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2021年了,居然还有人把婚姻当儿戏,动脑筋钻政策的漏洞,想通过假离婚的方式来实现买房避税、买车上牌!
但你知道吗?
离婚并没有真假,一旦领了离婚证,就是真离婚了!
“假离婚”给双方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法律问题不断冲击着我们对于婚姻和道德伦理的传统认知。
婚姻不易,离婚有风险,“假离婚”更需要格外警惕。
今天我将以代理的一个典型案件和大家做一个分析,以案释法,帮助大家明晰法律风险,给出解决策略。
-1-案情
林女士与丈夫结婚近十年,感情稳定,婚后育有一女,现五岁。婚前,其与丈夫各自拥有一套房产。为降低购买学区房的成本,双方决定“假离婚”,并在购买学区房后复婚。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男方出售其婚前房产并支付学区房的定金。然而,在双方离婚后,女方出轨并得到男方证实。尽管如此,为了孩子成长,女方依然坚持复婚,但是男方对感情有所犹豫并提出了条件:女方需在复婚前将自己房屋出售,与男方卖房款共同支付学区房剩余全部尾款,并将该学区房登记在男方名下,此后才可答应复婚。
林女士虽然心怀愧疚,也愿意让渡自己的财产权益进行弥补,但是男方的要求也让其产生担忧,如果买房后男方不办理复婚怎么办?复婚后,如果两人又走到离婚这一步,房子分割对自己不利该怎么办?
“假离婚”不少见,本案中,林女士面临什么风险,又该如何解决呢?
-2-复婚难,难复婚,关于复婚的法律问答
- 是否可以与男方签订协议约定将房产过户男方名下后必须进行复婚,并将协议进行公证?
法律提示:不能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五百零八条等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无效。根据《民法典》一千零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自愿属于强制性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归无效。约定对方必须复婚实际上是对对方结婚自由的侵害,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 - 复婚前支付全款并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后能否对房产进行分割?
法律提示:不能
根据《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复婚之前将房产仅登记在对方名下,那么此房产将认定为对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后将不能进行分割。
-3-法律思维四步法:破解林女士的困局
在男方所提供的方案的框架下,双方如果在此后走向离婚这一步,林女士将失去自己婚前的房产,同时也就丧失分割所购学区房的权利。综合考虑女方想要复婚的强烈愿望以及对于自己出轨行为想要弥补男方的心情,兼顾考虑女方权益能够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我们从保障女方对学区房主张分割的权益以及展现复婚诚意两方面为其出谋划策。
针对林女士的情况,她最好的方法是,分四步走。
第一步:将自己婚前已有房屋的产权人加上男方的名字,让渡自己婚前财产权益,充分展现复婚诚意。要知道,女方自己婚前的房产实际上在未进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归属林女士个人所有,加上男方的名字后,实际上是对林女士房产利益进行赠与。
第二步:自己出一部分钱支付购买学区房的首付款,并只写上男方的名字,申请学区房的贷款。学区房婚前购买并仅写在男方名下,离婚分割房产时,再无其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房产归属于男方,此种方案也是对于男方所提要求的变相满足。
第三步:与男方复婚。
第四步:复婚后与男方共同负担学区房的贷款。双方于婚前共同出资首付款购买学区房的,就该婚前共同出资部分可以按照比例进行分割;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此种方案实际上是充分保障了女方对学区房进行主张的权益。
其实无所谓“假离婚”,当双方领取离婚证的那一瞬间,婚姻关系实则已经解除,假离婚的双方,即使是绝对信任对方,也务必要先确定自己是不是能够接受一旦“假戏真做”带来的后果。
每个人的婚姻都需认真对待,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或是追逐眼前利益置婚姻于危险之境。
-4-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