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莘学子及天下父母均梦寐以求获得名校教育,欲“走捷径”不惜重金妄图通过中介获取名校学籍,到头来往往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近日,巴南法院审结一起升学“包名校学籍”案件。

原告易某系某初中应届毕业生,一直心驰神往想进重庆某知名中学读高中。一次偶然机会,易某收到了被告某文化公司传单广告,为了能读上自己心心念念的知名高中,易某主动拨通了传单广告上的电话,经过短暂的沟通,易某于2022年9月15日与该公司代表被告申某签订了《教育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中考分数在650分以上,该公司帮助原告获取某知名高中本部入学资格,本次收取教育咨询服务费50000元,预交订金20000元,余款上岸后支付,否则全额退还已交款项;手写加注‘保证孩子学籍为某知名高中本部,可选择班主任,可住读’。”经办人被告申某手写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原告于9月16日上午通过微信向被告公司支付20000元订金,由公司出具《收条》确认订金收款,被告申某同步在收款人处签字确认。《教育咨询服务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公司和被告申某未能履行协议内容,原告多次要求该公司和申某退款未果,遂于2022年11月3日报案,经协商,申某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期间先后4次共计退还原告12000元,并承诺2023年底前退还余下8000元,但被告逾期仍未归还剩余钱款,原告遂诉至巴南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中原告易某、被告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签订《教育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交纳咨询服务费后获得优质教育资源及相关优待资格,均有损教育公平竞争原则,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遂判决被告某文化公司退还案涉剩余订金8000元。二审维持原判。

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受法律保护,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石。平等地接受教育,通过自身努力,公平地参加竞争,才是获得优质教育资源的唯一途径。以签订民事合同的方式,意图替代公平竞争获取优质教育资源,破坏了教育竞争的公平,有违社会善良风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应的民事合同应属无效。

基本案情
原告易某系某初中应届毕业生,一直心驰神往想进重庆某知名中学读高中。一次偶然机会,易某收到了被告某文化公司传单广告,为了能读上自己心心念念的知名高中,易某主动拨通了传单广告上的电话,经过短暂的沟通,易某于2022年9月15日与该公司代表被告申某签订了《教育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中考分数在650分以上,该公司帮助原告获取某知名高中本部入学资格,本次收取教育咨询服务费50000元,预交订金20000元,余款上岸后支付,否则全额退还已交款项;手写加注‘保证孩子学籍为某知名高中本部,可选择班主任,可住读’。”经办人被告申某手写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原告于9月16日上午通过微信向被告公司支付20000元订金,由公司出具《收条》确认订金收款,被告申某同步在收款人处签字确认。《教育咨询服务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公司和被告申某未能履行协议内容,原告多次要求该公司和申某退款未果,遂于2022年11月3日报案,经协商,申某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期间先后4次共计退还原告12000元,并承诺2023年底前退还余下8000元,但被告逾期仍未归还剩余钱款,原告遂诉至巴南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中原告易某、被告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签订《教育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交纳咨询服务费后获得优质教育资源及相关优待资格,均有损教育公平竞争原则,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遂判决被告某文化公司退还案涉剩余订金8000元。二审维持原判。

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受法律保护,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石。平等地接受教育,通过自身努力,公平地参加竞争,才是获得优质教育资源的唯一途径。以签订民事合同的方式,意图替代公平竞争获取优质教育资源,破坏了教育竞争的公平,有违社会善良风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应的民事合同应属无效。
撰稿|立案庭 姚芳、刘建
编辑|陈智慧
审核|黄金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