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失败后,投资款的融资成本如何计算?

来源:中豪律师集团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 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人以对赌协议等交易安排确定的固定收益投资回报,应以实际资金投入为基数,在合法范围内予以支持,畸高的部分科目及金额,不再支持。
裁判要旨
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人以对赌协议等交易安排确定的固定收益投资回报,应以实际资金投入为基数,在合法范围内予以支持,畸高的部分科目及金额,不再支持。对于通过交易安排在特定情形下取得固定收益回报的,如金融机构既主张固定收益回报,又主张基于股东身份的股东权利或者损害股东知情权等各项以股东权利为基础的违约或损害赔偿责任,不应再额外支持。
案例名称:
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钓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
案例来源:
北京金融法院(2021)京74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2017年11月22日,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方,以下简称“君康人寿公司”)与励某某、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渔业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励某某向君康人寿公司转让其持有的远洋渔业公司4.7556%的股权,对应公司450.1873万元的注册资本,股权转让价款总金额为2.139亿元。《补充协议》约定,如果《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交割日后18个月内公司未能完成A股上市(上市形式限于首次公开发行、借壳上市、被A股上市公司收购),君康人寿公司仍持有远洋渔业公司股权,则君康人寿公司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购买君康人寿公司届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
关于回购价格和股权回购违约金,《补充协议》约定:投资方取得标的股权支付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金额为人民币2.139亿元元的股权转让款加上每年12%的收益率,减去投资方从公司获得的历年累计分红、股息,具体公式为:回购价格=股权转让款×(1+12%×实际投资天数÷360)-投资方从公司获得的历年累计分红、股息。关于违约金,约定为:实际控制人应在投资方书面通知发送后30日内完成股权回购并支付完毕全部回购价款。超过上述期限不予回购或者未付清全部回购价款的,实际控制人应向投资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为应支付而未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
关于年度现金补偿和现金补偿违约金,《补充协议》约定: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一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股权转让款-已补偿金额。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实际控制人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0.5%的标准向投资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控制人全额支付补偿金之日止。
关于知情权,《补充协议》约定: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公司实现上市前,只要投资方在公司中持有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应按照下述方式向投资方交付(与公司及其关联方相关的)下列文件……如公司(及公司下属的重要子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约定而发生违约行为,自违约行为发生日次日起,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分别向投资方支付违约金,每日应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为股权转让款的万分之五,直至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下属的重要子公司履行完毕本条约定义务之日止。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于上述违约责任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违约和终止约定责任,《补充协议》约定:如公司和/或实际控制人发生违约行为,自违约行为发生日次日起,公司和/或实际控制人应分别向投资方支付违约金,每日应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为股权转让款的万分之五,直至公司和/或实际控制人履行完毕本协议约定的相应义务。同时,公司和/或实际控制人应分别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投资方造成的损失以及投资方为追偿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仲裁费用等。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于上述违约责任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和/或实际控制人支付违约金,不影响投资方要求公司和/或实际控制人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本协议或解除本协议的权利。
后君康人寿公司分两次向励某某支付了股权转让款。远洋渔业公司未能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A股上市,且2019、2020年度实现利润目标金额未达到承诺利润。
君康人寿公司将励某某、远洋渔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励某某支付股权回购本金、年12%的收益率标准计算的回购溢价、2018、2019、2020年度现金补偿、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股权回购违约金、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的现金补偿违约金、以股权转让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的未履行保障原告财务知情权义务的违约金、律师费;另请求判令远洋渔业公司支付以股权转让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的未履行保障原告财务知情权义务的违约金,并判令远洋渔业公司与励某某就保障财务知情权义务的违约金和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关系图

基本案情:
原告: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励振羽。
被告: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钓有限公司。
君康人寿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励振羽支付股权回购本金人民币213900000元;二、判令励振羽支付回购溢价(以人民币2139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年12%的收益率标准,自2017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全部回购本金及溢价之日止,回购溢价暂算至2021年5月23日为人民币89125000元);三、判令励振羽支付2018、2019、2020年度现金补偿金额人民币83566175.58元(暂估算至2020年6月30日);四、判令励振羽支付以应付未付股权回购款2139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股权回购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5月23日金额为人民币13239484.15元;五、判令励振羽支付以人民币83566175.58元为基数、自被告收到起诉状30日后开始、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的现金补偿违约金,计算180日的金额为人民币7867728.17元;六、判令励振羽支付以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139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1年2月1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的未履行保障原告财务知情权义务的违约金,暂算至2021年5月23日为人民币11871450元;七、判令远洋渔业公司支付以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139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1年2月1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的未履行保障原告财务知情权义务的违约金,暂算至2021年5月23日为人民币11871450元;八、判令励振羽支付律师费人民币909000元;九、判令二被告对第六、七、八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十、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2017年11月22日,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励振羽以及远洋渔业公司签署了《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励振羽将远洋渔业公司4.7556%股权以人民币2139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君康人寿公司,并约定:一、在约定的交割日后18个月内如果远洋渔业公司未能完成A股上市,君康人寿公司仍持有远洋渔业公司股权的,则有权要求励振羽购买君康人寿公司届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远洋渔业公司股权;二、励振羽承诺远洋渔业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税后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额按孰低原则,分别不低于人民币3.4亿元、3.9亿元、4.6亿元、4.7亿元。如远洋渔业公司未能实现上述承诺任一年净利润,励振羽应就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的差额,每年对君康人寿公司进行现金补偿;三、君康人寿公司享有知情权,励振羽、远洋渔业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百二十日内,向君康人寿公司提交经营报告和经由远洋渔业公司选择的一家有上市证券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季度结束后的三十日内,提交远洋渔业公司真实的季度财务报表。如励振羽、远洋渔业公司违反本条约定而发生违约行为,自违约行为发生日次日起,励振羽、远洋渔业公司应分别向君康人寿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的范围,以及二被告对于违约责任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君康人寿公司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但是二被告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远洋渔业公司未能按约定完成A股上市,励振羽未能履行股权回购义务,二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君康人寿公司提供审计报告及年度财务报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诉至法院。
励振羽、远洋渔业公司共同辩称,如果君康人寿公司同意将股权变更到励振羽名下,则同意君康人寿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同意君康人寿公司的第二项至第七项诉讼请求;对于律师费,仅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庭审之日前实际发生的部分;对君康人寿公司的第九项诉讼请求无异议。
事实和理由:一、君康人寿公司的诉求数额已经远超我国所有法律对借款融资以及包括民间借贷利率的约定,超过了金融借款纠纷24%的融资成本利率上限,也高于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违约金的最高数额,其综合收益补偿金、违约金等显然背离了实际损失,请求法院调整至24%或股权出让价款本金的30%;
二、君康人寿公司支付两笔款项的时间分别为2017年12月20日和2018年3月27日,各项违约金的起算日期应以实际转款日为准;三、对于君康人寿公司的第七项诉讼请求,远洋渔业公司并未向君康人寿公司出售股权,君康人寿公司要求其另行支付未履行保障君康人寿公司财务知情权义务的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
围绕诉讼请求所涉事实,君康人寿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十二份证据:证据一《股权转让协议》;证据二《补充协议》;证据三银行汇款回执;证据四《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证据五《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钓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证据六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证据七《关于要求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钓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励振羽先生履行回购义务的函》;证据八顺丰速运订单查询结果;证据九远洋渔业公司提供的2018年12月31日合并财务报表、2019年9月30日合并财务报表、2020年6月30日合并财务报表;证据十君康人寿公司要求远洋渔业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聊天记录;证据十一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证据十二律师费付款凭证。
经庭审质证,励振羽、远洋渔业公司对君康人寿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是对于证据二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高于违约金的标准,对证据七称未收到该函件,对证据九认为后两份财务报表内容不完整。
励振羽、远洋渔业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根据证据的形式、内容及证明力等,并结合查明的事实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22日,君康人寿公司(投资方)与励振羽(实际控制人/股权转让方)以及远洋渔业公司(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编号为:JKRS-2017-JQY-GQZRXY)以及《补充协议》(编号为:JKRS-2017-JQY-GQZRXY-BCXY),就远洋渔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励振羽转让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权进行了约定。
《股权转让协议》第二条约定,励振羽同意向君康人寿公司转让、君康人寿公司同意受让励振羽持有的远洋渔业公司4.7556%的股权,对应公司450.1873万元的注册资本。君康人寿公司向励振羽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总金额为213900000元。股权转让款分两笔支付:首笔股权转让款为171120000元;第二笔股权转让款为42780000元扣除该协议第5.3条约定的励振羽应缴纳的全部税费后的余额。
《股权转让协议》第3.2.1(2)条约定,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励振羽支付首笔股权转让款之日为交割日。第3.2.3条约定,标的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相应的标的股权所有权即完整转移给君康人寿公司,君康人寿公司享有作为公司股东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获取分红权、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监督权等法律规定权利和各方约定的其他权利。
《股权转让协议》第7.1.2条约定,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公司和/或实际控制人发生下述事项,自违约行为发生日次日起,公司和/或实际控制人应分别向投资方支付违约金,每日应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为股权转让款的万分之五,直至公司和/或实际控制人履行完毕本协议约定的相应义务。同时,公司和/或实际控制人应分别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投资方造成的损失以及投资方为追偿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仲裁费用等。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于上述违约责任互相承担连带责任:(1)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在交易文件、实际控制人根据本协议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中的所作的陈述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或具有误导性或存在重大遗漏:(2)公司或实际控制人违反其在交易文件、其根据本协议提交的其书面材料中的承诺和保证事项:(3)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未能按照交易文件的约定履行其义务。
《补充协议》第四条回购权约定,如果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君康人寿公司仍持有远洋渔业公司股权,则君康人寿公司有权根据本条约定,要求实际控制人、购买君康人寿公司届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1)《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交割日后18个月内公司未能完成A股上市,上市形式限于首次公开发行、借壳上市、被A股上市公司收购;(2)公司或实际控制人违反《股权转让协议》及本协议约定:(3)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因发生上述情形,君康人寿公司向实际控制人主张行使回购权的,回购价格为投资方取得标的股权支付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金额为人民币213900000元的股权转让款加上每年12%的收益率,减去投资方从公司获得的历年累计分红、股息,具体公式为:回购价格=股权转让款×(1+12%×实际投资天数÷360)-投资方从公司获得的历年累计分红、股息。其中,实际投资天数为《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交割日(含)至回购价格公式计算的回购价款支付之日(不含)的天数。如君康人寿公司主张行使回购权的,应向实际控制人发出书面通知,列明主张回购的股权比例以及回购价款。实际控制人应在投资方书面通知发送后30日内完成股权回购并支付完毕全部回购价款。超过上述期限不子回购或者未付清全部回购价款的,实际控制人应向投资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为应支付而未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直至实际控制人支付完毕全部回购价款之日止。
《补充协议》第五条利润承诺约定,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税后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额按孰低原则,分别不低于人民币3.4亿元,3.9亿元,4.6亿元,4.7亿元。上述业绩目标的依据是实际控制人指定且经投资方认可的有上市证券审计资格之会计师事务所按上市审计之标准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会计标准也将成为公司上市时采用的会计标准。如公司未能实现上述承诺任一年净利润,实际控制人应就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的差额,每年对投资方进行现金补偿,具体公式如下: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一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股权转让款-已补偿金额。因本协议第5条现金补偿而产生的税费由实际控制人承担。实际控制人应在投资方发出现金补偿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该项现金补偿及应交税费全部支付给投资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实际控制人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0.5%的标准向投资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控制人全额支付补偿金之日止。在上市或并购退出时,就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单独或共同对目标公司其他投资方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现有股东、未来引进的投资方以及相关机构)作出的任何有关业绩及并购退出价格的承诺与保证,均由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负责承担该等承诺与保证责任,并承担因该等承诺与保证有关的补偿责任。投资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就上述义务承担任何补偿或连带责任。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应在其他投资方或机构发出补偿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现金或股份补偿。逾期进行补偿的,每逾期一日,实际控制人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0.05%的标准向投资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完成补偿之日止。如股份补偿方式存在障碍,则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应以现金方式对投资方进行补偿。因补偿发生的税费全部由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承担。如因此对投资方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应当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补充协议》第六条知情权约定,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公司实现上市前,只要投资方在公司中持有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应按照下述方式向投资方交付(与公司及其关联方相关的)下列文件:(1)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百二十日内,提交经营报告和经由公司选择的一家有上市证券审计资格之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2)每个会计季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公司真实的季度财务报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投资方提交上一季度管理报告,内容至少包括企业的经营管理目标实现进展情况、主要风险及重大事项等内容,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纠纷、债务纠纷、司法诉讼等。前述管理报告不得存在虚假陈述、误导、重大遗漏或者欺诈等行为。实际控制人和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3)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三十日内,提交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下一年度的年度预算和经营计划;(4)在收到投资方的信息索要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供投资方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投资方应享有对公司及其任何关联方的设施、账簿和会议记录的检查权,公司、实际控制人应给予配合和必要的便利。如公司(及公司下属的重要子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约定而发生违约行为,自违约行为发生日次日起,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分别向投资方支付违约金,每日应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为股权转让款的万分之五,直至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下属的重要子公司履行完毕本条约定义务之日止。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于上述违约责任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补充协议》第八条违约和终止约定责任,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如公司和/或实际控制人发生违约行为,自违约行为发生日次日起,公司和/或实际控制人应分别向投资方支付违约金,每日应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为股权转让款的万分之五,直至公司和/或实际控制人履行完毕本协议约定的相应义务。同时,公司和/或实际控制人应分别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投资方造成的损失以及投资方为追偿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仲裁费用等。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于上述违约责任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和/或实际控制人支付违约金,不影响投资方要求公司和/或实际控制人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本协议或解除本协议的权利。
2017年12月20日,君康人寿公司通过其在中国农业银行传统保险产品托管专户向励振羽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71120000元,附言: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钓股权投资项目股权转让款(第一笔)。2018年3月27日,君康人寿公司通过其在中国农业银行传统保险产品托管专户向励振羽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42780000元,附言:君康人寿公司大连远洋金枪鱼钓第二笔股权转让款。
2018年7月9日,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远洋渔业公司全体股东(包括君康人寿公司、励振羽)在湖南宁乡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协议约定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向远洋渔业公司全体股东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远洋渔业公司全体股东合法持有的远洋渔业公司合计100%股权,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资本市场情况及其资金需求情况,可在本次交易中同时募集不超过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总额100%的配套资金。本次交易不以配套资金的成功募集为前提,最终配套资金成功募集与否不影响本次交易行为的实施。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远洋渔业公司成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远洋渔业公司100%股权。
2018年,君康人寿公司、励振羽、远洋渔业公司以及大连金沐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补充协议二》。该协议第1条约定,在远洋渔业公司上市或被并购时,就远洋渔业公司或励振羽单独或共同对远洋渔业公司其他投资方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远洋渔业公司现有股东、未来引进的投资方以及相关机构)作出的任何有关业绩及并购退出价格的承诺与保证,均由励振羽或其关联方负责承担该等承诺与保证责任,并承担因该等承诺与保证有关的补偿责任。君康人寿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就上述义务承担任何补偿或连带责任。如其他投资方或机构要求丙方或标的公司承担任何补偿或连带责任,则励振羽或其关联方应在其他投资方或机构向君康人寿公司或远洋渔业公司发出补偿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远洋渔业公司支付相应的款项。励振羽或其关联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0.05%向君康人寿公司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支付之日止。如股份补偿方式存在障碍,则励振羽或其关联方应以现金方式对君康人寿公司进行补偿。因补偿发生的税费全部由励振羽或其关联方承担。如因此对君康人寿公司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应当由远洋渔业公司、励振羽及其关联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协议第3条约定,君康人寿公司确认并同意,君康人寿公司在《补充协议》项下第四条、第5.1.1条、第5.1.2条项下的股权回购等权利在远洋渔业公司申报上市材料时暂时中止执行,但如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任何原因撤回重组申请资料或重组申请未获通过之日,君康人寿公司为实现远洋渔业公司上市目的放弃的各项权利全部自动恢复。该协议第5条规定,补充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12月18日,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载明: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交易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独立意见。本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所涉及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即拟向远洋渔业公司全体股东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远洋渔业公司100%股权及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事项。公告称,基于本次重组方案较为复杂,公司尚未被撤销其他风险警示以及目前市场环境等原因,现阶段继续推行重大资产重组条件尚不成熟,经公司审慎研究,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君康人寿公司向本院提交《关于要求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励振羽先生履行回购义务的函》,载明2021年,君康人寿公司函告:因远洋渔业公司未能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A股上市,现君康人寿公司按照协议约定要求远洋渔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励振羽先生回购君康人寿公司持有的全部远洋渔业公司4.7556%股权。具体回购价款金额,请结合回购价款实际支付之日并依据《补充协议》中的公式计算。请励振羽先生于本书面通知发出后30日内将全部回购价款支付至指定银行账户。如远洋渔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励振羽先生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上述回购义务,君康人寿公司将采取所有合理措施维护公司利益。君康人寿公司另提交2021年1月26日君康人寿公司王国文通过顺丰速运向励振羽寄出文件票证的快递电子运单详情,以证明其寄出上述函件材料。
君康人寿公司向本院提交远洋渔业公司已经向其提供的财务报表(其中2017年度财务报表经大连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18年12月、2019年9月报表无签章,2020年6月报表经远洋渔业公司签章,远洋渔业公司对2018年12月报表无异议),上述报表载明:远洋渔业公司2017年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372674461.83元,2018年12月31日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数据为375809459.42元,2019年9月30日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数据为289288894.72元,2020年6月30日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数据为-26299470.81元。
君康人寿公司对其诉讼请求第三项所涉现金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向本院说明,内容略谓:远洋渔业公司2017年以及2017年和2018年合计的利润目标均完成,不涉及补偿事宜。根据2019年9月30日的三季度合并财务报表,2019年前三季度承诺利润金额460000000元,现金补偿金额27362516.52元,年化收益12.79%;根据2020年上半年合并财务报表,2020年上半年承诺利润金额470000000元,现金补偿金额56203659.06元,累计补偿金额83566175.58元,年化收益26.28%。截至2020年上半年,累计现金补偿金额为83566175.58元。
君康人寿公司提交其工作人员与微信备注名“宿总金枪鱼”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以证明君康人寿公司曾于2020年5月11日与远洋渔业公司沟通索取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宿总金枪鱼”称受国外疫情影响还没有出,君康人寿公司曾于2021年1月12日与远洋渔业公司沟通索取最新财务报表,“宿总金枪鱼”发送文件名为“金枪鱼钓财务报表20200630.PDF”的文件一份,双方有沟通记录,2月1日君康人寿公司工作人员称由于重组已经终止,要求提供2019年和2020年最新的财务报表,“宿总金枪鱼”称2019年的已经提供过,2020年的提供到6月,其余尚未作出。君康人寿公司另称,其后来得知2020年三季度净利润为-59035189.32元,照此计算现金补偿数额应为60421833.87元。
君康人寿公司称,励振羽在收到通知后一直未向君康人寿公司回复并未按照《补充协议》第4.1.1条、第4.1.2条、第5.1.1条、第5.1.2条约定回购股权、未对君康人寿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励振羽在庭审中认可未回购及未进行现金补偿的事实,认可君康人寿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但是认为君康人寿公司应当同时向其返还股权。
为实现本案债权,2021年3月25日,君康人寿公司与北京天舵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北京天舵律师事务所接受君康人寿公司委托,委派律师在君康人寿公司与励振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代理服务。一审基础费用约定为含税价909000元,费用应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北京天舵律师事务所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君康人寿公司收到发票并认证通过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2021年3月23日,北京天舵律师事务所向君康人寿公司开具十份总额为909000元的增值税发票。2021年4月16日,君康人寿公司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北京天舵律师事务所转账909000元(附言:大连远洋项)。
本院认为,本案《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签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前,但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君康人寿公司向励振羽要求履行回购义务等法律事实亦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为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实质是为远洋渔业公司获得融资,由协议签订时的远洋渔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励振羽对君康人寿公司作出的业绩承诺及估值调整协议,协议整体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了回购权,关于回购触发条件,4.1.1约定:“如果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投资方仍持有公司股权,则投资方有权根据本条约定,要求实际控制人、购买投资方届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1)《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交割日后18个月内公司未能完成A股上市,上市形式限于首次公开发行、借壳上市、被A股上市公司收购……”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远洋渔业公司未能达成上述“于交割日后18个月内完成A股上市”的对赌条件,触发了回购条款,各方当事人亦对于励振羽应向君康人寿公司支付213900000元股权回购本金无争议,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因此,君康人寿公司主张励振羽支付股权回购本金的诉讼请求,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君康人寿公司关于回购溢价、年度现金补偿、股权回购违约金、现金补偿违约金的主张是否应当支持及相应的金额如何确定;二、君康人寿公司关于励振羽、远洋渔业公司违反财务知情权义务的违约金的主张是否应予支持;三、君康人寿公司是否有权主张律师费;四、君康人寿公司关于励振羽、远洋渔业公司就违反保障财务知情权义务违约金、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应当支持。对此,本院分别审理并评述如下:
一、回购溢价、年度现金补偿、股权回购违约金、现金补偿违约金是否应当支付及相应金额的确定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于励振羽应向君康人寿公司支付21390万元回购本金无争议,但励振羽主张回购溢价、年度现金补偿、股权回购违约金、现金补偿违约金合计金额过高,远超出民间借贷、金融借款的最高利率上限,也显然背离了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关于回购溢价和股权回购违约金。《补充协议》4.1.1约定了回购条件,各方当事人对于触发“未能完成A股上市”的回购条件,应当回购并无异议。《补充协议》4.1.2约定了回购价格为“人民币213900000元的股权转让款加上每年12%的收益率,减去投资方从公司获得的历年累计分红、股息……”,《补充协议》4.1.3约定了回购权的行使方式,及如未及时回购的款项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为应支付而未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现君康人寿公司关于回购溢价、股权回购违约金的主张,支付条件及金额计算在形式上均具有合同依据。
关于年度现金补偿和现金补偿违约金。《补充协议》5.1.1约定了年度的利润承诺,现君康人寿公司主张远洋渔业公司未达到2018年、2019年、2020年度业绩目标,各方对此并无异议。《补充协议》5.1.2约定了未达到承诺利润的现金补偿、计算方式,及支付条件与迟延支付违约金,“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一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股权转让款-已补偿金额”,“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实际控制人应案应付未付金额的0.05%的标准向投资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控制人全部支付补偿金之日止”。现君康人寿公司关于年度现金补偿、现金补偿违约金的主张,支付条件及金额计算在形式上亦具有合同依据。
虽然上述回购溢价、股权回购违约金、现金补偿、现金补偿违约金从形式上看均有相应的合同依据,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从本案《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整体约定可以看出,在公司未能完成A股上市的情况下,君康人寿公司实际上可以不承担任何作为股东的经营风险,而要求励振羽全部返还股权投资款的情况下,还可以得到回购溢价、现金补偿等固定收益。而对于励振羽而言,通过此形式上股权交易安排,在公司未能完成A股上市的情况下,其不仅需要支付融资本金,还包括回购溢价、现金补偿固定收益,及可能包括的未及时支付的股权回购违约金、现金补偿违约金。上述各项金额虽明目及支付条件不同,但实际上均为融资成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溢价、年度现金补偿、股权回购违约金、现金补偿违约金单项均形式合法,但在君康人寿公司一并主张的情况下,各项金额合计计算将可能导致励振羽实际承担的融资成本过高。本案中,君康人寿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213900000元即为励振羽实际获得的融资款项,亦为君康人寿公司支付的投资本金,本院就君康人寿公司主张的回购溢价、年度现金补偿、股权回购违约金、现金补偿违约金等诉讼请求,以实际资金投入为基数,在年利率24%的合法范围内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再支持。具体核算如下:
关于回购溢价的计算。经查,君康人寿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213900000元股权转让款并非一次性支付,而是分两笔于2017年12月20日支付171120000元,2018年3月27日支付42780000元。现君康人寿公司主张以首笔款项支付日即2017年12月20日起算全部股权投资款的回购溢价,对此本院认为,从合同约定股权回购价格的计算方式上来看,系以实际投资天数为标准计算的,基于公平的考量,在股权投资款尚未到位的情况下,君康人寿公司主张投资款即已经开始溢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回购溢价的起算以相应投资款项支付之日即实际的资金投入日起算更为公平。就两笔投资款,应当分别从其实际投资日起计算回购价格: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71120000元为基数,以年化12%的收益率计算;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2780000元为基数,以年化12%的收益率计算。
关于年度现金补偿的计算。
根据现有证据核算的2018、2019、2020年度承诺利润金额、实现利润金额、现金补偿金额、年化收益率均已经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2018年度因为与2017年度合并计算后即实现利润目标金额达到承诺利润,因此无需支付现金补偿。2019年度,根据现有证据体现的现金补偿金额为27362516.52元,以全部投入本金213900000元折算的年化收益率为12.79%;2020年度,根据现有证据体现的现金补偿金额为56203659.06元,以全部投入本金213900000元折算的年化收益率为26.28%。鉴于上述2019、2020年度股权回购溢价计算中,已包含实际投入全部本金213900000元,以年利率12%计算的收益,本院将2019、2020年度应当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调整至以2139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2%计算,即2019、2020年度的现金补偿款均分别调整至25660000元。
关于股权回购违约金的计算。君康人寿公司主张自2021年2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至,以213900000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鉴于本院已支持对于股权回购溢价的计算,上述回购溢价已包含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实际投入本金2139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2%计算的收益,故本院将此处股权回购违约金的计算基数调整为年利率12%。
关于现金补偿违约金的计算。君康人寿公司主张自励振羽、远洋渔业公司收到本案起诉状之日起,以年度现金补偿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违约金。如前所述,君康人寿公司主张的各项固定收益应当限定于合理范围内,现前述回购溢价、回购违约金与此期间重合且已达到实际投入的24%的上限标准,故对于君康人寿公司关于现金补偿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再支持。
二、关于君康人寿公司主张励振羽、远洋渔业公司违反财务知情权义务的违约金
君康人寿公司分别向励振羽、远洋渔业公司主张违反保障财务知情权义务的违约金,本院认为,《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了知情权,《补充协议》6.4约定了如违反知情权,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分别向投资方每日支付股权转让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前所述,《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整体约定可以看出,在公司未能完成A股上市的情况下,君康人寿公司实际是可以不承担任何作为股东的经营风险全额收回本金,并获得较高固定收益的。前述已经就君康人寿公司此笔本金在年利率24%的上限范围内支持了固定收益,君康人寿公司在不承担任何股东本应共担的经营风险的情形下,另行以股东权利为基础,就违反知情权单独主张违约责任,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有违公平,故就君康人寿公司对励振羽、远洋渔业公司主张的违反财务知情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支持。
三、君康人寿公司关于律师费的主张是否应当支持
根据《补充协议》8.1.2约定,如给投资方造成损失,应当赔偿“为追偿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财产保全费……”。鉴于远洋渔业公司未能完成约定的业绩目标触发回购条件,而其实际控制人励振羽未及时依约回购,君康人寿公司诉请回购并为本案诉讼而发生相应的争议解决费用,现其主张励振羽向其支付律师费909000元,属于合同约定的可追偿的合理费用。君康人寿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律师费付款凭证和发票予以佐证,其该项主张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四、君康人寿公司关于励振羽、远洋渔业公司就违反保障财务知情权义务违约金、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应当支持
《补充协议》8.1.2约定,公司和/或实际控制人应分别赔偿因其违约给投资方造成的损失以及投资方为追偿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仲裁费用等。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于上述违约责任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违反保障财务知情权义务违约金的连带责任,如前所述,回购条件触发后,君康人寿公司可以不承担任何股东经营风险主张而以高额固定收益回购情况下,又另行向励振羽、远洋渔业公司主张基于股东权利的违约金,本院未予支持,故此处其主张励振羽、远洋渔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基础,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的连带责任,如前所述,鉴于触发回购条件,励振羽未及时依约回购,君康人寿公司向励振羽主张律师费本院予以支持。《补充协议》中关于公司上市及利润的约定,均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励振羽与君康人寿公司的约定,即使公司未上市以及未达到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利润承诺,对目标公司远洋渔业公司而言均属于正常的经营风险,不能由此认定远洋渔业公司违约,更无法认定远洋渔业公司违约给投资方君康人寿公司造成损失,故远洋渔业公司不应当承担君康人寿公司的律师费。在远洋渔业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的情况下,君康人寿公司主张其就实际控制人应付的律师费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另,本案中,案涉合同未明确约定股权回购款支付与股权交付的先后顺序及条件,君康人寿公司主张应当在励振羽就回购溢价、年度现金补偿、股权回购违约金、现金补偿违约金全部支付完毕后交付股权;励振羽主张应当在其支付股权回购本金后向其交付股权。对此,本院认为,《补充协议》4.1.2约定了回购价格为“人民币213900000元的股权转让款加上每年12%的收益率,减去投资方从公司获得的历年累计分红、股息……”,据此君康人寿公司应当在收到励振羽支付的股权回购本金及溢价后向励振羽交付相应股权,并配合办理股权转让登记等手续。
综上所述,对于君康人寿公司的诉讼请求中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励振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本金213900000元,以及股权回购溢价(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71120000元为基数,以年化12%的收益率计算;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2780000元为基数,以年化12%的收益率计算),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励振羽支付的股权回购本金及股权回购溢价后向励振羽交付相应股权;
二、励振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度的现金补偿25660000元以及2020年度的现金补偿25660000元;
三、励振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违约金(自2021年2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139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
四、励振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909000元;
五、驳回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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