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徐光玉等三被告犯非法经营罪案审判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

来源:天水中院

文章摘要
简要案情 徐某某2013年以来,其子徐某2018年以来,利用在四川省成都市经营叶子烟的便利,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商家购买大量的无牌雪茄卷烟后,通过电话、微信
简要案情
徐某某2013年以来,其子徐某2018年以来,利用在四川省成都市经营叶子烟的便利,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商家购买大量的无牌雪茄卷烟后,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下家,出售获利。同案郭某某将从徐某处购买的大量无牌雪茄卷在市场进行二次出售获利。经鉴定其三人出售的无牌雪茄卷烟为“三无”产品,严重危害了大众利益。
审理情况
武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对徐某某、徐某及郭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同时判决徐某某、徐某、郭某某对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天水中院二审审理期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武山县人民检察院,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庭参与庭审。庭审后我院召开公益诉讼案件研讨会,邀请二审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起诉人,我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经验丰富的办案法官,以及市消协的业务人员,从公益诉讼多方面内容进行深入探讨,此案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案件判决生效后,我院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送达裁判文书并函告对涉及民事公益诉讼判项进行监督执行。
法官说法
【适用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法律适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诸多法律法规,以本案为例,本案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法律外,还要特别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并参照行政法规进行审理。
【审理程序】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私利,破坏生态环境、生产销售危害健康安全的食品药品、经营假烟假酒等,侵害国家社会公益、损害公众健康。为打击此类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开始普遍被提起。自2021年1月至12月初,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涉及烟草、食品领域和环境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件9人。对以上9名犯罪分子除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附加罚金刑外,均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请求,责令涉案被告人退缴赃款并在指定权威报刊和门户网站公开向全社会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天水市两级法院在“打击整治食品、药品、农业、环境、烟草等领域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强化对刑事犯罪惩治的同时妥善审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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