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六):股权转让中的预约合同

来源:公司法则

文章摘要
本节目次 (六)股权转让中的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的定义及法律性质 2.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区分 3.违反预约合同的法律后果 (六)股权转让中的预约合同 1.

本节目次
(六)股权转让中的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的定义及法律性质
2.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区分
3.违反预约合同的法律后果
(六)股权转让中的预约合同
1.预约合同的定义及法律性质
股权转让中,由于磋商缔约的周期相对较长,买卖双方经常会签订框架协议、意向书、认购书、预备购买协议、草签合同、备忘录、协商纪要等等文本,旨在锁定双方的排他性谈判地位、股权转让的基本条件等权利义务,并以双方能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为根本目的,该类协议我们一般称为预约合同。预约是相对于本约而命名的,预约合同为签订本约合同之前的协议,系为准备签订本约合同而建立的法律关系。预约合同本身就是一种合同,只不过它的标的比较特殊,是一种订立合同的行为,目的是确保与相对人在将来订立特定的合同。换言之,预约合同最本质的内涵是约定在将来一定的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
《民法典》第49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由此可见,尽管预约合同会在一定程度上约束本约合同的缔结并影响本合同的内容,二者具有内在的紧密关联,但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在法律上属于两个不同的合同,预约合同具有独立性。
2.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区分
区分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区分认定,不能仅看合同的名称,还应当结合合同的具体内容,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中权利、义务内容的安排,如果合同中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在于订立本约合同,则属于预约合同;如果合同中出现了具体交付标的物的安排,已经具备了股权转让的主要条款,无需再另行订立合同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本约合同。
3.违反预约合同的法律后果
预约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等应适用《民法典》总则及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预约合同,依据《民法典》第49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当然,一方违约,符合解除条件的,非违约方也可以请求解除预约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违约金责任、定金责任、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等。
第一,一方违约后,能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尚存在争议。如果当事人在预约阶段就对股权转让的主要内容达成了一致,本约合同的内容不需要再作过多协商,那么,对于预约合同,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即订立本约合同的责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第二,关于违约赔偿范围。是以缔约过失责任范围,还是本约合同的履行利益为参照,尚存在争议。关于违约赔偿范围,应根据预约合同阶段在整个交易环节中的位置、预约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使整个交易所达到的成熟度,都应当在预约合同违约赔偿范围的计算中予以体现,不能僵化适用某一种解决思路。
第三,如预约合同订立后,预约双方须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磋商,若已尽诚信磋商义务,而仍就未决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认定为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本约合同不能签订,双方订立本约合同之义务即告消灭,均不负违约责任。
参考文献:
1.王东敏:《公司法审判实务与疑难问题案例解析(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
2.黄薇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中)》,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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