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某公司进口塑身机,申报商品编号为95069119,享受台湾ECFA优惠税率0%,海关稽查认为:该商品并非健身器材,而是属于按摩器具,商品编号应当归入9019101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15%,公司涉嫌少缴进口税款700多万元。海关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的申报行为构成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但因海关对公司进口商品实施了归类查验等原因,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但责令补缴3年税款700多万,并责令缴纳相应的滞纳金200多万元。
二、案件难点
当事人委托我团队律师代理上述案件,与海关展开商品归类争议磋商和行政复议,通过向海关总署提出行政复议后,律师申请召开复议听证会,我方律师认为:该商品编号属于有争议的商品归类事项,企业申报的商品归类9506,有其归类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了行业协会的商品属性鉴定意见,而海关认定的该商品编号9019,即便终局是正确的(海关是商品归类的终局认定机关),该商品归类也是属于有争议的商品编号,当事人的申报错误性质也是技术性归类差错,主观上没有过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不构成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海关应当撤销对当事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复议机关经审核认定,采纳了我方律师的意见,撤销了海关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本案亮点
本案通过行政复议,撤销了海关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当事人行为不构成违法,当事人即便税号申报错误,海关也只能责令当事人补缴1年内所漏的税款。但由于本案当事人在过去1年内没有进口货物,因此不需要补缴税款。最终,海关将征收的700多万元税款和200多万元的滞纳金退还给当事人。当事人的全部诉求,在律师帮助下得到实现。
四、办案启示
企业不服海关行政处罚的争议案件,多见于商品归类申报不实领域,即企业申报的进出口商品编号,海关认为企业申报错误,但企业申报错误是不是一定构成违法、是不是必须对企业的申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办案律师认为,企业申报商品编号错误,不一定构成违法,如果是明确规定的商品编号,企业申报错误,企业的申报行为存在主观过错,则构成违法,依法可以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如果不是明确规定的商品编号,企业即便申报错误,也没有主观过错,充其量属于技术性申报差错,海关对企业申报行为予以纠正就可以了,不能对企业的无过错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本案的涉案商品编号,属于没有明确规定的商品编号,企业申报错误,不能算是违法行为,海关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判断一种货物的商品编号,究竟属于明确规定的商品编号,还是属于不明确规定的商品编号。本案复议机关最终支持代理律师的意见,最关键的地方在于证据,办案律师将涉案商品提交行业协会作出专业认定,行业协会的专家对涉案商品进行专业分析后认为,本商品的本质属性是运动器材,而不是按摩器具,并出具了商品属性的专业认定,虽然该认定意见与海关的认定意见不一致,但可以充分说明,该商品属于不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企业虽然申报错误,但不能认定构成违法,这是海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本所在。
所以,代理律师办理此案取得成功的最大感悟在于:用“证据”说话,是律师办理行政案件的关键所在。
某公司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行政处罚案
作者:德和衡律师来源:德和衡律师

一、案情简介 某公司进口塑身机,申报商品编号为95069119,享受台湾ECFA优惠税率0%,海关稽查认为:该商品并非健身器材,而是属于按摩器具,商品编号应当归入9019101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