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这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7年9月8日印发的《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司法政策。
最高院的一号文件中提出了法保障企业家创新创业的十条意见,其中有一条关于知识产权保护:
“四、依法保护企业家的知识产权。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企业家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依法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无论是产品生产和技术研发,企业家的创新创业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然而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企业家维权成本高。围绕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我们来分解读懂最高院一号文件中有关保护企业家知识产权的内容。
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
知识产权证据规则是在知识产权案件中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征,知识产权的证据规则与传统民事诉讼相比有一些特殊性,如证明新产品方法和销售者过错时的举证证明责任倒置,由法律明确规定。司法制度主要关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举证证明责任的释明、证据采信、证据披露与举证妨碍规则等内容。实践中,法院加大对诉讼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已经有多起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因隐瞒证据、提交虚假证据、对抗证据保全等证据妨碍行为受到司法处罚。知识产权案件多为技术类案件,涉及鉴定程序、技术调查官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调查令制度等也属于知识产权证据规则体系的内容,尤其是在不同程序中证据证明力标准的统一,需要司法实践不断总结经验。此外,诉前诉中的证据保全制度也对知识产权案件的走向具有重大决定作用。最高院正在着手制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若干规定,相信能有效指导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司法认定难问题的有效解决。
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
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是发挥司法主导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制度,有利于整合专业的知识产权审判资源,统一知识产权裁判标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强调的是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发挥的聚合叠加效应和联动功能,有赖于知识产权审判的民刑衔接体系和公检法协调机制。而实践中存在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偏少、案件审理标准不统一、公检法机关沟通机制和程序对接不畅等问题,阻碍着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水平的整体提升。对此,应出台指导意见,统一知识产权审判尤其是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量刑标准,解决知识产权审判民刑冲突、民刑衔接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此外,应加强顶层设计,明确“三合一”审判的机构设置,加强审判队伍建设,完善公检法机关的沟通协调的长效机制,建立保障配套制度,以“合”的效能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
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企业家维权成本高的问题。
对于企业家而言,知识产权维权难的一个重要体现在于维权成本高,获赔金额少。获赔金额少的一大原因在于损害赔偿中侵权人获利证据难以取得,权利人损失证据举证不到位等,实践中多采用法定赔偿,以“填平原则”为主,难以对侵权行为形成有效震慑。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明确提出,如果有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远高于法定赔偿的,法院可以在法定赔偿额上限之上确定赔偿额,目前司法实践中也有案例实践这一做法。探索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参照确定损害赔偿额度,是坚持知识产权创造价值、权利人理应享有利益回报、侵害知识产权就是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价值导向,“让权利人利益得到赔偿,侵权人无利可图,败诉方承担维权成本”,加强与营商环境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建设。就惩罚性赔偿制度而言,目前,仅有《商标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希望未来也能在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中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定赔偿额,建立公平合理、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
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依法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司法主导知识产权保护,应引导企业增强法律意识,合法经营,提高经营水平,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劳资关系,以企业员工的良好发展促进企业整体的发展。与此同时,企业应建立合理制度维护自己享有的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知识产权不受侵害,如对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建立企业信息分级制度、采取必要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等。企业应在专业人员的帮助下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从各个环节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和创新成果,防范知识产权纠纷。对于审判中多次出现的涉诉问题,司法机关可适时发送司法建议,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从最高院2018一号文件看司法如何保护企业家知识产权
作者:SHIPA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2017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这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7年9月8日印发的《关于营造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