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以及信息技术革命的发展,企业重组已经成为全球经济领域的一大趋势。通过企业重组,可以实现资源重新优化组合,更好地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投资人的商业意图。公司分立则是企业重组的主要形式之一。公司分立旨在缩小公司规模、降低公司成本、提高公司效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何为企业重组
广义的企业重组,包括企业的所有权、资产、负债、人员、业务等要素的重新组合和配置;狭义的企业重组是指企业以资本保值增值为目标,运用资产重组、负债重组和产权重组方式,优化企业资产结构、负债结构和产权结构,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从资本运作角度来讲,企业重组是利用市场法则,通过资本本身的技巧性运作或资本的科学运动,实现价值增长、效益增长的一种经营方式。
企业重组是企业资产结构的重大调整和变更,其行为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而公司分立则是企业重组中形式较为多样化的典型代表。
企业重组是区别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调整和变更,通常属于公司重大法律事务。需要律师为企业重组提供法律服务。
公司分立简述及类型
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公司分立作描述,在学术理论界中普遍认可王保树教授的观点“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对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不经清算程序,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该观点抓住了公司分立的本质特点。
公司的这种分立,也表现出不同的形式。
在我国,公司分立有派生分立与新设分立两种形式。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是指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去另设一个或若干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另设的新公司办理开业登记,存续的原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即为“原公司存续+新设公司”模式。
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是指公司将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原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新设公司办理开业登记。即为“续新设公司+新设公司”模式。
在国外,公司分立还有第三种形式——吸收分立,又称分立合并,是指分立公司将公司事业相关的权利义务一部分让另一既存公司继受,原公司存续。即为“原公司存续+另一既存公司继受”模式。
公司分立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与其他公司法律制度相比较,公司分立制度起步较晚,起源于欧洲。法国是最早建立公司分立制度的国家,于1966年建立公司分立制度。其后,欧盟于1982年颁布了《公司法第1号指令》,专门规定公司分立制度,鼓励成员国建立公司分立制度。德国、 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分别于1994年、2000年、2001年建立了公司分立制度。
相比之下,我国公司分立的定义过于原则化且缺乏系统性,《公司法》没有作出公司分立的定义。最早出现“企业分立”是1986年《民法通则》第44条之规定:企业法人分立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因为当时没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里的分立不是公司分立。
至1993年《公司法》第七章对“公司合并、分立”作了相关规定。目前,《公司法》(2013年修订后版本)涉及公司分立的规定主要在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175条、第176条、179条)。其他章节也有与公司分立的相关条款,如:股东会职权与公司分立相关的规定(第37条)、董事会职权与公司分立相关的规定(第46条),以及股东异议回购权(第74条)。除《公司法》外,涉及公司分立的部门规章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1999〕外经贸法发第395号,根据2001年11月2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决定》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等。我国的公司分立制度也在逐步发展与完善。
公司分立在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如前所述,公司分立作为企业重组的重要形式之一,公司分立过程有强化对公司风险与利润的控制、有利于接近资本市场而方便筹资、利用市场功能对公司进行更有效的监督以及减少纳税数额等经济意义。但在分立过程中必须注意相关问题——首先是分立模式的选择:无论横向的选择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或是纵向选择派生分立、新设分立,都各有利弊。有侧重资产转让的效率、也有成本、税收优惠的考虑。如何选择,应当交给当事人自己,根据其各自不同的商业需求,自行选择,律师在此过程中当好参谋。
其次,在分立过程中,应确保分立程序合法。《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程序合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最后,关于公司分立的步骤中,笔者认为应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准备阶段:财务、档案,对外债权债务清理;
2.起草分立计划(方案);
3.董事会通过分立计划(方案),报股东会承认;
4.股东会前应向每位股东送分立计划(方案);
5.职工大会,听取职工意见(《公司法》第十八条);
6.股东会决议通过分立计划(方案);
7.异议股东股份的收购;
8.公司分立的公告和通知。通知的范围:分立公司应当通知哪些人?该通知而未通知,是否影响公司分立的合法性?容易产生争议。为避免法律风险,应尽可能不遗漏地通知债权人。
9.工商登记和变更,及其他登记;
10.财产的分割和转移,文件资料的交接 。
企业重组系列——公司分立法律实务问题
作者:罗宁 钟雪梅来源: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前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以及信息技术革命的发展,企业重组已经成为全球经济领域的一大趋势。通过企业重组,可以实现资源重新优化组合,更好地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投资人的商业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