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实际施工人的三种存在形式及相应的举证要点

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文章摘要
实际施工人的三种存在形式 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由于严格的资质管控以及企业对于利益的最大化考量等因素影响下,存在“实际施工人”这一特殊主体。

实际施工人的三种存在形式
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由于严格的资质管控以及企业对于利益的最大化考量等因素影响下,存在“实际施工人”这一特殊主体。那么,在工程款被拖欠的情况下,如何锚定自身属于哪种“实际施工人”,并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是值得深入研究的。实务中,除去合法分包的情形,实际施工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存在形式:
一、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指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挂靠人。我国建筑行业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和管理制度,一些单位或个人为规避法律对于资质等级的限制,通过联营、内部承包等多种形式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组织工程施工。
二、转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接受转包的承包人即为实际施工人。
三、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包括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工程除外);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等情形。接受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就是实际施工人。
实务中三种实际施工人的区分及举证要点
那么,如何区分这三种实际施工人的存在形式,以及诉讼中关于具体属于哪种形式的举证要点是什么,具体如下:
关于挂靠形式下的实际施工人,挂靠关系的存在仅仅是为了完成相应的资质要求或者财务审计要求。这里的实际施工人自始至终,对整个工程的招投标、合同签订、项目的开展、具体实施等具有掌控力,被挂靠的公司往往只是出借了自己的资质手续,并以管理费的名义收取一定的利益,对具体的工程细节并不干涉。而且,这里的实际施工人的负责人往往在签订书面合同时会直接作为被挂靠公司的授权代表,全权进行参与。
关于转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转包往往发生在整个项目的中标后,由中标的公司再对外进行转包,招投标的过程实际施工人并不参与甚至事先并不知情。转包后,转包人对转出的工程不再进行组织、指导、管理等。而是由独立的实际施工人全权负责管理及具体施工。转包人脱离了转包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只是对转包后的工程收取转包管理费用。
关于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分包往往也是发生在整个项目的中标后,而且招投标过程实际施工人也不会参与。这点和转包很类似,但分包是在承包人,即中标公司中标工程范围内进行的。通俗点讲,就是没有脱离中标公司(整个标段承包人)的组织及控制。实际施工人的工程进展等要严格收到分包人的制约,并没有完全独立于分包人,和分包人签订的整个承包合同存在一定关联性。
以上对实际施工人三种具体存在形式以及特点的阐述,在诉讼过程中,要以此为搜集证据及举证的要点,才能把控好实际施工人的主体形式定位,更好地维护实际施工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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