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持续影响, 截至目前, 不仅我国国内的CBA联赛已经超过2个月无法恢复, 全球范围内的其他篮球联赛也都基本上都处于停摆状态。由于转播、门票、赞助商等方面的收入大打折扣, 俱乐部所承担的经济压力与日俱增。为此在足球、篮球等职业化程度较高且受影响较大的体育项目中, 如何处理俱乐部与球员、教练员之间的工作合同已经成为了各方关心的首要问题之一。
2020年4月7日, 国际足联理事会已经发布了《关于应对新冠病毒相关足球合规问题指南》(Covid-19 Football Regulatory Issues, 以下简称 “FIFA指南”), 并在原则上承认新冠病毒属于不可抗力。《FIFA指南》主要针对如下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
在联赛受疫情影响而提前结束或延期开幕情况下如何处理合同的生效/截止时间;
合同履行受阻情形下当事人的协商方式和减薪考虑因素; 以及
转会窗口的调整方式。
可能是考虑到不同联赛俱乐部之间薪资差异巨大, 国际足联对于减薪问题相当保守, 并没有给出具体操作意见。并且, 《FIFA指南》也强调了其内容仅属于针对“《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的一般性解释指引, 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后在2020年4月20日, 国际篮球仲裁院(BAT)主席、副主席和仲裁员基于公平合理原则, 共同讨论制定了一份用于应对疫情的合同处理指南(全称 “COVID-19 Guidelines Issued on 20 April 2020 by the BAT President, Vice-President and Arbitrators”), 以下简称《BAT指南》。其中, 首先对停摆期做了定义, 并且还对于减薪幅度、范围等敏感问题提出了较为具体的意见。
* 停摆期(Lockdown Period), 是指自各国2019-2020赛季国内联赛中止/终止之日起至国内联赛恢复之日(若未恢复, 则至国内联赛原计划结束之日)。
需要注意的是, 该文件本质上同样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BAT已经明确其仅作为对于合同在疫情影响下的临时性指导意见, 针对个案不同情形仍需区别判断是否适用, 并且未来还将根据事态的发展作出调整。
关于国际篮联(FIBA)与国际篮球仲裁院(BAT)
国际篮球仲裁院 (又译作“国际篮联仲裁法庭”, 全称Basketball Arbitral Tribunal, 前身为设立于2006年的FIBA Arbitral Tribunal) 是根据国际篮联章程设立的独立的官方争议解决机构, 旨在通过仲裁为球员、经纪人、教练和俱乐部提供高效、便捷和低成本的争议解决方式。其特色是仲裁员可以根据公平合理原则(ex aequo et bono)进行裁决, 而并非必然受到国内立法或者国际法的约束。
二、《BAT指南》内容概述
1. 第一步: 协商谈判
首先, BAT要求各方当事人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因疫情导致的争议。实际上, 协商谈判属于当事人的义务(a duty to renegotiate in good faith), 并且仲裁员在审理实体争议和对仲裁费用、律师费等问题做出裁决时, 都会将是否履行了谈判义务纳入考量。
2. 停摆期开始后新订立的合同
原则上, 对于停摆期开始后新订立的合同, BAT将推定当事人在签署时已经考虑到了疫情的影响, 据此仲裁员将基本上会倾向于此类合同的有效性。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此种推定, 否则《BAT指南》将不适用于下列合同:
停摆期开始后新订立的工作合同;
停摆期开始后经双方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或俱乐部单方延长合同期限的合同。
3. “保障合同”是否受到新冠疫情影响?
原则上, 由于新冠疫情导致的影响不应当仅由合同一方承担, 因此即使是保障合同也不一定就代表俱乐部必须按照原先的约定执行。根据《BAT指南》, 仲裁员会主要关注如下几点:
合同的条款是否对于新冠疫情(或者类似情形)及其对赛事的影响进行了措辞明确的约定;
此类约定是否公平合理。
需注意的是, 即使双方在合同中已经对疫情等不可抗力情形做出了明确约定, 但是如果BAT仲裁员认为该约定严重不公平的(grossly inequitable), 那么相关条款仍然不会得到BAT的认可。
4. 合同的有效期以及终止问题
原则上, 对于疫情期间的争议, 也应当根据BAT判例形成的规则适用 “有约必守” 原则(pacta sunt servanda)进行审理。原则上, BAT认为:
合同并不由于疫情的爆发而自动终止;
疫情也不属于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
对于在停摆期之前解除的合同, BAT将推定这些合同并非由于疫情而解除。此外, 针对其他非由于疫情而解除的合同, BAT原则上将不适用《BAT指南》。如果俱乐部仍然主张适用减薪规则, 则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对此BAT将主要考虑合同违约行为的性质、动机、严重程度、发生的时间是否临近停摆期, 以及当事人在违约发生之后的其他行为。此外, 即使对于不适用《BAT指南》的案件, BAT也提出应当优先考虑将部分赔偿延后至2020-2021赛季开始时执行, 以减少俱乐部的财务压力。

5. 关于降低工资/奖金/其他福利的指导意见
(1) 福利待遇(例如: 俱乐部提供的车辆、住宿、餐饮、健康保险): 如果球员合理、善意地使用这些福利待遇, 并且对其有着一定的依赖程度, 那么俱乐部应继续根据合同约定提供上述福利。
(2) 奖金:
俱乐部仍应支付停摆期开始前的奖金, 但可以延后至2020-2021赛季国内联赛开始后再完成付款;
停摆期间无需支付奖金;
原则上, 俱乐部无需就其在2019-2020赛季国内外联赛所得名次向球员支付奖金, 除非相关联赛在停摆期结束后恢复并且完成比赛。
(3) 降薪方式:


通过与《FIFA指南》的对比可以发现, BAT和FIFA都要求当事人之间首先就降薪问题进行协商, 并且在判断降薪合理性时, 均会将“俱乐部是否由于疫情导致财务出现状况”和“球员减薪后的收入”纳入考虑。
6. 停摆期间球员的义务
虽然球员在停摆期内不可能继续比赛, 但是训练、队内会议和参加俱乐部其他活动等非竞赛合同义务(non-sporting services)仍然可以在符合本国防疫政策的前提下履行。并且, 球员有义务在停摆期内保持身体健康和竞技状态。
7. 经纪协议
在适当的情况下, 《BAT指南》将同样可以适用于经纪协议或者其他篮球运动相关合同。
三、结语
《BAT指南》可以说是截至目前所有大型国际体育单项协会公布针对疫情公布的文件中, 最深入细节、最具可操作性的指导性意见。其中对于停摆期的明确规定, 对于停摆期开始前后订立、产生争议的合同在适用性上所作的区分, 以及所提出的关于减薪合理性的考量因素, 都是国内篮球俱乐部在处理与外援工作合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问题。
正是由于疫情的关系, 我们也在此过程中对于BAT及其审理方式、仲裁逻辑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最后, 相信在经历了这场疫情的考验之后, 我们将更加热爱、更加珍惜篮球这项运动。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持续影响, 截至目前, 不仅我国国内的CBA联赛已经超过2个月无法恢复, 全球范围内的其他篮球联赛也都基本上都处于停摆状态。由于转播、门票、赞助商等方面的收入大打折扣, 俱乐部所承担的经济压力与日俱增。为此在足球、篮球等职业化程度较高且受影响较大的体育项目中, 如何处理俱乐部与球员、教练员之间的工作合同已经成为了各方关心的首要问题之一。
2020年4月7日, 国际足联理事会已经发布了《关于应对新冠病毒相关足球合规问题指南》(Covid-19 Football Regulatory Issues, 以下简称 “FIFA指南”), 并在原则上承认新冠病毒属于不可抗力。《FIFA指南》主要针对如下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
在联赛受疫情影响而提前结束或延期开幕情况下如何处理合同的生效/截止时间;
合同履行受阻情形下当事人的协商方式和减薪考虑因素; 以及
转会窗口的调整方式。
可能是考虑到不同联赛俱乐部之间薪资差异巨大, 国际足联对于减薪问题相当保守, 并没有给出具体操作意见。并且, 《FIFA指南》也强调了其内容仅属于针对“《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的一般性解释指引, 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后在2020年4月20日, 国际篮球仲裁院(BAT)主席、副主席和仲裁员基于公平合理原则, 共同讨论制定了一份用于应对疫情的合同处理指南(全称 “COVID-19 Guidelines Issued on 20 April 2020 by the BAT President, Vice-President and Arbitrators”), 以下简称《BAT指南》。其中, 首先对停摆期做了定义, 并且还对于减薪幅度、范围等敏感问题提出了较为具体的意见。
* 停摆期(Lockdown Period), 是指自各国2019-2020赛季国内联赛中止/终止之日起至国内联赛恢复之日(若未恢复, 则至国内联赛原计划结束之日)。
需要注意的是, 该文件本质上同样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BAT已经明确其仅作为对于合同在疫情影响下的临时性指导意见, 针对个案不同情形仍需区别判断是否适用, 并且未来还将根据事态的发展作出调整。
关于国际篮联(FIBA)与国际篮球仲裁院(BAT)
国际篮球仲裁院 (又译作“国际篮联仲裁法庭”, 全称Basketball Arbitral Tribunal, 前身为设立于2006年的FIBA Arbitral Tribunal) 是根据国际篮联章程设立的独立的官方争议解决机构, 旨在通过仲裁为球员、经纪人、教练和俱乐部提供高效、便捷和低成本的争议解决方式。其特色是仲裁员可以根据公平合理原则(ex aequo et bono)进行裁决, 而并非必然受到国内立法或者国际法的约束。
二、《BAT指南》内容概述
1. 第一步: 协商谈判
首先, BAT要求各方当事人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因疫情导致的争议。实际上, 协商谈判属于当事人的义务(a duty to renegotiate in good faith), 并且仲裁员在审理实体争议和对仲裁费用、律师费等问题做出裁决时, 都会将是否履行了谈判义务纳入考量。
2. 停摆期开始后新订立的合同
原则上, 对于停摆期开始后新订立的合同, BAT将推定当事人在签署时已经考虑到了疫情的影响, 据此仲裁员将基本上会倾向于此类合同的有效性。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此种推定, 否则《BAT指南》将不适用于下列合同:
停摆期开始后新订立的工作合同;
停摆期开始后经双方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或俱乐部单方延长合同期限的合同。
3. “保障合同”是否受到新冠疫情影响?
原则上, 由于新冠疫情导致的影响不应当仅由合同一方承担, 因此即使是保障合同也不一定就代表俱乐部必须按照原先的约定执行。根据《BAT指南》, 仲裁员会主要关注如下几点:
合同的条款是否对于新冠疫情(或者类似情形)及其对赛事的影响进行了措辞明确的约定;
此类约定是否公平合理。
需注意的是, 即使双方在合同中已经对疫情等不可抗力情形做出了明确约定, 但是如果BAT仲裁员认为该约定严重不公平的(grossly inequitable), 那么相关条款仍然不会得到BAT的认可。
4. 合同的有效期以及终止问题
原则上, 对于疫情期间的争议, 也应当根据BAT判例形成的规则适用 “有约必守” 原则(pacta sunt servanda)进行审理。原则上, BAT认为:
合同并不由于疫情的爆发而自动终止;
疫情也不属于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
对于在停摆期之前解除的合同, BAT将推定这些合同并非由于疫情而解除。此外, 针对其他非由于疫情而解除的合同, BAT原则上将不适用《BAT指南》。如果俱乐部仍然主张适用减薪规则, 则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对此BAT将主要考虑合同违约行为的性质、动机、严重程度、发生的时间是否临近停摆期, 以及当事人在违约发生之后的其他行为。此外, 即使对于不适用《BAT指南》的案件, BAT也提出应当优先考虑将部分赔偿延后至2020-2021赛季开始时执行, 以减少俱乐部的财务压力。

5. 关于降低工资/奖金/其他福利的指导意见
(1) 福利待遇(例如: 俱乐部提供的车辆、住宿、餐饮、健康保险): 如果球员合理、善意地使用这些福利待遇, 并且对其有着一定的依赖程度, 那么俱乐部应继续根据合同约定提供上述福利。
(2) 奖金:
俱乐部仍应支付停摆期开始前的奖金, 但可以延后至2020-2021赛季国内联赛开始后再完成付款;
停摆期间无需支付奖金;
原则上, 俱乐部无需就其在2019-2020赛季国内外联赛所得名次向球员支付奖金, 除非相关联赛在停摆期结束后恢复并且完成比赛。
(3) 降薪方式:


通过与《FIFA指南》的对比可以发现, BAT和FIFA都要求当事人之间首先就降薪问题进行协商, 并且在判断降薪合理性时, 均会将“俱乐部是否由于疫情导致财务出现状况”和“球员减薪后的收入”纳入考虑。
6. 停摆期间球员的义务
虽然球员在停摆期内不可能继续比赛, 但是训练、队内会议和参加俱乐部其他活动等非竞赛合同义务(non-sporting services)仍然可以在符合本国防疫政策的前提下履行。并且, 球员有义务在停摆期内保持身体健康和竞技状态。
7. 经纪协议
在适当的情况下, 《BAT指南》将同样可以适用于经纪协议或者其他篮球运动相关合同。
三、结语
《BAT指南》可以说是截至目前所有大型国际体育单项协会公布针对疫情公布的文件中, 最深入细节、最具可操作性的指导性意见。其中对于停摆期的明确规定, 对于停摆期开始前后订立、产生争议的合同在适用性上所作的区分, 以及所提出的关于减薪合理性的考量因素, 都是国内篮球俱乐部在处理与外援工作合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问题。
正是由于疫情的关系, 我们也在此过程中对于BAT及其审理方式、仲裁逻辑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最后, 相信在经历了这场疫情的考验之后, 我们将更加热爱、更加珍惜篮球这项运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