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来担保 偿还债务可追偿

来源: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担保责任追偿权 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为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担保责任追偿权
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为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可取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即追偿权。
01.简要案情
2018年9月27日,被告舒某因日常生活消费所需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196000元,贷款期限为2018年9月27日至2021年9月27日。被告舒某就该笔贷款向原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为舒某承保,并约定舒某每月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 2975.12元,被告吕某(系舒某丈夫)签订了《担保承诺书》,承诺共同还款。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约定向舒某支付贷款,但因舒某未按时还款,2019年10月15日银行要求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约定为舒某进行代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约定共计支付153705.24元。
02.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舒某、吕某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53705.24元、保险费11196元、律师代理费2500元,合计167401.24元。宣判后,吕某提起上诉,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2023)新42民终48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法官释法
原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舒某签订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受其约束依约履行。银行向舒某出具借款后,舒某违约未按时偿还剩余借款本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之约定向银行予以理赔,其有权要求舒某偿还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违约金、代理费。被告舒某、吕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吕某也签订了担保承诺书,应当对该债务共同偿还。
0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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