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原告周某致电被告某公司要求提供厂房租赁信息。其后,在被告某公司分公司的员工邓某的陪同下,查看了位于某社区居民委员会2号地块。其后,原告根据被告分公司的建议,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分公司支付了租房订金50000元,被告分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其后,因原告未能与涉案地块的业主达成租赁协议,原告要求被告分公司退还订金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及其分公司向原告退还租房订金50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分公司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实际上原告委托被告分公司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原告根据被告分公司的要求支付了租房订金50000元,但最后被告分公司未能促成合同签订,被告分公司无权要求原告支付劳动报酬;此外,原告支付的是租房订金并非中介费,故原告要求退还50000元,理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因被告分公司系被告某公司的分公司,依法不具有法人资格,故被告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被告某公司承担,即应由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承担退还租房订金50000元责任。
律师提示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于分公司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有不同的裁判观点。
有的法院判决由公司承担责任,理由主要是《公司法》第十四条明确了分公司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后果及责任由设立分公司的公司承担。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既不是连带责任,也不是补充责任,而应是直接承担清偿责任;
有的法院判决先由分公司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再由公司承担,理由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也有的法院判决分公司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上述两种裁判观点,有人认为,实际上,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本就是法人财产的一部分,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其实就是以法人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民事责任还是由法人承担。所以上述两种裁判观点在实践中也得到了部分法官的支持。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分公司签订居间合同,责任由谁来承担?
作者:徐敏慧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原告周某致电被告某公司要求提供厂房租赁信息。其后,在被告某公司分公司的员工邓某的陪同下,查看了位于某社区居民委员会2号地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