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视角下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管辖问题探究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建筑工程领域,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始终是实务中的难点与热点。

在建筑工程领域,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始终是实务中的难点与热点。本专栏此前虽已对建设工程合同领域内某些特殊情形下的管辖问题展开了较为详尽的剖析,然而鉴于建设项目本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涉及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本文旨在进一步聚焦于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上跨铁路的公路立交桥施工合同纠纷、协议约定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以及施工合同与相关其他合同一并起诉时的管辖问题这四个维度,紧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参考案例,深入研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期望能够为广大法律实务工作者提供具有实用价值的参考与借鉴。
一、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
实践中,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不仅包括消防和空调设施设备安装,还涉及大量管网铺设等隐蔽工程,施工成果直接添附于总工程项目上,与项目工程本身的关联性高,属于建设工程范畴。因此,当事人因履行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合同发生的纠纷,不宜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例如:在广东富某建设有限公司诉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新兴县新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2022)粤民辖137号、入库编号2024-01-2-115-002】一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本案中的消防及空调工程包括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等,因此,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二、上跨铁路的公路立交桥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
“铁路附属设施”指依附归属于铁路的设备、设施以及铁路专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其存在目的是为保护、养护铁路以及为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服务。上跨铁路的公路桥梁工程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存在依附归属关系,既不属于铁路财产,也不为铁路运输、铁路安全服务,并非铁路附属设施,由此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范围,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例如:在中铁某局诉四平市甲公司、四平市乙公司、中铁沈阳局某工程建设指挥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3)吉民辖终10号、入库编号2023-07-2-115-008】一案中,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本案中,案涉建设项目为某道路上跨铁路的立交桥(主桥)工程,既非铁路修建亦不属于铁路附属设施,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中铁某局与四平甲公司在履行施工合同中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范围。”
三、协议约定违反专属管辖规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若当事人约定的管辖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认定无效。
例如:在某甲公司诉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2021)鲁民辖终138号、入库编号2024-01-2-115-003】一案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要旨认为:管辖协议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规定的,应认定协议无效。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签订地并非案涉工程所在地,故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四、施工合同与相关其他合同一并起诉时的管辖问题
在建设工程领域,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外,还包括设计合同、材料供应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等,这些合同都与工程项目的实施密切相关,当这些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当事人将建设施工合同与相关的其他合同一并起诉时,应依据建设施工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例如:在深圳市龙之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杭州锦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2)最高法民辖77号、入库编号2023-01-2-115-001】一案中,最高法认为:“龙之印象公司依据与锦乐公司签订的《淄博绿能新能源科技展厅施工合同》《淄博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企业展厅软件影片制作及硬件设备采购安装合同》提起诉讼,两份合同针对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时履行,存在关联关系。其中《淄博绿能新能源科技展厅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项目位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尽管拱墅区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且锦乐公司也提出了反诉,但因拱墅区法院管辖本案违反应当按照不动产管辖的规定,不能视为拱墅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拱墅区法院将本案移送临淄区法院处理并无不当。”
结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实务中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全面且综合的分析。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上跨铁路的公路立交桥施工合同纠纷、协议约定违反专属管辖规定问题以及施工合同与相关其他合同一并起诉时的管辖问题,均应以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管辖条款的合法性,避免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导致管辖协议无效,影响诉讼进程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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