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责令补缴社保后,员工是否要退还补贴?

来源:南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但在实际用工中,会出现因员工个人或者公司原因,未给员工缴纳社保,转而通过将社保费用包含在工资中以补贴的形式直接发放给员工。

引言
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但在实际用工中,会出现因员工个人或者公司原因,未给员工缴纳社保,转而通过将社保费用包含在工资中以补贴的形式直接发放给员工。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公司被行政机关责令补缴社保后,已经发给员工的社保补贴费用,员工需要退还吗?
案 例
2012年8月28日,史某入职北京某运输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到2018年2月28日。合同约定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同日,史某向公司提交《申请》,内容为“本人于2012年8月28日入职公司,担任送货员一职,因自身原因特向公司申请免于缴纳社会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时效与《劳动合同》有效期一致。原因说明为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已缴纳了养老、医疗保险”。当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
1、建立劳动关系时起,乙方自愿不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
2、自建立劳动关系时起,甲方给乙方提供每个月1500元的养老、医疗、失业补助金,每月随工资一同发放;
3、本协议有效期同《劳动合同》有效期一致。
2017年11月1日,史某申请离职。经查:在职期间公司向史某支付了社会保险补贴总数为33100元。2017年12月26日,史某到朝阳社保稽核科,投诉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公司为其补缴。公司遂为史某补缴2012年9月-2017年10月期间的社保费。2018年3月9日,公司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史某返还领取的社保补贴,仲裁委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一审判决结果:员工自己要求公司不缴社保,现公司补缴了社保,对公司已发的社保补贴,应予以返还。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史某本人表明要求单位不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现公司已为史某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保险,公司已发放给史某的社会保险补贴,史某应予以返还。
二审判决结果:公司已发的社会保险补贴,作为不当得利,史某应予以返还。
史某仍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一、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史某领取的社保补贴系不当得利应予返还。高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史某确系本人表明要求单位不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现公司已为史某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保险,故公司已发放给史某的社会保险补贴,作为不当得利,史某应予以返还。一、二审法院根据有史某签字的工资表核算的社会保险补贴总数,具有事实依据。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高院裁定驳回史某的再审申请。
笔 者 观 点
我国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约定不缴纳社保的行为不仅有损个人社会保险利益,也侵害了全体社会的整体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因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基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笔 者 分 析
一、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缴纳社保不能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六十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申办社保登记,缴纳社保费用,劳动者个人应缴的社保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但是,在劳动用工的社会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这其中既有用人单位的原因(想减少用工成本),也有些是劳动者的原因(想拿现钱)。许多用人单位为了规避风险,会要求劳动者提供书面承诺,说明未缴社保是劳动者自愿,并且由劳动者对此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认为这样便可以规避法律责任,其实不然。因为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能以双方协商的方式逃避,也无法通过书面承诺的方式规避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社保征缴条例》的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由此可见,缴纳社保费用是强制性规定,即便用人单位已经将该部分费用作为补贴发放给的劳动者,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保费用的义务。
二、若出现非本人自愿放弃公司购买社保来换取补贴的情况,以下三点建议可供参考
1.拒绝签署空白文件及载明放弃购买社保的相关文件
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经常会出现员工否认,但用人单位却能够举证证明有关事实的情况,这很大一部分是劳动者未引起重视、随意签名导致的。
2.发现公司未为自己缴纳社保的,及时提出异议并留存相关证据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员工购买社保,若劳动者发现公司未依法为自己缴纳社保的,应当明确提出异议并留存相关证据,还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注意签署的工资条,与公司明确工资构成;
由于工资条是用人单位单方制作供劳动者签名确认的,通常情况劳动者不会太在意具体的构成,更多的只关注每月收入是否如一。因此会出现员工否认签署的工资条中载明社保补贴的具体数额的情况。建议劳动者一定注意工资条的构成,向用人单位明确相关金额的定性,避免出现属于工资却被用人单位拆分成社保补贴的情况。
结 语
希望每一个“打工人”,都能在认真工作的同时,利用好法律武器,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勇敢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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