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公司A对自然人B享有合法到期债权,A起诉至法院,要求B偿还,在诉讼过程中,B自杀身亡,B的唯一法定继承人C参加了诉讼,最终法院判决C在继承B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进入执行程序后,A发现B生前对公司D享有到期债权,因此A欲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在立案中法官们有两种相左的观点:第一种认为,A对B享有到期债权,且经司法审判确认,B对D享有到期债权,且一直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D主张该债权,因此符合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另一种观点认为A的债务人已经变为C,D的债权人也已经变为C,而C的债权是从B继承的,这是专属于C的债权,根据《合同法》解释(一),这样的专属债权是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因此A不能提代位权诉讼。
【案情焦点】
1、债务人是否已经由被继承人变为继承人?
2、如果确实变更,何时发生了变更?
3、债务人变更的法律后果?
【焦点分析】
一、债务人变更是否违反了“债务不能继承”?
如果债务人确实由被继承人变为继承人,则继承人必然继承了被继承人的债务,但我们常说父债不能子还,《继承法》第三条也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似乎债务是不能继承的,那么债务是不是真的不能继承?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对该条第二款进行反面解释可以得出:继承人不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要负偿还责任。而负偿还责任是债务人的本质,因此只要被继承人有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则继承人便代替被继承人成为债务人。
有一种观点认为,从该条第一款的字面来看,清偿的仍是被继承人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说明债务人还是被继承人。笔者认为,第一,这句话的意思是债务的债权人、债务种类等内容没有发生变化,和被继承人生前一样,但不代表债务人没有发生变化。第二,被继承人已经死亡,无法再作为民事主体,无法再作为债务人。因此,虽然偿还内容和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内容相同,但偿债人是继承人。
因此,所谓债务不能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没有遗产时,债务不能继承。只要满足了上述条件,债务是可以继承的。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继承人变为债务人,则继承人应该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无限偿还责任,但法律已经规定了继承人只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以此推出继承人不是债务人。
笔者认为,清偿责任有不同分类,其中一种分类就是分为有限清偿责任和无限清偿责任,责任人以其全部财产负担债务清偿的,谓之无限责任;责任人仅以其一定限额的财产作为清偿债务的,为有限责任。显然,继承人的清偿责任便是有限清偿责任,但不能因为清偿责任的有限性而否定继承人的债务人身份。
二、继承人何时成为债务人?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民通意见》第177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
结合《继承法》第三十三的规定可得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立即成为遗产共同共有人,相应地,继承人立即成为继承债务的无份额连带清偿责任人。正因如此,《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后,要等待继承人是否参与诉讼。继承人参与诉讼,一方面是诉讼得以继续进行,保障了债权人的诉权。另一方面使最终的偿还责任落实在一个民事主体身上。
在遗产分割完成之前,继承人随时可以放弃继承,一旦放弃继承,则放弃了遗产所有权,也脱离了债务人身份。
有一种观点认为,继承人何时成为债务人与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还是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有关,如果是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无论是遗产不够清偿债务不存在分割的,还是清偿债务后可以继续分割的,继承人则不会成为债务人;如果是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则继承人一旦分得遗产便成为债务人。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混淆了继承遗产和分割遗产的概念。目前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责任有三种立法例: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的共同责任主义或称连带责任主义,即共同清偿方式,继承人根据其应继份额,分配债务清偿过后的剩余遗产,债权人可向共同继承人中的任何一人请求清偿全部债务;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的分割责任主义,即分别清偿方式,继承人首先按照应继份额分割遗产,同时分摊债务,然后由各继承人根据自己的分摊额向债权人清偿;折衷主义,即介于上述立法例之间,债权人主张清偿债权在遗产分割前的,适用共同责任主义或连带责任主义,主张在遗产分割后的,适用分割责任主义。
《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笔者认为,从该规定可看出我国采取的是折衷主义,即原则上应先清偿后分割遗产,但如果未清偿已分割,则按照《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处理。在先清偿后分割时,继承人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先分割后清偿时,继承人作为独立的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无论哪种清偿责任,继承人都是债务人。
因此,无论是先清偿后分割还是先分割后清偿都不影响继承人债务人身份的成立。
三、债务人变更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综上所述,既然继承人已经成为债务人,那继承人的债权是基于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是专属于继承人自身的债权,因此债权人是不能通过代位权诉讼取得该债权的。
债权人能否通过代位权诉讼取得债务人的债权型遗产
作者:闫丽娟来源:海坛特哥

【基本案情】 公司A对自然人B享有合法到期债权,A起诉至法院,要求B偿还,在诉讼过程中,B自杀身亡,B的唯一法定继承人C参加了诉讼,最终法院判决C在继承B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