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海上旅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了解一下!

来源:万益说法

文章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海商法》中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相关的法律概念,并对其进行解读。 一、什么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本文主要介绍《海商法》中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相关的法律概念,并对其进行解读。
一、什么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我国《海商法》第107条将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定义为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承运人与旅客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我国《海商法》第108条,将承运人定义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旅客订立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人;将旅客定义为是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运送的人,此外,经承运人同意,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随船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二、除了旅客之外,还包不包括旅客的行李?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标的除运输旅客外,还包括运送旅客的行李。根据《海商法》第108条的规定,行李是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由承运人载运的任何物品和车辆,但是活动物除外。
旅客的行李还分自带行李(cabin luggage)和非自带行李/托运行李(checked luggage)两种。我国《海商法》中“自带行李”,是指旅客自行携带、保管或者放置在客舱中的行李;非自带行李指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指由承运人接收、随船保管和交付的行李。
三、如果合同约定的起运港口和目的港在不同国家,合同会不一样吗?
如合同约定的起运港口和目的港均为我国港口,这时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称为水路旅客运输合同、国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或者沿海旅客运输合同。如合同约定的起运港口和目的港位于不同国家的港口,这时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称为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我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海上旅客运输是国内海上旅客运输,但目前参照国际海上旅客运输进行管理。
四、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什么时候开始算订立?
我国《民法典》第814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另外,我国《海商法》第110条规定 ,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因此原则上承运人或者待其出售客票的客运站或者其他单位向旅客出售客票后,合同即成立。
五、海上旅客运输的客票包含什么内容?
国内海上旅客运输的客票一般载明旅客姓名、承运人(即船公司)的名称、船名、航次、开航日期、起运港、目的港、客舱等级、铺(座)号、票价等。
国际海上旅客运输的客票上,通常还载明船舶到达目的港的日期、海上客运条件或者旅客须知以及合同适用的法律等事项。若客票有载明旅客的姓名,则是记名客票,不可以随意转让,只供记名的旅客本人使用。
六、海上旅客运输票款包含保险吗?
海上旅客运输票款中通常包含旅客在海上运输中因海上风险而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各国法律普遍规定,这种保险属于强制保险,由承运人代旅客进行投保。
七、如何变更与解除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除承运人和旅客协商一致或者法律规定的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其他一般情形外,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还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因旅客自身原因而变更或者解除
我国《民法典》第816条规定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二)因承运人原因或者第三者原因而变更或者解除
船舶应该按预定时间开航。我国《民法典》第82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三)因不可抗力而变更或者解除
各国法律普遍规定,如船舶在开航前灭失或者损坏、被征用、由于军事行动有被捕获或者劫夺的危险,或者由于承运人无关的原因被政府扣押、起运港或者目的港被宣布封锁等不可抗力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解除合同,承运人退还票款。但是,如果船舶在开航后,由于不可抗力不能驶抵目的港,承运人应将旅客运送至预定的中途港或者就近港口,承运人应该退还全程票价减去旅客已乘区段的票价差额。如果所乘里程超过票价里程,超过部分旅客不补付票款。如果承运人将旅客运回起运港,承运人应退还全部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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