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余杭法院首例涉鉴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来源: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判决内容】 2015年12月7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就杭州威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乔安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2014)浙余知初字第226号】作

【判决内容】
2015年12月7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就杭州威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乔安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2014)浙余知初字第226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储存有侵害威威P2P云接入软件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硬盘录像机并删除侵权软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2万元;鉴定费用由乔安公司承担。
【案件情况】
云监控是当下最热门的针对互联网用户的物联网监控服务,通过摄像机、云监控软件、云服务器的配合,用户可以随时随地用手机等智能设备查看、复制监控内容。
本案中深圳市乔安科技有限公司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运营的“天猫”网上开设“乔安官方旗舰店”,店内销售内设有威威公司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的监控设备,但未获得威威公司的合法授权。
本案起诉至余杭法院后,乔安公司主张其销售的软件来自案外第三人杭州巨峰科技有限公司,且该软件系巨峰公司自行研发,乔安公司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威威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至此,威威申请对公证的侵权实物中的软件是否侵权进行鉴定,因此,本案也成为余杭法院涉鉴定的首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委托鉴定】
余杭法院委托浙江省科技咨询中心进行鉴定,经专家组、原被告双方召开鉴定会议,明确鉴定内容后,鉴定意见认为:“根据以上分析过程,专家组认为,乔安公司的相关软件与威威公司提供的P2P云接入库软件实质相同”。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乔安公司是否侵犯威威公司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首先,威威公司享有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其次,乔安公司销售的产品中储存的软件与威威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软件实质相同。鉴定程序、过程、方法合法。
第三,乔安公司未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据,故乔安公司复制并发行了威威公司享有的软件著作权实质相同的软件,并对外销售储存了该软件的产品,侵犯了威威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律师观点】
在此案审理中,作为威威公司代理人,我们主张按乔安公司的获利赔偿损失,提供了乔安公司“乔安官方旗舰店”库存数据、月销量数据、累计销售数据;最终余杭法院酌情确定乔安公司赔偿威威公司经济损失22万元(含合理费用)。属余杭法院赔偿额较高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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