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14)
案例要旨: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体现的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情况下,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基于交强险制度的保障目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时,无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都应当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
案号:(2014)京民初字第2387号;(2015)镇民终字第00567号;(2016)苏民再134号
案情简述:
2014年5月20日9时许,米建明在镇江市东吴路江滨菜场公交站台追赶苏L21016大型普通客车过程中,与公交站台上的一名老年妇女(姓名、住址不详)发生碰撞,致米建明重心不稳倒地。此时,镇江公交公司的驾驶员驾驶苏L21016大型普通客车正好起步,米建明的左手被客车后轮碾压致伤。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京口大队认定此事故属于交通意外,各方均无责任。米建明当日即因汽车轧伤致左手出血、疼痛、活动受限2小时至中国人民解放军三五九医院住院治疗。同年6月9日,米建明出院。其出院诊断为左手拇指末节指指骨骨折、左手掌皮肤软组织挫烂伤。米建明因伤发生医疗费19899.79元,其中镇江公交公司垫付19328.66元。经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米建明的伤情为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70天,护理期限为30天,营养期限为30天。另查明:苏L21016大型普通客车在太保财险镇江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米建明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机动车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道路交通事故系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且均被认定无责任,故先由被告太保财险镇江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由被告镇江市公交总公司按10%承担。遂判决:一、太保财险镇江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米建明1485.92元;二、太保财险镇江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镇江公交公司10514.08元;三、驳回米建明其他诉讼请求。米建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京口大队认定属于交通意外,各方均无责任,法院予以采信。上诉人米建明要求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与法律规定不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米建明不服二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判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一、在非机动车、行人无过错情况下,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太保财险镇江公司应当在11万元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1万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遂判决:一、撤销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镇民终字第D0567号民事判决和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4)京民初字第2387号民事判决。二、太保财险镇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米建明78457.13元(870765-8618.87元),给付镇江市公交公司8618.87.元。
评 析
应该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有责限额还是无责限额,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开宗明义: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目前,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责任限额范围的十分之一,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责任限额范围的二十分之一。关于交强险限额的性质,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立法目的及其立法历史来看,站在解释论的立场上,我国现行法更加强调交强险的基本保障功能,更为重视交强险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功能,因此,我国交强险采取的是在一定范围内与侵权责任脱钩的模式。也就是说,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并不是以机动车一方是否有过错为判断标准的。
根据通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交强险作了无过错赔偿的规定,即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并不考虑机动车一方有责还是无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了保险公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这里的责任限额是指一次事故的最高责任限额,并没有对被保险人对构成交通事故是否有责进行区分。然而,交强险制度设计却要区分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并且规定了不同的赔偿限额。这就意味着,发生交通事故后,先要区分事故责任,然后由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人有无责任相应地支付赔偿金;不足部分,再按照民法典的归责原则处理。在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一方负事故责任的,可以按照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处理。但受害人也无责任的,从交强险是法定险、强制险、责任险的性质看,基于法律设定交强险制度的目的,出于强制保险之防损避灾和社会保障之功能,对于“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中的“无责任”应当作严格解释,将其限制在被保险机动车辆无责任且受害人有责任的情形,以达到给予受害人基本保障之目的。本案系交通意外类型的交通事故,属于特殊的责任形式,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常态,在实践中发生概率较小。对于类似本案的双方无责任的情形,按原审判决结果,受害人无责却要承担绝大部分损失,难谓公平。因此,再审判决由太保财险镇江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实现了个案的公正与妥当,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各方均无过错的,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有责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作者:牛铭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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