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款是指无金融经营权的两个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民事行为。企业间借款可能存在多种形式,包括直接订立借款合同,形式为联营或投资而实质进行的资金借贷等。
企业间借款合同现象极其复杂,在现实生活中又相当普遍,且纠纷时有发生,原有的司法解释与其后施行的《合同法》、《公司法》产生冲突,现实的司法理念、社会环境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对企业间借款合同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有利于减少企业间借款纠纷,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现实生活中企业间借款合同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通过对类似案件进行总结,发现以下原因:
1.诚信缺失。诚信缺失是企业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现实中,很大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又不得不借款;一部分案件当事人根本没有按照双方在借款时的约定使用借款,其借款的目的就是为了把借得的钱以更高的利率转借给他人,从而牟取中间的利息差额;还有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不从自己的实际偿还能力出发,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订立自己无法按期履行归还义务的还款期限。这些人在借款后或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主动偿还,或没有偿还能力,根本不打算偿还,或不见踪影,不能追偿,使以诚信为基础的企业间借贷混乱不堪。
2.追逐高额利润。高额的利息是引诱出借人借款的又一主要原因。很多当事人在借款时所写的借条的金额数比实际取得的现金要多的多。例如,甲企业向乙企业借款,为了使乙企业同意借款,甲企业同意为800万元的借款写1000万元的借据,这就在签订借条之处已经支付了200万元的利息,利息不可谓不高,同时还存在利滚利的现象。而出借人,只考虑以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的利润,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导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偿,不得不诉诸法院或仲裁。
3.没有相应的担保或抵押,使借款人还款没有保证。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当仲裁员告知原告在签订借款协议之前,可以要求借款人出具相应的担保或抵押时,一部分当事人表示不知道,但更多的当事人知道,但是,出于生意伙伴关系、企业间利益需求等不要求借款人出具担保人、担保财产或于借款相当的抵押,这就使得相应的借款没有了保证,还款没有了约束力,借款人不按时、足额归还借款就在所难免了。
4.借据、收据不规范。在案件审理中,还经常发现当事人提交的借据、收据中均有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1)利息约定不明确
在企业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双方约定的利息。一部分案件,虽然借贷双方约定了利息,但由于利率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超出的部分即使原告主张,法律也不予保护。还有一部分案件,双方在结算时把结算之前的利息记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出现利滚利的现象,这时,即使双方都同意这部分利息的存在,也不受法律保护
(2)仲裁当事人名称书写不规范
按照规定,企业名称应以企业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上登记的名字为准,但在企业间借贷实际操作当中,很多企业为了规避法律常常挂靠其他企业名称或者企业本身是空头公司,加上企业挂多个牌子、使用多个名称,常常在借据上或收据上书写名称不规范。当发生纠纷提起仲裁时,借款人以借据上的签名与本身证件上不一致而不承认借款的事实,出借人以收据上的签名不是还款人而反对已经还款或部分还款。
企业间的借款行为比较常见,并发挥着较为重要的融资功能。完全否认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既不利于企业的融资和发展,也不利于部分企业资金的的充分利用,不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有条件的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完善企业间借款的法律规则,既有其现实意义,也有其理论价值。完善企业间借款的法律规则应从如下方面入手:一是设定企业间借款的法律准入门槛,二是建立企业信用担保制度,三是设立企业间借款的备案登记和审批制度,四是规范企业间借款的决策程序,五是完善企业间借款的法律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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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仲仲裁示范条款如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 争议,均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企业间借款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作者:广州仲裁委员会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企业间借款是指无金融经营权的两个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民事行为。企业间借款可能存在多种形式,包括直接订立借款合同,形式为联营或投资而实质进行的资金借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