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为昆明某公司员工,某公司依法和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2015年6月6日,张某在上班期间被机器夹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9级。2016年11月,张某和某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依法支付了相关费用,某公司不予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张某向某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张某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员工支付相应工伤待遇。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及《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九条“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22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13个月、十级7个月”的规定,某公司应依法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
律师提示
大部分中小企业老板误以为,购买了社会保险(部分行业可单独购买工伤保险),在员工发生工伤时就可高枕无忧,然而工伤保险待遇中部分费用确是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我们先来看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的所需费用;
(十)工伤预防费;
而以下费用则需要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护理费;
(三)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依法购买社会保险情况,仍需支付部分费用。用人单位如需进一步控制风险和成本,可选择雇主责任险或者其他商业保险来分担责任。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伤保险基金依法用于工伤预防、补偿、康复等下列费用: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的所需费用;
(十)工伤预防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九条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22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13个月、十级7个月。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3个月、十级2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购买工伤保险后,工伤待遇的哪些费用仍需企业自己承担?
作者:段彪永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张某为昆明某公司员工,某公司依法和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2015年6月6日,张某在上班期间被机器夹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9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