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税率下调对工程合同、工程造价的影响

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文章摘要
摘要 为了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建筑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2018年4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财税[2018]32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予以
摘要
为了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建筑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2018年4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财税[2018]32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予以具体确定细化。具体到工程项目建设领域,该政策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工程造价、工程造价调整到底有何影响,有必要予以梳理。
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下调是否属于政策性文件调整?建设工程合同是否可以约定排除适用?
从各省市出台的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纳入政策管理范畴,与人工费政策性调整文件并无实质不同,现对重点省市的政策文件梳理如下:

省市

文号

除税价

工程取费标准

对5月1日前项目如何处置

税率调整

北京

京建发(2018)191号

不变

不变

友好协商

按财税(2018)32号文

上海

沪建市管(2018)28号

不变

不变

未规定

按财税(2018)32号文

广州

粤建市(2018)898号

不变

不变

未规定

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造价按实际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期增值税税率调解计价

天津

津建筑函(2018)83号

调整

调整

未规定

按财税(2018)32号文

江苏

苏建函价(2018)298号

不变

不变

未规定

按财税(2018)32号文


既然是政策性文件,从过往的工程实践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看,合同的当事人是可以通过协议排除适用的。
2、工程造价应该如何调整?
财税(2018)32文,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点为调整的依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对建筑服务而言,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有三个:收讫销售款项时间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工程合同通常为工程计量审核之日)、开具发票时间点,以先到时点为准。
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不过在5月1日之后开票时需要手动选择11%税率,而非开票系统默认的10%。
换言之,只要是5月1日建设单位应该支付的工程款,不管施工单位何时开票均应该按照原11%税率申报、进行工程造价组价。
3、增值税名义税率下降1%,那么相应的工程造价下降多少?
工程计价包括工程量清单与定额计价,归结到底基本是以定额为基础。根据工程清单计价程序为例,经测算若除税价不变,则工程造价相应下降1%,不过因天津地区除税价格也适当降低,故而整体下降约1.1%左右。

序号

费用名称

计算公式

备注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

工程量×综合单价

因除税价不变,故而基数未变、对造无影响。

其中

1.人工费

人工消耗量×人工单价

2.材料费

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

3.机械费

机械消耗量×机械单价

4.企业管理费

(1+3) ×费率

5.利 润

(1+3) ×费率

措施项目清单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费×费率

或综合单价×工程量

其它项目费用

规 费

不变

税 金

(一+二+三+四)×费率

11%下调为10%

工程造价

一+二+三+四+五


4、增值税名义税率下降1%,那么建筑企业实际税负下降多少?
经测算对一般性的工程项目,本次减税建筑企业税负的实际下浮约在0.4%-1.0%之间;并且与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租赁费占比呈相反关系,即材料设备租赁占比工程造价要素越高,下浮率越少,单纯的清包工劳务理论上税负下降1%。因此,如果按照政策文件予以调整工程造价,那么合同当事人商谈的基础不能只盯名义税率,也要看实际税负下降率。
具体的测算思路与依据如下:
基于建筑企业的税负由1、增值税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企业所得税等构成,材料、设备租赁等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销项税额。借助于极限求导方式,假定工程项目无材料、设备租赁等进项增值税抵扣,造价要素仅为人工费,予以测算税务下降率;再假定工程项目的造价要素人工费为零,按照常规的材料、设备租赁等进行增值税占比工程造价的50%左右,再次予以测算税负下降率。
小结
凡事需要从整体考虑,单纯从一方面考虑都可能欠妥。名义税率下降与企业实际税负下降存在正相关关系,但未必是对应的比例关系,故而在商务谈判、判断之时需要较为详尽测算,合同相关方的利益得以妥当平衡。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