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对国家整体经济造成巨大冲击,对很多行业都产生不利影响,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以帮助企业纾难解困,以降低疫情对企业的不利影响。本文旨在梳理各级政府部门近期出台的相关利好政策,以飨读者。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严重影响
根据2020年1月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中四部委的回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造成的影响较大。以众信旅游(002707)、宋城演艺(300144)、宜昌交运(002627)为例,三家分别涉及旅游、文化、交通运输的上市公司均表示疫情对一季度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疫情对于上市公司都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对于中小微企业的冲击则更为严重。根据经济日报开展的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1)超过九成小微企业都延迟了开工开业,包括因国家统一延长假期、企业主担心疫情影响、员工难以返回等原因;(2)已有近八成小微企业业绩绩效下降,主要原因是交通管制和下游客户需求减少及上游原料供应不足、现金流紧张;(3)企业自有资金有限。在上述情况下,一些中小企业面临开不了工还要缴纳房租、支付工资等压力,再加上疫情导致很多中小企业产品交付延期,客户取消订单、停工停业引发的现金流告急,导致相当多的中小企业面临巨大的经营压力,这令本就身处经济逆周期的中小企业“雪上加霜”。
已上市的医药企业部分个股连续涨停,以蓝帆医疗(002382)为例,其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在其股票异动公告中表示,用于防护的大量订单将对公司的经营和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为了支持医药等疫情防控企业战胜疫情,国家也对疫情防控企业出台了相应的优惠政策。
为支持与疫情防控的企业的相关需求,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解决其生产经营压力,各级政府出台多项举措支持企业渡过难关,以下将通过国家层面及地方层面两个维度介绍有关金融信贷、税务、费用、社保、公积金、复工保障、外汇等方面的利好政策。
二、国家层面利好政策
(一)金融信贷方面
项目 | 具体内容 | 法规政策依据 |
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的支持力度 | 1、对于生产、运输和销售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用物资、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 2、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 3、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 4、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5、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
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 | 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2、通过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合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3、建立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简化业务流程,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特事特办,减免金融服务相关费用。 4、中小微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提高优质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良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 |
对担保、金融租赁等相关行业的政策支持 | 1、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 |
2、中小微企业: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 ||
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 | 中小微企业: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供给。尽快开发疫情期间适合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产品,发挥各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开展线上政银企对接,加快银行放贷速度和保险理赔进度。 | |
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及服务 | 中小微企业:积极发挥国家和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协同联动效应,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规模,鼓励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加快投资进度。引导各类基金发挥自身平台和资源优势,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投企业投后服务力度,协调融资、人才、管理、技术等各类资源,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
(二)税务方面
项目 | 具体内容 | 法规政策依据 | |
企业所得税 | 税前扣除 | 1、优惠对象: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范围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2、扣除标的: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 3、扣除方式: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亏损结转 | 1、优惠对象: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2、优惠内容: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 ||
增值税 | 留抵退税 | 1、优惠对象: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范围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2、优惠内容: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 |
免征 | 1、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2、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3、生活服务、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
纳税申报期限延长 | 1、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经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研究决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省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020年3月6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进一步延期。)。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 ||
进口税收政策 | 1、优惠对象:①境外捐赠人;②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③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④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2、进口物品:①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物品范围;②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3、受赠对象:①《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受赠人;②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4、优惠税种: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5、已纳免征税款的处理: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6、其他: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7、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 |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 |
(三)费用方面
项目 | 具体内容 | 法规政策依据 |
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 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 |
免征航空公司相关费用 | 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 |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 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 |
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 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 |
(四)社保、公积金方面
项目 | 具体内容 | 法规政策依据 |
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社保业务 | 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 《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 |
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 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 | 国务院常务会议 |
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 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实施上述政策,考虑了社保基金结余等情况,可确保养老金等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 |
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 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支持疫情严重地区开发临时公益性岗位,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
(五)复工保障方面
项目 | 具体内容 | 法规政策依据 | |
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 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 | 1、适用企业: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 2、保障方式: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 3、提供就业补贴: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4、服务补助: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
中小企业复工复产要素保障 | 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要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对有条件、有意愿转产防疫物资的中小企业,要“一企一策”,全力帮助协调解决转产过程中的问题。 | ||
帮助外贸企业复工 | 指导纺织、轻工、五矿、食土、机电、医保等六家商会帮助企业全力做好免费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法律咨询、参展协调、供需对接等相关服务。 | 《商务部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 | |
帮助商贸企业复工 | 积极组织具备条件的商贸企业尽快复工营业、鼓励和支持商贸企业创新经营服务(如由行业协会牵头建立以规模以上品牌餐饮企业为供应主体的集体配餐服务平台,为有集体用餐需求的机关单位、工矿企业提供配餐服务,缓解企业、单位就餐人员聚集压力,降低疫病传播风险。)及时协调解决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困难、指导督促商贸企业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商贸企业复工营业情况信息报送工作。 | ||
中小企业财政支持 | 1、协助纳入中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本地中小企业按政策规定申请贴息支持和税收优惠。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重庆、江西、北京、上海等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落实,鼓励在中央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再予以进一步支持。 2、充分发挥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项纾困资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中小企业的支持。 3、减免税费、发放补贴奖励:减免税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物业租金、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税款、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和稳岗奖励等财政支持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成本负担。 4、加大政府采购和清欠力度: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加大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 |
中小企业金融扶持 | 在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强化融资担保服务、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及服务予以扶持。 | ||
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 | 1、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技术与产品创新:对取得重大突破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时予以优先考虑。即时启动2020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疫情防控”类参赛项目征集。 2、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大力推广面向中小企业的互联网平台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支持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以网络化协作弥补单个企业资源和能力不足,通过协同制造平台整合分散的制造能力,实现技术、产能与订单共享。 3、引导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发展适合中小企业智能制造需求的产品、解决方案和工具包。推动中小企业业务系统云化部署,对接工业互联网平台,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快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推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在中小企业部署应用。 4、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的作用,带动产业链中小企业协同开展疫情防控、生产恢复与技术创新。 | ||
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 | 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加强培训服务、加强涉疫情相关法律服务(协助申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协调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不记入信用记录)。 | ||
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 | 1、裁员标准放宽: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2、补贴培训范围扩大: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3、工业企业专项奖补资金: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 4、创业担保贷款: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 |
抓紧出台科学分类的复工复产防疫指南,指导各地合理确定复工复产条件。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有序组织农民工返岗,除疫情严重和扩散风险高的地区外,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抓紧制定高校毕业生延期录用报到方案,加大网上招聘力度。抓紧出台对个体工商户的支持政策。 | 国务院常务会议 | ||
(六)外汇方面
项目 | 具体内容 | 法规政策依据 |
外汇捐赠资金便利 | 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业务,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 |
资本项目收入结汇便利 | 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 | |
跨境融资便利 | 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可取消,并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http://zwfw.safe.gov.cn/asone/)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 |
其他跨境业务便利 | 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
三、地方层面利好政策
利好政策 | 各省市政策亮点 |
金融信贷 | 1、信贷支持:除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为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北京市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对相关直接参与防控的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生产、运输和销售重点企业优惠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措施。北京市朝阳区提供中小微企业应急续贷金融服务,设立朝阳区中小微企业防疫应急续贷基金专项信托计划,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发放应急续贷信用类周转贷款。浙江省的国开行浙江省分行建立补短板稳投资应急专项,提供不低于500亿元融资总量。天津市的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设立首批60亿元紧急融资。辽宁省设立肺炎疫情防控应急贷款资金,加快落实首批20亿元贷款额度。深圳市给予总额最高20万元的贴息支持。江苏省、重庆市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重庆市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 2、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放松或取消反担保要求,担保费率降低,其中,上海市融资担保费率降至仅0.5%。 3、成立专项信贷、特事特办:北京市对疫情防控涉及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企业。涉及疫情防控的企业信贷申请“特事特办”,简化流程,尽快发放。 4、解决企业流动性危机:北京市对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化解流动性危机,渡过难关。 |
税务 | 1、税收减免:北京市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及时、足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广东省落实医疗机构相关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减免政策。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全力支持这类企业开展复工复产、扩大生产。浙江省对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减免。江西省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山东省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延期纳税:北京市朝阳区对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法定条件不能按期申报或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简化停业手续。延期申报、延期缴纳、个体工商户停业事项均可在电子税务局上办理。江西省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 |
费用 | 1、北京市朝阳区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占道费。 2、浙江省降低小微企业用电、用气和物流成本,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天然气的价格下调10%,期限为3个月。 3、重庆市减轻企业用电用气负担。 4、浙江省降低使用ETC的货车、三四类客车和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交通运输通行费。 |
社保、公积金 | 1、适当延迟缴纳社保费用期限:北京市将2020年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7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山东省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上海市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2、返还失业保险费:各地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均有返还失业保险费的规定,一般返还该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3、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 4、缓交住房公积金:福州市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在福州市结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起3个月内,再申请恢复缴存。受疫情影响,单位未能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该单位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若公积金已补缴到位,视同连续足额正常缴存,可以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复工保障 | 1、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北京市建立疫情防控专项资金池,主要用于全市医药物资储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所需医用设备设施和防护物资等。朝阳区设立总规模3亿专项资金池,重点用于扶持创新创业载体、支持防疫领域科技创新、推动防疫新技术新产品落地、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稳定企业就业岗位、加强对企业法律支持、提供线上健康咨询、加强企业员工心理建设等方面,帮助企业应对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内蒙古自治区设立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保障防控疫情重点企业物资采购和生产、奖励在防控疫情中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和贡献突出的相关企业。 2、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1)降房租:北京市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奖励。朝阳区:中小微企业承租区属国有企业(区属事业单位的参照适用)京内房产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经认定后,免收2月份房租,3月份、4月份房租减半;②办公用房,2月份、3月份、4月份房租减半。苏州市对当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减免房租。浙江省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第一个月房租免收,后两个月减半。 (2)补贴/奖励:北京市奖励创新创业载体:为承租在朝阳区注册纳税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科技创新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文化产业园等载体,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按减免金额的30%给予奖励,每个单位不超过100万元。北京市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根据研发投入实际情况,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研发费用补助。北京市对于因疫情影响暂停举办的展会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的场租费用补贴。浙江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境内外展会的费用给予补贴支持。降低检验检疫费用,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广东省对提前复工生产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按设备购置款的80%予以补贴、对2020年第一季度产值增速10%以上的骨干工业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研发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有效疫苗或特效治疗药物,为抗击疫情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海市将2020年科技创新券使用额度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3、稳定就业,不裁员少裁员:北京市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江西省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生活费)、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浙江省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上海市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山东省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重庆市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福建省对2020年首季度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进行实物商品网络销售及开展进出口业务的,按销售额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
外汇 | 北京市简化外汇办理手续。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可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向银行提交单证材料,经办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