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4日,于某某驾驶史某某所有的冀JMXXXX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任丘市迎宾路八里屯桥北侧路口左转弯时,与李某某驾驶刘某某所有的冀JPXXXX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损坏,经任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事故于某某负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2018年5月30日,刘某某所有的冀JPXXXX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处购买了机动车损失险且不计免赔率和指定修理厂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公司鉴定,此次事故给刘某某造成的车辆损失为77355.20元。
经沧州两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某与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依法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某某损失77955.20元。
法官说法
刘某某所有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该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刘某某依据该保险合同关系,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权利,刘某某的损失未超出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损失险限额,保险公司应当在其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主张依据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该按责赔付主张无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法官后语
机动车损失险适用损失填补原则,若按责赔付,违背了损失填补的基本原则。在机动车损失险中适用“按责赔付”,则会造成将车辆损失险实质等同于责任保险,与机动车损失险的性质相悖,亦与保险法代位追偿权的法律规定相悖。按责赔付条款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了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导致投保人通过购买机动车损失险转移风险的投保目的落空。本案中刘某某依据其与保险公司之间合法有效的车辆损失保险合同关系向其主张保险权利,损失未超出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限额,故此保险公司应对本案中刘某某的全部损失承担保险责任,其关于按责赔付的主张不能成立。
以案释法 | 承保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公司不得以“按责赔付”免除赔偿责任
来源: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4日,于某某驾驶史某某所有的冀JMXXXX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任丘市迎宾路八里屯桥北侧路口左转弯时,与李某某驾驶刘某某所有的冀JPXXXX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交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