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入职时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书,公司是否可以以该承诺书为依据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是否可以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 例 :
【唐某于2006年7月10日入职公司,在公司车间工作。2020年7月21日,唐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20年7月21日至2023年7月21日。唐某与公司均确认在上述《劳动合同书》之前,双方还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
2021年11月27日,唐某签署一份《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主要内容:唐某于2006年7月10日入职公司,因其本人在户籍地已缴纳社保,现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保待遇,同意公司将每月缴纳社保费用计算在其工资内,其承诺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唐某在职期间,公司主要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劳动报酬。《劳动合同书》约定的期限(2020年7月21日至2023年7月21日)期满后,唐某仍持续工作到2023年8月。
2023年8月8日,唐某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公司未与唐某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为由,通知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于次日收到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同时要求公司给唐某支付7月、8月的工资、经济补偿金与二倍工资差额】
从该案例来看:
唐某虽然签署了《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但是缴纳社保不仅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还需要劳动者配合履行才可以实施,劳动者也存在负担个人缴纳的部分。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本身就因违法无效。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无论劳动者是否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因其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实践中也可以看到,用人单位一旦被拖入仲裁、诉讼之中,往往需要补缴社保和支付滞纳金,还会被罚款。
本案中:
劳动者还有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关于劳动者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对具体个案进行分析。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签订《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处分行为应当具有预见性,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在职期间曾向公司告知要求重新缴纳社保,且公司收到通知后拒绝为其缴纳的情形,现唐某以此为由提出经济补偿金,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一、二审法院也驳回了唐某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从该个案可以看出:
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为这段劳动关系埋下了地雷。对用人单位来说,员工可以以不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还要面临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对员工来说,不缴纳社保意味着无法享受社会福利的保障,医保的报销也会成为问题,养老保险累计要缴满15年才能领取养老金。
用人单位应遵守法律,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也要配合工作,双方一起为长远的劳动关系奠定基础。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公司是否还需要承担责任?
作者:陈彬来源:公司法探

职工入职时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书,公司是否可以以该承诺书为依据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是否可以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