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某公交公司的160路公交车停靠在某一公交车站点内后,邵某因看到前车门处排队等候上车的乘客较多,担心无法上车耽误行程,遂从前车门小跑至后车门上车。公交车驾驶员彭某在观察后发现该站点无乘客下车,故按下关闭后车门的按钮,恰好此时邵某右脚刚踏上公交车,小腿被后车门夹住,驾驶员彭某听到邵某呼救后,立即打开后车门,邵某因此右腿受伤并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邵某因本次受伤发生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故诉至法院要求驾驶员彭某及某公交公司承担其各项费用并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等关于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法律关系及案情,邵某要求彭某及某公交公司赔偿损失,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公交车驾驶员彭某进站停车后依照正常程序打开、关闭前后车门,邵某突然从后车门上车,不在彭某的观察视线范围内,亦不属于彭某可预见发生的情况,故彭某不存在违规操作或操作不当问题,不宜认定其存在过错。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熟知乘坐公交车的规则,其因自身原因违反了“前门上车,后门下车”的乘车规则,突然小跑至后车门上车,出乎驾驶员的意料之外,其行为存在较大的过错,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故对于因该行为导致邵某受伤的损害后果,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公交公司的赔偿责任。邵某此类不遵守或无视乘车安全等公共安全规则将自身及他人置于危险之中的行为,依法依理应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否则,若该行为被其他乘客效仿,将会破坏规则,可能造成公共交通乘车秩序的混乱,故判决驳回了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官说法
树立文明出行意识,是构建安全畅通、文明和谐交通环境的重要条件。在乘客违反乘车规则的情况下,公交公司及其驾驶员按照规章及规则进行操作,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其行为若无过错,不应对乘客受到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而应由乘客对其因自身的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自行担责。但是,公交公司及其驾驶员在发现乘客受伤后应及时进行救助,避免乘客伤情加重,否则,应当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乘客从后车门上车受伤,公交公司应否担责?
作者:审判监督庭来源: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