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简介
李雷于2013年4月22日买了一份重疾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李丽。2017年8月,其被诊断为肺癌晚期,患病期间,其妻子对其不闻不问,李雷的父母守在身边每日照顾他。看着日渐衰老的父母,想到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凄凉,李雷在立遗嘱时,决定将所购买的重疾险受益人更改为父母,这样在走后还可以给父母留下一笔钱养老。立下遗嘱后的第二天,李雷去世。其妻子当即拿着保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了保险金。李雷的父母为其料理完后事后,才拿着遗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到了拒绝。
2法律分析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本案中的重疾险指定了受益人,依法不属于遗产,看似不能作为遗嘱处分的对象。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虽然遗嘱不能对非遗产进行处分,但在李雷立下该遗嘱时,就已经作出了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其变更受益人的行为就已经生效。这样看来保险公司似乎将保险金给错人了。
然后,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又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不需要经过他人的同意,但同时该规定的第二款亦明确了对保险公司的效力,即如李雷在作出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后没有通知保险公司的,该行为对保险公司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李雷的妻子后,其可以对抗变更后的受益人即李雷的父母,故李雷的父母无法要求保险公司再进行给付。
3无虑提示
实践当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时需填写保险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保险公司收到材料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这种形式的变更受益人较正规,可最大程度保障被保险人内心意思表示,而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常常引起争议,导致的保险金归属纠纷不在少数,因此建议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时可联系保险公司代理人,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变更,最大程度避免纠纷。
不是遗产的保险金能被遗嘱安排?
作者:陈敏 周丽婷来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1案例简介 李雷于2013年4月22日买了一份重疾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李丽。2017年8月,其被诊断为肺癌晚期,患病期间,其妻子对其不闻不问,李雷的父母守在身边每日照顾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