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道扬镳,股权如何分割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公司股权不同于传统的财产形式,有诸多的特殊性。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和性、资合性的特点,股权分割时牵涉到其他股东的权益,导致夫妻离婚时公司股权分割有很多困难。

公司股权不同于传统的财产形式,有诸多的特殊性。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和性、资合性的特点,股权分割时牵涉到其他股东的权益,导致夫妻离婚时公司股权分割有很多困难。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但是在现实情况中,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很难达成一致。以下为真实案例:男女双方结婚后,男方与另外两个股东组建了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男方出资400万占注册资本的40%。后双方感情破裂,离婚时对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待分割股权价值争执不休。女方认为40%股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一半价值。该公司现在经营良好,20%股权至少值七八百万,因为男方曾在一年前说过其他股东想出1500万买他手中的股权。而男方却说公司刚有起色资金紧张,七八百万纯属天价,只愿意给两百万。双方差异太大,法院建议评估该公司全部资产并依评估报告分割股权价值,后女方担心自己没有参与经营,不了解财务状况,评估结果会对自己不利,只好接受法官调解,男方折价给女方300万。
在股权分割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一、待分割的股权价值如何确定;二、评估范围、评估方法的选择都会影响股权价值的确定;三、股权的价值具有动态变化性,应该选择哪个时间点来确定;四、非股东配偶一方不参与公司经营,不清楚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待分割的股权价值,法院一般让股东配偶一方承担较多的举证责任,从而保护处于弱势的非股东配偶;五、如果夫妻对分割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法院是不能判决强行分割股权的,只能以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
总之,夫妻分道扬镳,股权分割是非常棘手的问题,建议委托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处理,以免造成重大损失。妥善处理夫妻离婚时股权分割不仅能够有效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也能够充分尊重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的人和性,保障公司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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