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一审:(2020)浙0483民初1171号
二审:(2020)浙04民终1779号
【裁判要旨】
挂车系需在牵引车或其他车辆的牵引下,方能上路行驶的无动力车辆,挂车的违停状态与牵引车的牵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两车辆系作为一整体,为共同肇事机动车,保险公司应在牵引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19年1月26日12时30分许,陆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桐乡市洲泉镇永兴北路由北往南驶至永兴路623号前时,与郝某某驾驶的挂靠在宁波永强公司名下的停于事发地点的挂车发生碰撞,造成陆某某受伤、车辆受损。2019年2月21日,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郝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陆某某负主要责任。陆某某受伤后在桐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住院64天治疗,花去医疗费179002.25元。2019年11月15日,陆某某委托温州康宁司法鉴定所进行目前有无智力精神障碍、伤残等级及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评定鉴定。经鉴定,温州康宁司法鉴定所出具精神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医学诊断:被鉴定人陆某某目前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2.法律关系评定:该病与交通事故所致脑外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3.伤残等级评定:被鉴定人陆某某目前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标准八级伤残。2019年12月4日,陆某某委托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评定,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评定鉴定。经鉴定,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伤残评定:脑叶部分切除术后,评定为人体损伤九级伤残。开颅术后,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2.建议误工期自受伤之日起至定残前一日止、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另查明,挂车、牵引车在永安宁波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均自2018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13日。陆某某受伤前还在工作,月收入为3400元左右。郝某某已支付陆某某30000元。
【结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永安宁波公司是否要在牵引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通用条款的规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总额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国家在制定挂车不需投保交强险的规则时,必然考虑到牵引车与挂车分离使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但是对此并未作出例外规定,因此,当挂车与牵引车分离发生交通事故时,应适用该规定,即挂车发生事故时,牵引车在交强险内理应赔偿。被告永安宁波公司主张其不应在牵引车交强险内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案中的挂车在发生事故时与牵引车处于分离状态,但是这一分离状态是暂时的,是在同一次运输中,且致使挂车违章停放也是牵引车牵引所致,应认定牵引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所致,应由牵引车和挂车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牵引车与挂车均投保于被告永安宁波公司,所以被告永安宁波公司应在商业险内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被告永安宁波公司主张只在挂车商业险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判决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陆某某损失227395.17元。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而挂车系需在牵引车或其他车辆的牵引下,方能上路行驶的无动力车辆。根据查明的事实与在案证据,虽然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挂车与牵引车完全分离,未在连接状态,但挂车系由牵引车牵引至事故现场,并违停。两车辆系作为一整体,为共同肇事机动车。由于挂车未投保交强险,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挂车与牵引车各自投保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法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 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律师提醒】
机动车违法停车,极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违停的机动车占用非机动车道,导致自行车、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混行,如果因不按规定停车引发交通事故,需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此外,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们,停靠车辆要遵守交通法规,以避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伤害。文明规范停车,既是保护自己,也是保护他人。
牵引车与挂车分离后,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否对其单独违停挂车的道路交通事故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吴伟来源:红邦律师

【案号】 一审:(2020)浙0483民初1171号 二审:(2020)浙04民终1779号 【裁判要旨】 挂车系需在牵引车或其他车辆的牵引下,方能上路行驶的无动力车辆,挂车的违停状态与牵引车的牵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