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概况——老挝篇

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老挝,全名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是中南半岛上的一个内陆国家。老挝历史上曾是真腊王国的一部分。

老挝,全名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是中南半岛上的一个内陆国家。老挝历史上曾是真腊王国的一部分。13至18世纪是南掌,之后受暹罗和越南入侵,后来又受法国入侵,1893年沦为法国殖民地。1945年独立,1975年废除君主制成立共和国。老挝是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也是最不发达国家之一,于1997年7月加入东盟。老挝工业基础薄弱,以锯木、碾米为主的轻工业和以锡为主的采矿业是最重要部门。金三角老挝部分的琅南塔曾经是世界出产鸦片最多的地方。老挝饮食上接近泰国。它也是东南亚地区中仅有的两个社会主义国家之一,另一为越南。
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需要具体的项目和工程给予支撑。老挝政治社会稳定、经济快速发展、交通设施滞后,参与“一带一路”意愿强烈。今年若以中老铁路及中泰铁路合作为抓手和突破口,争取打通泛亚铁路中线,当能改善我国与东盟间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状况,发挥对沿线国家的带动和示范效应。这将是“一带一路”战略落地的重要标志,意味着贯通中南半岛南北的交通大动脉将变为现实,是亚洲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和历史意义的合作项目。
老挝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老挝政府于1995年颁布实施《商标令》,2008年1月颁布实施《知识产权法》。
《商标令》规定,在老挝的个人或法人可以向老挝科技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保护期为10年,可延长10年/次。连续5年不用或者商标注册批准证书过期,则失去效力。
《知识产权法》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物种和专利3大类。工业产权保护期限一般为10-20年,期间支付费用;物种保护期乔木类为25年、灌木类为15年,期间支付费用;专利保护期为创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
专利
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的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权以发明人的名称命名。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完成某项发明,则专利权属于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关于职务发明,如果发明或设计是在履行雇主合同中创造的,除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雇主。对于专利权的使用,需征得专利权所有人(或雇主)的同意。专利权所有人(或雇主)可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专利权,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告侵犯其专利权的侵权人。
老挝目前对于专利申请,采用先申请制,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则专利权授予那个最先提出申请的人或具有有效的、最早优先权的申请人。
小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
除发明专利外,老挝专利体系中还设置有小专利(petty patent)和工业设计(industrial design)。其中,小专利相当于中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必须具备新颖性和实用性。工业设计相当于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其授权条件需要具有新颖性。申请人就工业设计提出专利申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工业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文件。
老挝专利的保护期是20年(自申请日起),专利权人需每年支付年费,这与中国的规定是一致的。而关于小专利和工业设计专利,则与中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有较大的区别。在老挝,小专利的保护期是10年(自申请日起),并可以延期1次以增加2年,专利权人需每年支付年费。工业设计的保护期是15年(自申请日起),工业设计所有人需每五年支付年费。
著作权法
与中国相关规定类似,著作权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亡后50年。如果有共同作者,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50年。如果作者是组织,著作权保护期是该著作创作后50年,如果作品发表,保护期是著作发表后50年。如果作者采用笔名创作,未知作者是谁,则参考作者是组织的情况,如果作者采用笔名创作,知道作者是谁,则参考《知识产权法》第1条。
商标
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老挝商标法制定于1994年,从1995年1月起实施。老挝商标申请,是老挝科技部知识产权局商标处在负责,商标使用只限于老挝境内。
根据老挝法律规定,商标进行注册后,商标所有人可根据法律由其自己或其他人行使商标所有权。《关于商标的总理法令》第三章第15条规定:如果申请人已经在国外注册了类似的商标,则该申请人在老挝享有申请优先权,但是其申请需要参照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法律规范办理。所有有关注册申请的所有权变动,或商标权利转让需要得到老挝科技部的批准备案后才可生效。
对侵犯商标权利的处罚
任何个人或法人未经商标所有人的同意而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或从事与使用商标有关的不正当竞争活动,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利的行为,其侵权行为将受到老挝有关法律的处罚。拥有注册商标的个人或法人实体可以向科技部申请处理侵权纠纷,并提出处理侵权纠纷的方法,并被科技部及其他相关机构允许对侵权方索赔。如果调解不成,相关当事人可以进行诉讼程序,科技部及其他相关机构所做出的调解记录可以用作诉讼的证据。
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致力于利用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商标、外观设计等)作为激励创新与创造手段的联合国机构。该组织的很大一部分财力是用于同发展中国家进行开发合作,促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推动发展中国家的发明创造和文艺创作活动,以利于其科技、文化和经济的发展。
中国和老挝作为WIPO的成员国,在此列举双方共同加入的国家公约:
WIPO管理的国际公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专利合作条约(PCT)》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另外,中国和老挝共同加入的还包括一些知识产权相关的多边条约,列举如下:
知识产权相关多边条约: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
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1994)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残疾人权利公约》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5》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公约(Ⅰ)》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公约(Ⅱ)》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Ⅲ)》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公约(Ⅳ)》
1952年9月6日世界版权公约,及其有关第十七条的附加声明与有关第十一条相关的决议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自由过境公约和规约》
《关于教育、科学和文化物品进口的协定》
中老双边贸易
中国与老挝在交往过程中签署过许多协定等保护政策以促进双方之间的合作。中国与老挝于1988年12月签署了《中老贸易协定》、《中老边境贸易的换文》。除此以外,中国与老挝于1999年1月签署了《中老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此外,中国与老挝还签署了《中老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1993年1月)、《中老汽车运输协定》(1993年12月)、《中老澜沧江一湄公河客货运输协定》(1994年11月)、《中老旅游合作协定》(1996年10月)、《中老关于成立两国经贸技术合作委员会协定》(1997年5月)、《中国、老挝、缅甸和泰国四国澜沧江一湄公河商船通航协定》(2000年4月)等协定,在投资、旅游、运输等方面规定了相关保护政策。
中国与老挝签署了《中老领事条约》(1989年10月)、《中老民事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9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2002年2月)等协定,在司法方面规定了相关保护政策。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国家签署了《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4年11月29日,在老挝万象召开的第八次中国一东盟领导人会议上,中老签署了《货物贸易协议》和《争端解决机制协议》。
部分文献来源于:老挝国别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人民网; 老挝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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