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工程设计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其特殊性就表现在是以完成特定建筑的设计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因建筑设计工作的智力成果属性,在实践中往往存在合同效力、设计费支付、设计成果交付以及损失赔偿等纠纷。坤略律师对上述纠纷的裁判观点进行了归纳总结。
本期,我们就来聊一聊有关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损失赔偿以及设计合同解除的问题。其他问题请持续关注坤略律师。
设计损失赔偿纠纷判决观点
01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擅自施工,设计单位不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造成的损失设计单位不负责赔偿。
【典型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1795号
最高院认为:对于建设工程设计来讲,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文件是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本案中,设计院提交的总平布置及单体方案设计文件和初步设计文件均已获相关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创新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设计院提交的设计文件存在质量不合格的情况。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创新公司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造成的损失,超过了设计院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部分损失属于设计院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损失,依法不应当由设计院承担赔偿责任。
02 未取得设计条件、设计方案未过审批,进行设计的责任承担
设计过程应当遵循设计条件、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流程,建议在设计合同中对设计的流程及审查程序进行详细约定,按照节点支付设计费,明确审批义务。
【典型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123号
最高院认为:华越义乌分公司在未取得正式规划设计条件的情况下就制作出规划设计方案文本,在规划设计方案文本未获审批通过情况下就制作项目施工图;金旺房地产公司未按期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在明知华越义乌分公司制作的规划设计方案不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划设计要求的情况下,未采取协商及补助措施,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对于损失的发生和扩大均有一定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双方各承担50%的损失,并无不当。
设计合同解除纠纷
01 私自另行委托设计单位,构成根本违约
【典型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2785号
最高院认为:武夷建设公司未经与莆田水利设计院协商一致、未经通知,擅自将相关勘察设计任务另行委托他人,已表明其不再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一、二审判决解除《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02 设计合同解除但使用设计成果的,应支付部分设计费
【典型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602号
最高院认为:因设计方案一直存在诸多问题,未能按时提交并通过规划部门的审批,天城公司已通知华景公司解除了双方的合同,亦未付第三期及其余设计款项。二审法院认为华景公司提供的A3-2、A6地块单体报批方案(调整修改版)虽然未达到协议约定的设计成果的要求以及相应设计费的支付条件,但基于华景公司已付出相应智力劳动及天城公司部分使用华景公司的上述设计方案等事实,参照天城公司应付第三期设计费的相关约定,行使自由裁量权,酌定由天城公司再支付第三期253.18万元设计费的50%即126.59万元,综合考虑了各方因素,衡平了双方利益,无明显不当。
03 委托方可以随时解除设计合同,但应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设计合同可以比照承揽合同的规定,委托方可以随时解除设计合同,但需要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
【典型案例】(2017)浙民申3286号
浙江省高院认为:基于设计合同的特殊性质,干览镇政府有权随时解除设计合同,但应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
综上所述,合同解除的,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不再履行,但是,结算条款可以参照适用。设计成果具有特殊性,不能返还,解除设计合同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按照履行情况支付设计费用。建议可以在设计合同中对合同解除的情形、价款支付等进行明确约定,防止发生争议。
设计费用支付纠纷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费用支付主体及数额方面。因此,设计合同中应对费用支付的主体及具体的支付方式、支付数额进行详细约定,避免因此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裁判观点归纳总结 —连载三:损失赔偿、合同解除
作者:王岩来源:坤略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