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我们向大家介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法》”)第六条的规定(详见【IP视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互联网条款(一))。这一规定只是《反法》对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的冰山一角,真正的重拳在该法的第十二条,这一期我们就来重点介绍该条的规定。
修订后的《反法》第十二条规定: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该条系《反法》修订后新增加的条文,也可以说是《反法》本次修订的最大变化和成果。该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全是针对互联网以及网络产品及服务提供商的,可以说是《反法》中完完整整的互联网条款。
该条的规定的三种情形(即(一)——(三)项,第(四)项系兜底条款,应当参照前三项的行为确定)均是在之前已经发生的实际案例的基础上总结和提炼的。例如之前闹得沸沸扬扬的腾讯与360之间的“3Q大战”就是该条规定的制定基础之一。在该案中,腾讯公司以360的软件侵犯隐私为由,强迫客户在QQ和360软件之间“二选一”——即必须卸载360软件后,方可登录使用QQ,这显然违反了前述规定的第(二)、(三)项,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之前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且法院由于缺乏裁判依据,只能在判决中引用民法的诚信原则、公平原则以及原《反法》第二条规定的诚信原则等法律原则进行裁判,随意性较强。而现在《反法》将这些行为纳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范畴,就使得受害人多了行政查处这一救济途径。相应的,《反法》在第二十四条中相应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使得不正当竞争者除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需要承担行政处罚,增加了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成本,有利于净化市场,实现国家机关对于市场环境的有效监督和规范。
智仁知识产权律师提醒您,企业的相关经营权益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基础,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积极维护经营利益。如遇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应当积极咨询专业律师并在律师指导下收集证据,采取各种方式维护自身法律权益,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互联网条款(二)
作者:王永皓来源:智仁律师

上一期我们向大家介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法》”)第六条的规定(详见【IP视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互联网条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