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授权合同中,“电影”一词是否包含“网络大电影”?

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01 案例精分析 求无欲(王普宁)诉中文在线等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02 关键词 特定术语形成行业共识 03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2016)京0101民初22069号 二审:北京知识产

01 案例精分析
求无欲(王普宁)诉中文在线等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02 关键词
特定术语形成行业共识
03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2016)京0101民初22069号
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京73民终251号
04 裁判要旨
本案核心焦点为特定行业术语随着科技发展拓宽范围后引起权利增加的合同纠纷,涉及到合同术语解释及行业惯例的认可问题。本案判决遵循了行业惯例“电影”一词的解释,认为在合同缔约当时虽然未出现“网络大电影”,但当时所约定的“电影”应当推定为包含了“网络大电影”,这一判决符合通常意义上民众对“电影”的理解。
05 案例简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作家求无欲(本名王普宁)起诉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文在线)、北京海润影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润影业)、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奇艺)侵犯小说《诡案组》著作权侵权案作出终审,法院认定,中文在线、海润影业和爱奇艺根据小说《诡案组》拍摄、制作和播放网络电影《诡案组之魔影杀手》未侵犯求无欲主张的改编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求无欲的上诉请求。在该案中,原被告双方的一个主要争议焦点是网络电影是否属于电影作品,而这也是业界长期以来争议较多的话题。在业内人士看来,该案一审、二审判决均认定网络电影属于电影作品范畴,既明确了此类作品的法律属性,也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相关从业者要避免类似纠纷,在签订合同时,应对相应条款进行明确约定。
06 争议焦点
“电影”一词是否包含“网络大电影”?
07 判决说理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王普宁是否享有涉案小说《诡案组》的网络电影改编权、摄制权等著作权;二、中文在线公司、海润影业公司、爱奇艺公司是否侵害了王普宁就涉案小说《诡案组》享有并主张的著作权以及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一、王普宁是否享有涉案小说《诡案组》的网络电影改编权、 摄制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根据王普宁与中文在线公司签订的转让合同第一条可知,王普宁将全世界范围内对涉案小说(中文、外语)的电视剧、电影改编权及摄制权、发行权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中文在线公司。第四条规定,中文在线公司或经由中文在线公司授权的公司对根据该作品的改编电视剧/电影剧本及摄制的电视剧/电影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等所有权益,中文在线公司或经由中文在线公司授权的公司有权将电视剧、电影产品制作成各种音像制品予以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予以传播。王普宁认为转让合同中的“电影”或“电影作品”不包括网络电影,因此中文在线公司无权自己或授权他人将涉案小说改编、摄制成网络电影以及对其进行传播。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鉴于涉案转让合同文本未对“影”或“电影作品”以及网络电影进行定义区分,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未单独将网络电影划分为一类作品,也未明确将网络电影与电影作品的外延进行区分,加之网络电影是否属于电影作品并不明显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无法仅从词句文义本身直接认定涉案转让合同中“电影”或“电影作品”是否包括网络电影。
考虑到,一方面,涉案小说《诡案组》系通过网络发表,在王普宁签约时,其应当知道网络电影这一新类型电影的存在或可预见其出现。依照通常交易习惯,如其认为涉案转让合同仅就涉案小说《诡案组》改编、摄制成院线电影并传播的权利进行转让,同时保留网络电影等新类型电影的相关著作权则应在合同中通过各种方式予以明确。但合同双方在涉案转让合同中未就“电影”或“电影作品”的发行方式传播渠道等进行限定或以其他方式将网络电影排除在外,亦未对可能出现的新类型电影约定相应的保留条款。因此,认定涉案转让合同中的“电影”或“电影作品”包括网络电影,更符合交易习惯,亦与中文在线公司支付对价获取全世界范围内对涉案小说的影视剧改编权、摄制权及发行权等全部权利所期待实现的合同目的相一致。
另一方面,王普宁虽主张其与中文在线公司曾就涉案小说的网络剧改编权等著作权授权事宜单独进行协商,意即中文在线公司认可前述涉案转让合同不包括网络电影改编权等权利转让,但中文在线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其公司就王普宁发送的《律师函》出具的《回函》亦坚称其公司无需再获得授权,故王普宁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的情形下,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本院认为,涉案转让合同中的“电影”或“电影作品”包括网络电影,中文在线公司从王普宁处合法受让了涉案小说《诡案组》的网络电影改编权摄制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王普宁不再享有涉案小说《诡案组》的网络电影改编权、摄制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
二、中文在线公司、海润影业公司、爱奇艺公司是否侵害了王普宁就涉案小说《诡案组》享有并主张的著作权以及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鉴于王普宁不享有涉案小说《诡案组》的网络电影改编权、摄制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其无权向中文在线公司、海润影业公司、爱奇艺公司主张相关权利并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08 延伸思考
1.如何防范类似风险?
改编权是著作权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利,并且是可以多次、反复行使的权利。因此,不同投放渠道、不同技术制作的改编都有可能形成一个新的改编方式,因此在文娱类合同中,要结合实际合同谈判的情形来确定对改编权的术语描述。
作为授权方,在授权时要仔细审查改编类别,同一个大类的改编授权和细分类型的改编授权存在授权价格及授权范围的差异。比方说,将“出版”细分为“纸质出版”“数字出版”,将“影视”根据播放渠道细分为“院线电影”“网络电影”“上星电视剧”“网络剧”等包括但不限于新技术产生的其他收费播放渠道。如果笼统约定为“改编权”授权,就有可能导致该“改编权”概括授权了所有改编类型。否则就有可能产生本案类似的纠纷。
作为被授权方,授权时尽可能对授权类别后添加兜底条款或者行业共识解释,避免缺漏,并在谈判中应当明示授权类别或类型,避免双方产生争议。此外,被授权方也应当做好内部合规,在合同授权类型和范围的定义产生分歧时,应当第一时间与授权方进行沟通,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一步明确,避免“先上车后买票”。
2.是否所有类似网络电影的改编都不可能单独形成一个改编权类型?
是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不得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外自行创设作品类型,所以,在著作权法没有修改之前,任何自行约定或认定作品类型的做法,基本很难获得法院支持。在著作权法修改之后,也依然以著作权法中定义的作品类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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