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银行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及最高法院权威观点汇编(16条)

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

一. 对《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保证支付、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的司法界定
【案例】
周培栋诉江东农行储蓄合同纠纷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对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保证支付、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应当进行全面理解。保证支付不仅是指银行不得拖延、拒绝支付,还包括银行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履行支付义务;取款自由,不仅包括取款时间、取款数额上的自由,在有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多种取款方式的情况下,还应当包括选择取款方式的自由;为储户保密不仅是指银行应当对储户已经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应当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银行如果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 存单效力判断应坚持存款凭证与存款关系“双重真实性”
【案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市支行与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存单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一、存款行为本质上是金融机构与存款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存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款项交付后合同成立,审查存单效力应坚持存款凭证与存款关系“双重真实性”审查标准。即使认定存单等凭证真实,也可以其他证据证明存款关系不存在,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
二、成立存款关系,要有存款的实际交付行为。本案中武昌支行不能以将款项划转至应城农行开设于本行内的账户中的行为代替实际交付存款。应城农行在武昌支行开设账户,武昌支行向该账户转入款项的行为属于另一法律关系的内容,如因该法律关系发生纠纷,应通过另案诉讼解决。
三.银行与储户对于储蓄合同的理解产生分歧时,应当按照一般社会生活常识和普遍认知对合同内容作出解释
【案例】
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南信用社诉罗苑玲储蓄合同纠纷案(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一、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所谓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仅是针对特定主体的对内管理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的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不能导致合同无效。
二、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于关乎储户切身利益的内部业务规定,负有告知储户的义务。如银行未向储户履行告知义务,当双方对于储蓄合同相关内容的理解产生分歧时,应当按照一般社会生活常识和普遍认知对合同相关内容作出解释,不能片面依照银行内部业务规定解释合同内容。
四.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例】
莫庆新与广西南宁市宾阳县芦圩农村信用合作社存单纠纷申请再审案
【再审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07年12月23日以 (2006)民一监字第429 -1号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在裁定再审以前,就储蓄合同纠纷能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一庭、民二庭的意见。一致意见认为:基于存款关系产生的给付存款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原生效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本案应提起再审。
五. 存款人对他人转走其在金融机构的款项存在过错的,应根据过失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
永康市胜达汽车维修中心与珠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存款人于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并将款项存入该账户后,双方即建立存款关系,金融机构应按照存款人要求支付款项。第三人伪造公章将存款人的款项转走,金融机构应承担违约责任。存款人对第三人转走款项存在过错,应根据与有过失的自己承担相应部分的损失。
六. 银行工作人员的“划款方式”虽不合规范,但如该行为与转款人的损失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其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
湖南长沙东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北京福尼特家具城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光大青岛分行按照东华公司支取存款并划转该款的指令,将款项划到家具城账户上,其所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家具城不按期偿还借款所造成的。尽管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存在着不规范的做法,但这与东华公司所受损失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申请人光大青岛分行关于其对东华公司奉案损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答辩理由成立。
七. 银行履行法定协助义务对有关款项予以冻结和扣划的,应认定已履行付款义务
【案例】
交通银行南昌分行诉赛格信托公司江西证券交易部存款支付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提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银行将应付款划入开户单位账户后,又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和通知,履行法定协助义务,对有关款项予以冻结和扣划的,应认定已履行了付款义务。
八. 银行用折角核对方法核对印鉴应否承担客户存款被骗取的民事责任
【案例】
上海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诉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存款被冒领损害赔偿纠纷案(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折角核对是现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规定的鉴别印章真伪方法。该规定属于银行内部规定,只对银行工作人员有约束作用。如果银行在不能提高自己的防伪鉴别能力时自愿接受客户的存款,这些存款一旦被他人以伪造的印章冒领,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 存折、银行卡类纠纷案件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案例1】
聂晓斌诉中国工商银行宾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提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由于储户丧失对银行卡与密码的占有和银行疏于审核提款人身份导致存款被冒领,存款人和银行对此均存在过错,存款人丧失银行卡和密码是导致存款被冒领的起始及主要原因,存款人的过错程度明显大于银行,法院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判决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十.犯罪分子复制假借记卡支取钱款的,应当认定银行没有为在自助柜员机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由此造成储户损失的,商业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
顾骏诉上海交行储蓄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依照《商业银行法》第6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利用自助银行和ATM机实施的各种犯罪承担防范责任。犯罪分子以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安装盗码器的方法,窃取储户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造成储户损失的,如储户无过错,商业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
王永胜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犯罪分子利用商业银行对其自助柜员机管理、维护上的疏漏,通过在自助银行网点门口刷卡处安装读卡器、在柜员机上部安装摄像装置的方式,窃取储户借记卡的卡号、信息及密码,复制假的借记卡,将储户借记卡账户内的钱款支取、消费的,应当认定商业银行没有为在其自助柜员机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构成违约。储户诉讼请求商业银行按照储蓄存款合同承担支付责任,商业银行以储户借记卡内的资金短少是由于犯罪行为所致,不应由其承担民事责任为由进行抗辩的,对其抗辩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一. 商业银行被除名人员利用银行管理过失骗取他人存款的过失承担
【案例】
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诉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存单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商业银行对所属工作人员作出除名处理后,未收缴其工作证件,致使其继续使用该证件并利用原单位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存款票证骗取他人存款,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商业银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十二.储蓄存款人对存款的损失具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储蓄机构的责任
【案例】
哈尔滨市南岗区跃进乡延兴村村民委员会与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工程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储蓄人对存款的损失具有过错的,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并相应减轻储蓄机构的责任。
十三. 银联卡特约商户未核对持卡人在交易凭证上的签字与预留签名是否一致,因此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
蔡红辉诉金才来信用卡纠纷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银联卡特约商户在受理有预留签名的银联信用卡消费时,应当根据其与发卡银行之间的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规定,核对持卡人在交易凭证上的签字与信用卡签名条上预留的签字是否一致。未核对签名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信用卡所有人为信用卡设置了密码,但因自身原因导致密码泄露的,可以适当减轻特约商户的赔偿责任。
十四.星级酒店受理风险较高的境外信用卡刷卡业务时,负有审慎和风险告知的义务
【案例】
苏州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新地中心酒店诉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区塔园路营业部、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旅游公司借用星级酒店POS机进行刷卡,并在星级酒店获得银行刷卡预付款项后与星级酒店进行结算,在款项的收取和结算上与星级酒店形成委托合同关系。由于星级酒店与银行就境外信用卡POS机刷卡签有特约商户协议,对境外银行卡的受理条件、操作流程、风险防范和控制有专门的约定,并对酒店刷卡人员进行了专业的培训,因此星级酒店在有关境外信用卡的刷卡业务上具有一般商事主体不具备的专业知识和风险防控能力。星级酒店在受委托操作POS机刷卡时,特别是受理如“无卡无密”这种风险较高的境外信用卡刷卡业务时,应进行认真核查,负有审慎和风险告知的义务。否则即构成重大过失,应对完成委托事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五.金融企业在发放服务性集成电路卡时,违法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以外的费用,构成不当得利
【案例】
喻山澜诉工行宣武支行、工行北京分行不当得利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金融企业在发放与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责相关的服务性集成电路卡时,违反收费管理办法,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以外的费用,构成不当得利。
十六.外资金融机构向小额储户收取账户管理费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不构成违法
【案例】
吴卫明诉上海花旗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外资金融机构向小额储户收取账户管理费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不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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