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立法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诉讼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正逐渐展露出其优越性,而仲裁更是凭借其高效便捷性、专业性、保密性以及自主性等优点日益成为现代社会解决民商事争议的首选方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诉讼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正逐渐展露出其优越性,而仲裁更是凭借其高效便捷性、专业性、保密性以及自主性等优点日益成为现代社会解决民商事争议的首选方式。在仲裁实务和相关法律理论方面,关于股东派生争议的可仲裁性、案外人的权利救济、仲裁庭调查取证制度以及仲裁员规范等相关问题尚有很大的探讨空间,为了加深大家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和了解,广州仲裁委员会将围绕“仲裁实务及法律问题研究”这一主题展开一系列的研讨,同时,我们也欢迎大家参与到该主题的讨论中来,发表自己的真知灼见,共同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本期探讨《仲裁案外人的权利救济模式》。
一、仲裁案外人权利概述
仲裁制度创设的前提是解决协议双方之间的纠纷,但现代纠纷的复杂程度远超出了仲裁制度制定的初衷,纠纷涉及案外人的情形屡见不鲜,当仲裁结果不利于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时,案外人该如何救济?笔者认为,逐步建立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对仲裁案外人的理解见仁见智,但通说观点参考了民事诉讼法中的案外人制度,认为仲裁案外人是指因法律规定或其他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未参加仲裁,但与仲裁结果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笔者对这一观点持赞成态度。
有侵害就有救济。权利救济的形态包括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及公力救济。毋庸置疑,公力救济中的司法救济是最具权威性和最为理性的救济方式,但司法救济需要科学、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依据。因此,逐步完善立法对于确保仲裁案外人的权利救济至关重要。
二、域外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立法及评述
我国关于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在立法方面尚无明确规定。域外有关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的规定则较为完善,主要包括案外人取消裁决异议制度和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就前者而言,目前法国及我国澳门地区的立法规定较为完善,可适度借鉴。就后者而言,大多数国家均有所规定,其中立法相对完善的是法国、德国和日本,本文拟以上述三个国家的立法作为探讨对象。
(一)有关仲裁案外人取消裁决异议的域外立法
1.法国的相关立法
法国最早以立法形式将仲裁案外人的权利救济予以规定,并明确案外人取消裁决的异议应涵盖四个要件:
(1)异议主体。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583条对提出取消裁决主体的规定相当宽松:非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具有利益即可。
(2)异议期间。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586条对案外人提出取消裁决异议期间规定了三种情形:一是因本仲裁提出案外人取消裁决异议,期间为自裁决作出之日起30年;二是对于在另一仲裁过程中产生的裁决,如针对某人援引该裁决,那么该人针对该裁决提出案外人异议不受期间的限制;三是如向案外人通知了仲裁裁决,案外人只能在收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取消裁决异议。
(3)管辖法院及审理程序。依据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1481条之规定,案外人可向因仲裁而被排斥管辖的法院提起异议。法院对异议的审理通常适用普通程序。
(4)案外人提出取消裁决异议的法律效果。如法院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则推定案外人存在拖延诉讼等非法目的,可以对其处以罚款,原裁决不受影响;如案外人的异议获得支持,法院仅取消或改判原仲裁裁决中不利于案外人的部分,判决结果在案外人与原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2.我国澳门地区的有关立法
我国澳门地区关于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的规定略显粗糙,其将案外人的权利救济渠道固化为认定裁决无效之诉,并规定下列主体有权提起认定裁决无效之诉:任何利害关系人(不论是否为仲裁当事人)、检察院及法院。同时,澳门法律对认定裁决无效的理由作如下规定:
(1)裁决内容涉及仲裁当事人无处分权的事项;
(2)裁决的内容超出管辖范围或遗漏了应裁决事项,除非裁决内容不具有可分性,否则仲裁裁决部分无效;
(3)仲裁裁决的内容未遵循公共秩序原则。
澳门地区立法并未明确认定裁决无效之诉的管辖法院,仅规定了案外人可对法院认定仲裁撤销、无效的决定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由此得知,认定裁决无效之诉应由中级法院管辖,且案外人有权上诉。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发现,法国有关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的规定相对完善,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但尚存在需改进之处,如对提出主体的规定过于宽松、提出异议的期间过长,客观上不利于维护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和确定性,对该制度可在结合我国实践的基础上掇菁撷华。我国澳门地区的立法规定虽然相对简单,但其对于案外人权利保护的意识值得肯定。
(二)执行程序中仲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立法
1.法国的相关立法
在法国,仲裁裁决不能直接作为执行依据,只有依据该裁决作出地的大审法院独任法官在形式审查基础上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书,才能强制执行。对于已进入执行程序的仲裁裁决,案外人可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来进行权利救济。法国关于案外人的执行程序异议主要体现在动产扣押和不动产扣押两方面。其中,在不动产的扣押程序中,则需要先向案外人送达催告令,如案外人享有抵押权,其可以提出“先诉求偿抗辩权”,如不动产已为案外人所有,其可以提出解除扣押的申请。这种异议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大审法院进行管辖。
2.德国的相关立法
德国法律规定仲裁裁决是强制执行的依据之一,裁决具有执行力以获得法院执行宣告为前提。德国的案外人异议之诉主要有以下三种:
(1)阻止让与的异议之诉。《德国民诉法》第771条规定,对于强制执行的标的物,案外人若根据法律规定有权阻止该标的物让与,可向执行此让与的地区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2)禁止让与的异议之诉。若某项标的物的让与或交付符合民法中所规定的禁止让与情形,债权可因此不成为强制执行的根据,此种情况下案外人可提起此类异议之诉。
(3)配偶的异议之诉。《德国民诉法》第774条规定,依该法第741条对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时,配偶一方在另一方所谓的关于该财产的判决对其自身无效的情况下可依第771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3.日本的相关立法
日本对仲裁案外人权利保护也主要体现在执行程序中,其《民事执行法》第38条规定,对强制执行的标的物,案外人拥有所有权或其他妨碍标的物转让、移交的权利时,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不准许强制执行的异议之诉。
从法国、德国及日本三个国家的立法来看,上述三个国家均规定了仲裁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救济途径,但对于未进入执行程序的仲裁裁决涉及案外人权益的情形,案外人的权益该怎样救济?上述三个国家均未明确规定。因此,如何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为仲裁案外人提供一个更加科学的权益救济渠道,值得进一步探讨。
三、结语
“他山之玉,可以攻石”。如何在考察域外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需求,进而在坚持仲裁协议的相对性与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点,构建科学合理的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任重而道远,需要社会各界长期不懈的共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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