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资产,“民刑交叉”处置有讲究

来源:大成杨文龙团队

文章摘要
很长时间里,“先刑后民”都是“民刑交叉”案件处理的一个程序原则,然而近几年司法实践中关于刑民先后的程序问题,已从“先刑后民”趋于“刑民并行”。

很长时间里,“先刑后民”都是“民刑交叉”案件处理的一个程序原则,然而近几年司法实践中关于刑民先后的程序问题,已从“先刑后民”趋于“刑民并行”。这个趋势在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中体现得更加明显,所以一直以来,金融机构在催收不良资产时会选择同时启动民事手段和刑事手段,在民事手段催收效果不好的情况下,便寻找线索,循刑事手段解决。
然而,笔者在近期为某金融机构处理不良资产提供法律服务期间,碰到如下案例,发现金融机构在催收不良资产时,也并非可以随心所欲将民事手段转向刑事手段。
借款人B向A银行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借款到期未还,A银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A银行胜诉并随后申请强制执行,但未执行到财产。经A银行调查发现,借款人当初借款时提供的借款用途文件存在虚构的情况,涉嫌骗取贷款罪。A银行意图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以通过刑事手段加大力度收回不良资产,然而,公安机关却不予立案。
2018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中止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三)公安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
根据上述规定(一),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的情况下,只有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执行中“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且与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才会立案。然而,在借款关系各方对合同中借款的用途无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在开庭审理中一般不会主动审查借款用途文件实质的真伪,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便难以“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移送公安的可能性也便很低。所以,面对这种案件,公安机关在得知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通常会以此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
当然,作为银行A,完全可以通过上述规定(二)、(三)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但是在未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借款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实践中,基于各方面原因,欲通过上述规定(二)、(三)启动刑事立案的难度很大。
因此,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时,一旦发现借款涉及到“民刑交叉”的问题,应当整盘考虑,对刑事手段、民事手段的先后运用要选择适当。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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