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中国和伊朗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成员国,分别先后在1980年(中国)和2002年(伊朗)加入。由此,本文将带领大家了解中国与伊朗共同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知识产权的法律趋于全球化体现在于世界各国通过缔结国际条约得以实现。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名称尽管有所区别(例如公约、条约、协定或者议定书等等),但是其根本含义还是属于国际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致力于利用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商标、外观设计等)作为激励创新与创造手段的联合国机构。该组织主要职能是负责通过国家间的合作促进对全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建立在多边条约基础上的关于专利、商标和版权方面的23个联盟的行政工作,并办理知识产权法律与行政事宜。对该组织的很大一部分财力是用于同发展中国家进行开发合作,促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推动发展中国家的发明创造和文艺创作活动,以利于其科技、文化和经济的发展。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所管理的条约情况摘要表中了解到,中国和伊朗作为WIPO的成员国,中国加入的WIPO管理的条约达18个,伊朗加入的有11个,在此针对中伊共同加入的国际公约予以列举: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公约对知识产权所下的定义是: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们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设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的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公约的实质性条款规定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各项问题,包括该组织的宗旨、职权、组织机构、总部及财务问题。公约规定,对本公约不允许有保留。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物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该公约与《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一起构成了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经济“硬实力”和文化“软实力”的两个“基本法”。
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是: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独立性原则;强制许可专利原则;展览产品的临时保护。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
马德里体系是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其是一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它受两个条约约束:1891年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1989年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后者的订立是为了使马德里体系更加灵活,更能适应某些未能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的国内立法。另外,马德里议定书对实行区域性商标注册体系的政府间组织成员敞开大门。这两个条约并行、独立却得以共同操作,其共同实施细则于1996年生效。
两条约的目标是为商标所有人简化行政程序,使其能在最短时间内以最低成本在所需国家里获得商标保护。这就是马德里体系的目的所在。
《专利合作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英文(PCT)从名称上可以看出,专利合作条约是专利领域的一项国际合作条约。自采用巴黎公约以来,它被认为是该领域进行国际合作最具有意义的进步标志。但是,它主要涉及专利申请的提交,检索及审查以及其中包括的技术信息的传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的一个条约。PCT不对“国际专利授权”:授予专利的任务和责任仍然只能由寻求专利保护的各个国家的专利局或行使其职权的机构掌握(指定局)。PCT事实上是巴黎公约的补充,它是在巴黎公约下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一个特殊协议。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简称《斯特拉斯堡协定》(Strasbourg agreement,SA),是巴黎公约成员国间缔结的有关建立专利国际分类的专门协定之一。目的是为了普遍采取一种统一的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新型和实用证书的分类系统,在工业产权领域建立较为密切的国际合作,协调各国在该领域的立法工作。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洛迦诺协定》共15条,1个附件。附件中有国际分类的大类和小类表。表中对32个大类和 223个小类的不同类型产品建立了外观设计分类。它包括一个依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的目录,并有商品所属分类的说明。该目录还包括对6,600个不同的类型商品的分类说明。该协定规定,每个缔约国的主要机关必须在记载工业品外观设计备案或注册的官方文件中,和在该主管机关发行的有关备案和注册的任何出版物里,标上适用的国际分类号。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或《唱片公约》)。在邻接权国际保护领域中,《罗马公约》是一个基本公约,但它对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利的保护不够有力,尤其是随着复制技术的不断发展,更有必要缔结一个专门的公约来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唱片公约》就是在这种背景下缔结的。公约共13条,其中第1至第7条为实体条款,第8至第13条为行政条款。
“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概况——伊朗篇(中)
作者:罗铭君 桂磊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中国和伊朗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成员国,分别先后在1980年(中国)和2002年(伊朗)加入。由此,本文将带领大家了解中国与伊朗共同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