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无效,是否影响依该决议订立的合同效力?

来源: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案例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三、相关分析 四、相关建议 一、案例 A公司股权结构为庄某48%、赵某46%、王某6%,法定代表人为赵某,公司监事为王某。

一、案例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三、相关分析
四、相关建议
一、案例
A公司股权结构为庄某48%、赵某46%、王某6%,法定代表人为赵某,公司监事为王某。A公司成立初期曾授权王某全权负责产业园项目,并多次代表A公司对外融资。
2016年7月18日,庄某、王某在召集程序瑕疵下(未通知赵某)召开股东会,做出更换公章的决议,将尾号783的原公章做丢失处理,并于2016年8月27日公告。新公章尾号为148,未在公安机关备案。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之间,股东王某以A公司名义向魏某借款七次,借款合同上均加盖尾号为148的新公章。
因A公司未按期还款,魏某将其诉至法院。A公司抗辩称更换公章的决议因存在召集程序瑕疵且未登记,对外不发生效力。王某使用尾号为148的公章订立的合同不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不为该合同承担责任。一审法院以无证据证明借款是职务行为、亦不构成表见代理为由驳回魏某的诉讼请求,魏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了魏某的诉讼请求,由A公司偿还借款本息。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王某是A公司的股东、监事,曾被授权负责该公司的融资事宜,王某实际上亦曾代表A公司向其他多个主体借款,对此,A公司予以认可,故应认定王某具有代表A公司融资的职责。A公司辩称曾通过声明撤销对王某的所有授权,但是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魏某对此知情。魏某曾代B公司向A公司支付工程保证金,A公司的具体经办人亦是王某和该公司经备案登记的财务负责人刘某,对该工程保证金的收取A公司是认可的,上述事实对魏某而言,能形成王某、刘某具有代表A公司职权的外观。
A公司原本使用尾号为783的印章,后因该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矛盾,多数股东通过召开股东会的方式,决议刻制新的即尾号为148的印章。后该尾号为148的印章被以A公司的名义对外频繁使用,A公司现虽辩解股东会召集程序违法,但根据股东会决议违法,并不能以其违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理,上述根据股东会决议刻制并对外公开使用的尾号为148的印章,对不知情的魏某而言具有代表A公司意志的效力。
故而,具有代表A公司职权的该公司股东、监事王某公司名义、使用该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刻制的并对外频繁使用的尾号为148的公章从魏某处借款,借款方的经办人为A公司经登记的财务负责人刘某,且相关借款被用于公司等事实,足以认定在A公司与魏某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
三、相关分析
《民法典》第八十五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六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公司依据后被认定无效或撤销的公司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效,不受公司决议效力的影响。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是我国民商法的重要原则。“善意”是指不知情,善意第三人即是指未直接参与双方合同法律关系,对双方的合同关系不知情的合同第三方。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即其本身并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此时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仍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四、相关建议
公司作为签约主体一方,在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审查对方代理人/代表人的委托书、公章、章程授权等授权文件,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授权材料有瑕疵的代理人/代表人,应拒绝与其签订合同,并要求对方公司补正材料后方可签署。
若公司遇到代理人越权、无权代理,危害公司利益时,可以通过证明第三人主观恶意阻却合同生效。若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也可就该损失向代理人行使追偿权。另外,在公司日常管理中,也应不断完善授权管理制度和用印管理制度,减少可能的损失和风险。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