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类企业不容小觑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业主方要求我们提供A、B图,A图用于报审,B图实际施工,竣工验收业主方搞定……这样的操作我们有风险吗?” 笔者经常被建筑设计企业问到这样的问题。 其实这类现象在目前的建筑设计行业中并不鲜见。

“业主方要求我们提供A、B图,A图用于报审,B图实际施工,竣工验收业主方搞定……这样的操作我们有风险吗?” 笔者经常被建筑设计企业问到这样的问题。
其实这类现象在目前的建筑设计行业中并不鲜见。所谓“设计中的A、B图”现象,是指业主方为了达到设计美观、商业诉求或其他目的,要求设计单位提供两份不同的设计方案,一套合规的方案用于审批备案,而施工的则是另一套不合规的方案,或者业主方先按照备案的设计方案施工,完成政府监管部门验收后再按照不合规的设计方案进行改建的现象。设计单位通常会为了取得设计项目而盲目听从业主方指示进行A、B图的设计,从而使自身陷入民事纠纷甚至面临刑事法律风险。
本文,笔者将介绍一起著名的建筑设计方案改变导致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设计师受刑的案例,并借此简单介绍设计单位的涉刑法律风险。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28日14时54分,沈阳市铁西区万达商业广场售楼处一楼的沙盘模型内电器线路接触不良引起火灾。由于售楼处大厅内放置大量宣传用展板和条幅等易燃物品,致使火灾迅速蔓延,短时间将建筑两侧敞开式楼梯间封死,火势沿建筑幕墙与楼板之间的缝隙涌入二层南侧室内,二楼人员无法下到一楼逃生,最终造成12人遇难、23人受伤。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相关人员擅改消防设施规划等导致灾难发生,以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二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单位法定代表人与设计师涉刑分析
法定代表人康某
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
1、发生火灾的售楼处两处楼梯均未设封闭楼梯间,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玻璃幕墙与二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未用防火材料封堵。这最终导致有毒气体迅速蔓延,二楼人员被困无法逃脱,造成12死23伤。
2、发生火灾的售楼处建筑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报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备案,擅自改变建筑内部结构,降低消防安全设计标准,造成火灾发生后迅速蔓延扩大。
3、康某在明知本单位及其本人不具备专业幕墙设计资质的情况下,仍积极实施设计,违反相关规定又没有履行竣工验收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法院以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设计师富某
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
1、发生火灾的售楼处两处楼梯均未设封闭楼梯间,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玻璃幕墙与二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未用防火材料封堵。这最终导致有毒气体迅速蔓延,二楼人员被困无法逃脱,造成12死23伤。
2、富某的设计行为虽不是导致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却是致使这种损害发生不可缺少的因素,故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法院以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刑事犯罪风险法律分析
笔者认为,根据沈阳万达火灾引发的建筑设计单位涉刑及审判结果来看,若设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从事设计活动,提供违规的设计方案,施工单位依照该设计图纸施工,施工过程中或工程竣工验收后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且设计单位对该事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则应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设计单位的刑事责任。
1、涉及罪名: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3、量刑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三)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四)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六)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七)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实施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随着建筑师(设计师)负责制的逐步推行,建筑师(设计师)的责任由原来主要负责设计阶段、施工配合发展到涵盖施工、竣工以及质保全阶段,且质量终身责任。而建筑物的开发、建设、使用又事关社会民生,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势必社会影响巨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设计单位及设计师难逃罪责。因此,在承接设计项目时设计单位一定要慎重对待业主方所提出的A、B图设计任务,客观评价可能带来的各项法律风险,妥善应对。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