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民营医院被控诈骗社保基金辩护无罪案—精准质证审计报告

来源:瀛尊律所

文章摘要
经济案件、经济犯罪案件中,审计报告、会计鉴定意见涉及入刑,事关罪与非罪,涉案金额大小、刑罚轻重,审计报告、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技术在证据开示环节占据非常重要的一环。

经济案件、经济犯罪案件中,审计报告、会计鉴定意见涉及入刑,事关罪与非罪,涉案金额大小、刑罚轻重,审计报告、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技术在证据开示环节占据非常重要的一环。
案情简介
广东省某民营医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医保办负责人被控在医院经营、开展医疗活动过程中,采用违规给部分只需要做检查或输液的人员办理住院手续;多开、虚开手术病人手术耗材、过度使用大型检查增加费用;利用特殊门诊回退药品等手段骗取国家社会保险基金近六百万元,属伙同他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阅卷调查
辩护人开展辩护工作后,在检察阶段通过阅卷发现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结论是作为本案指控三被告人犯诈骗罪的诈骗金额,而该《专项审计报告》所依据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适当、不可靠,是在审计证据严重缺失的情形下作出的,且该报告告知社保局后,作为医保基金的管理者,直接利益相关方,社保局对该《专项审计报告》是有异议,是反对的。社保局认为该报告的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回复意见是:“会计所审计的售价金额不能作为社保局某期间支付给医院报销的金额。”
更让人费解的是在社保局反对审计报告结论后,该会计师事务所又出具了一份《专项审计报告》除了报告文号、落款日期不同,鉴定过程、方法、结论内容完全一样。
庭前会议
辩护律师认为本案最重要的有罪证据《专项审计报告》存疑,需要重点质证。本案移交法院审理,在庭前会议上,辩护人提交了详细的《重新鉴定申请书》和《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就该《专项审计报告》的审计过程和方法不科学、不严谨,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审计证据不可靠、不充分;审计程序不合法,超委托范围审计等详细展开论证。庭前会议上合议庭当庭决定重新委托鉴定。
法院通过摇珠委托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重新鉴定后出具的审计结论认为:本次审计委托事项在审计过程中所有审计环节均无法形成有效的审计证据链条,对本次审计委托事项无法发表意见。
各方观点
控方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得到“对本次审计委托事项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结论,于辩护人无疑是欢喜雀跃的,但是没想到在第一次正式庭审过程中,公诉方坚持使用侦查阶段委托鉴定的《专项审计报告》作为指控有罪的证据,让庭审进展回到了最初。
所幸,一审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启动了鉴定人出庭制度,决定请出具两份《专项审计报告》的两家会计师事务所的4名会计师均出庭接受各方询问、回答疑问。
各方观点
辩方认为
法庭充分保障了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给辩护人充分的辩护权利,同时,也对辩护人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辩护人对《专项审计报告》所涉及专业的审计知识、长达上千条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进行学习分析、经过了咨询专家意见,研究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的区别等等。

章宣静老师著《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审查实务》
出庭询问会计师环节,辩护人准备了详细的《询问提纲》、《专项审计报告之质证意见》。鉴定人出庭环节进行一整天、四名会计师接受各方询问,第一份《专项审计报告》存在的重大缺陷和逻辑错误得以充分地暴露出来:
1、未严格采用会计平衡公式,在明知缺失期初金(余)额的情况下,简单地用购入金额减去期末金额就得出“耗用金额”,显然是严重错误的。
2、用错误的“耗用金额”与医院此期间在社保局报销金额进行比对也是错误的。
3、超范围鉴定:公安机关出具的聘请手续为司法会计鉴定,为何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司法会计鉴定如果发现检材不足,不得受理;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检材不足,可以受理,像第二份审计报告,可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审裁决结果
本案在侦查阶段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在审理阶段退回一次补充侦查,审理阶段三次开庭(除庭前会议、重新委托鉴定、鉴定人员(专家)出庭之外),长达2年6个月,最终,检察院以指控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专项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指控犯罪的证据存疑为由决定不起诉,以证据发生变化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准许撤回起诉。至此,三名被告人均获释放。
办案小结
法庭盘问专家证人环节,一般而言,不应该在专家的专长领域上进行盘问,除非案件事实重要性使律师觉得对盘问的内容必须密切研究,盘问者的技巧是要引出专家知识中有助于自己案子的这一类科学事实,从而会抵消专家相反意见的分量。引自《法庭对质的艺术》/【美】威乐曼著;林纪熹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5.11
律师做为法律人,始终要坚持、信守法律,相信法律适用,相信法院的公正。感谢一审法院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真正践行在每一个个案中实现司法公正,体现司法正义。
生效裁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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