指导律师:施莉珏、罗兴
前言
近期,#罗永浩限制高消费信息清零#词条上微博热搜,企查查App显示,近期,罗永浩被执行人信息清零,目前仅存股权冻结信息,此外罗永浩目前无被限制高消费。罗永浩共关联超30家公司,在5家存续公司任法定代表人职务。
“交个朋友直播间“回应称:我们很高兴看到“罗老师被执行信息清零”,但被执行信息清零不等于债务已经全部偿还完毕。罗老师仍在努力工作,按计划替公司还债,感谢大家的关注。
与此同时,在大家欢呼罗永浩“成功上岸“的同时,#妻子为罗永浩签字担保近亿债务#的词条也上了热搜。
据称,在锤子科技曾有长达13个月时间每天都处于资金断裂的边缘,作为CEO,罗永浩背负着巨大的压力,罗永浩在一档节目中坦言,当时为了挽救公司在一笔近9600万元的高额贷款上签字,银行风控人员要求其太太也需要签字,罗永浩想都没有想就打电话让太太前往银行签字。罗永浩称从不后悔创业,但后悔让妻子签字借款,这意味着,万一罗永浩未能如现实中上演《真还传》,则偿还债务的责任有可能落在妻子身上。
实践中,夫妻一方作为创始人的情况广泛存在,在公司融资的过程中,投资人出于风控的考量,通常会要求创始人及公司在特定情况下承担股权回购义务或就违约事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公司经营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同时作为连带担保责任人,这些事项都会引起创始人的债务,进而引发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的风险。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 条将《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吸纳到《民法典》中,提高了立法层级,从而在法律层面明确了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认定规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担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债务认定遵循“共债共签”规则。根据该规则,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
(2)债务成立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以夫妻一方名义签署,但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
(3)债务成立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以夫妻一方名义签署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何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审查标准通常需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一般而言,“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考虑到当今社会关系交织、经济往来多元,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通常需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夫妻一方对外所实施的交易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是认定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条件。在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标准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曾明确表示:“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 8 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 8 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由于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 8 大种类所涉之数额大小亦悬殊甚大,因此,借款数额之大小仅应作为认定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参考标准之一。
总体而言,认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之债务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参考以下条件:第一,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二,举债方举借该债务的目的是维持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第三,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应当具有适当性。适当性属于事实判断,法官审判案件时,可结合家庭所处的社会环境和生活水平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部分地区将“举债期间家庭购置大宗财产或者存在大额开支情形”作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之一,因此如这期间存在诸如购置房产等常见的事项,亦存在据此认定夫妻公司债务的可能。
创始人如何做好夫妻财产风险隔离?
根据上述法律规则从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未参与公司运营的创始人配偶承担因运营公司签署公司交易文件而产生的潜在创始人债务。创始人配偶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也有可能因仍存在“因分享了经营、投资收益”或“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而需就创始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为实现夫妻财产风险隔离之目的,建议创始人:
(1) 在公司交易文件的相关条款中明确约定相关债务系为公司的发展而产生,由创始人单独承担,与创始人配偶无关,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考虑提前做好家庭财产规划,通过家族信托、保险等多种方式对家庭财产设置多样化的风险隔离安排。
资料参考:
1.《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认定类案同判规则及法官详解》,icourt法秀 2021-10-13
罗永浩限制高消费信息清零,称曾让妻子“担保”近亿债务——创业公司创始人债务与夫妻财产风险隔
作者:朱燕珊来源:FO埃孚欧视野

指导律师:施莉珏、罗兴 前言 近期,#罗永浩限制高消费信息清零#词条上微博热搜,企查查App显示,近期,罗永浩被执行人信息清零,目前仅存股权冻结信息,此外罗永浩目前无被限制高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