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产业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思维与法律保障

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过去是通过传统的旅游业在发展文旅产业,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我们提出了一些创新的想法。2014年3月21日我和中信信托、百度金融的朋友一起讨论、酝酿:怎样通过互联网金融的方法来嫁接文旅产业。

过去是通过传统的旅游业在发展文旅产业,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我们提出了一些创新的想法。2014年3月21日我和中信信托、百度金融的朋友一起讨论、酝酿:怎样通过互联网金融的方法来嫁接文旅产业。我们知道文旅产业是最吸引人眼球的一个产业,特别是旅游,(它)涉及到的产业链就更广。发展到今天,旅游业应该是到了瓶颈期。我个人认为,这个“瓶颈”就是“越来越廉价”,各旅行社拼团、打折、低价促销、变相销售产品,以一种客户体验不好的方式发展旅游业。我们提出用互联网思维来改变这种业态。
百度、中信信托和德恒律师事务所联合打造的消费众筹平台具有“消费+金融”的双重属性,简单来讲,用户不但可以享有高质量个性化C2B的服务消费而且还具有潜在的赚钱机会,其背后是用“消费信托+资金信托”双重金融管控模式保障消费权益的兑现和对资金进行风险管控,力图实现筹人、筹智、筹资、筹渠道、筹未来!
说到“众筹”电影,可能我是国内最早的。我曾经参与了一部电影的演出和制作,实际上我们的这部小资金电影就是“众筹”,剧本、演员、拍摄场景等都是大家一起出钱、出人“众筹”来的。
当时(中信信托、百度金融)给我的任务是设计一款电影的众筹模式,我思考再三都觉得这个模式很难实现互联网的诉求。为什么?因为互联网是一个聚众平台,而众筹在我们国家受到200人的人数限制。200人不是一个互联网思维,那我们用什么办法来让金融嫁接电影呢?我们跟证监会、金融办、广电部等机构都沟通过,当时的领导们基本上对于“众筹”二字还是中性偏贬义的理解,不太希望我们用“众筹”。所以,我们当时提出了“互联网电影大众消费平台”的概念,通过这样的措词来做电影众筹。
2014年9月21日,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百度、中影股份和中信信托联合发布了国内首个电影大众消费平台——“百发有戏”及首期电影《黄金时代》项目。电影《黄金时代》项目获得较大成功,2分钟发售1800余万元。我们德恒很荣幸地作为平台方之一在发布会上签字,德恒不仅作为战略发起人一方在发布会上签字,同时也是某些具体项目的法律顾问。这个模式的设计过程是非常纠结的,很多法律上的“红线”我们如何逾越?我举一个例子,就是金融回报收益问题如何解决。“保底收益”不仅法律禁止,甚至提及“收益”中信信托都是反对的。传统的金融机构很敏感,不能提这样的字眼。
德恒律所当时有十几人参与设计了百度消费众筹平台运营模式。当时大家很困惑的一点就是金融回报如何表述,吴律师跟我说:“陈律师,这个事情无解。”我想了很久也是“无解”,最后想到用“占款补偿”这一措词。“占款补偿”就完全改变了资金众筹的逻辑,在业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原来“众筹”英文表述为“Crowd Funding”,就是融资、筹集资金。我提出了一个词“Crowd Consumption”,我众筹的主要是人,是以筹带的钱的人来做项目。这个“人”就是消费者,消费者带着资金来,我们跟他(消费者)签的是消费券销售协议,就是消费者购买某一个项目产品的消费券。现在马上要发售的是由中信信托旗下的中信旅游集团嫁接了互联网旅游公司的一些项目的旅游消费券。
我们这个模式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个是人的问题,筹人,即筹消费者;第二个是筹智,即智慧、创新;第三个是筹集资金。这三个问题加上我提出的筹内容,那么消费什么东西?传统上来讲,机票、酒店和导游的价格都是透明的,旅游行业很难在这上面赚钱。那么我们消费的内容除了这些,还有什么呢,这是我们在思考的。所以我们提出消费众筹要嫁接消费者、生产者和投资者,将这三者嫁接起来共建互利共赢的生态链,只有实现了这些才有可能发展。
我到西双版纳和一些大的农产品商家洽谈,到宾川县考察了6000亩的椪柑和几千亩的葡萄,初步达成了合作意向;以及和顺丰商业、贝贝网、优食管家等几家互联网销售平台合作,成为他们的采购服务商。通过与它们嫁接,达成初步意向“并购”大概一万亩的云南农产品,通过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办法来销售,嫁接旅游。以这种方法,我们的游客到一个地方旅游,看了当地产品可能忘记买或是嫌累赘不愿意买。比如,游客到机场看到很好的芒果,这个芒果可能25元一斤,但你通过我们的平台,可能只需要5元一斤。你买了我的产品,我就随着飞机给你送到家。这种旅游加上产品的营销捆绑,实现了旅游服务与产品的“并购”。
我今年打算做B2B2C,就是平台采购产品销售给消费者,这样明年就可以从C端开始消费众筹。比如,每人购买5000元或10000元特定项目产品或服务的消费券,然后就可以消费该项目提供的旅游服务、娱乐项目、旅游产品等,如不消费或没有完全消费到期后会给予消费者一定的回报。这个回报俗称“金融回报”,法律上不叫“金融回报”,我们称之为“占款补偿”。在发售主体与消费者签订合同里面,我提出一个条款,即无过失违约责任。商家承诺:消费者购买了其发售的消费券,商家可以在一年之内为消费者提供令其满意的产品和服务。如果商家没有销售,那就是商家的过错,没有为消费者提供从品质、价格等各方面令消费者满意的产品和服务,所以商家退还消费者本金并给予一定的“占款补偿金”。这种方式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但目前仍没有适用众筹监管的一些规定。我们以这种逻辑引出来“消费众筹”的概念,我觉得可能还不够,因为我们有一些项目是多维度、跨界的,比如酒店。酒店业也可以消费众筹,但是它的主体分散,整合难度较大。于是,我们就想到了资产证券化。旅游资产是否可以资产证券化?按照我们国家的有关规定,名胜古迹在ABS(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负面清单中,那我们就需要做一些探索。我的一个朋友开的酒店有4000套房间,我告诉他这些完全可以做一个资产证券化项目。
文旅产业与互联网金融的结合是目前市场需求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必然结果,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新的商业模式、新事物的不断涌现也必将导致现行法律的滞后性。文旅产业联合互联网金融或互联网金融化的文旅产业创新商业模式要求法律服务提供者——律师或其从业者在缺少法律监管时必须把握好法律的内在精神,注重消费安全和金融安全,无论何种创新都要守住法律的底线,必须注意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维护消费者、产品与服务提供者和平台方的合法权益,这也是任何产业进行金融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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