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笔者在代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中,被告涉及一名自然人和一个法人(中国公司),开庭当日,自然人未出庭,法人委托了其员工出庭应诉,在庭前调查阶段,法庭发现该员工的国籍系加拿大国籍,外籍员工能否作为中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应诉?诉讼程序还能继续进行吗?
律师意见
外籍员工可以作为中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应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第八十八条规定:诉讼代理人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法律明确规定了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作为代理人应诉,并未限定员工的国籍必须为中国国籍。因此,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笔者认为虽然本案中被告的员工虽然系加拿大国籍,但不违反我国关于代理的法律法规之规定,诉讼程序应该继续进行。另外,该案不存在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情形,因此,其委托手续按国内代理人要求的材料提交即可。
外籍员工能否作为中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应诉?
作者:马玲玲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笔者在代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中,被告涉及一名自然人和一个法人(中国公司),开庭当日,自然人未出庭,法人委托了其员工出庭应诉,在庭前调查阶段,法庭发现该员工的国籍系加拿大国籍,外籍员工能否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