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同时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同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文《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号】(下称《“乙类乙管”方案》),方案明确自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调整疫情信息发布频次和内容。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
1 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停工期间的工资发放
在2023年1月8日前感染新冠的,工资发放的依据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即在隔离或治疗期间的工资依劳动合同约定的发放标准,不得扣减。
而自新冠“乙类乙管”后,上述文件则不再适用,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居家休息或入院治疗的,按一般病假或医疗期对待,工资发放依病假工资标准支付。法律依据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 在感染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处理
在新冠“乙类甲管”时,员工在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前劳动合同到期的,应顺延至上述情况消失之日。而自“乙类乙管”后,员工感染新冠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以是否进入医疗期为判断标准,若员工停工治疗并进入医疗期的,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结束。
3 感染新冠后,是否就一定进入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这里很明确了,只有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期间,才进入医疗期,同时还需要看员工是否履行了企业规定的病假申请手续等。因此,并不是员工感染了新冠就一定进入医疗期,比如无症状感染者,因其无症状,不需要停工治疗,就不会进入医疗期。
4 对于提供“假阳”证明员工的处理
在居家抗原检测普遍使用后,两道红杠的小白盒就能证明自己阳了,这也带来可能有员工使用非本人的抗原检测结果向用人单位请病假的情况。这时,企业的规章制度就发挥作用了,用人单位应检查自己的制度里,关于欺诈违纪的约定,或是对于确认感染新冠员工,企业是否有一系列确认流程,而不只是抗原结果。
5 2023年1月8日前感染新冠,工资发放标准
“乙类乙管”方案自2023年1月8日起实施,因此在之前感染新冠的,仍是“乙类甲管”,停工隔离期间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不得扣减。这里需要关注一下,因2023年1月7日和8日是正常双休,对于实行双休员工而言,是不需要发放工资的,因此,在“乙类乙管”正式实施前感染的,正常工资发放只到2023年1月6日。
结语
新冠“乙类乙管”后,企业合规用工也给用人单位提出了新的课题,在三年疫情影响下,仍然存续的企业或多或少都受到了冲击,员工与企业本为一体,在面对新冠的政策改变后,疫情不会立即消除,员工也会一直在等阳、正阳和重阳的道路上挣扎前行,用人单位如何平衡在这条“阳路”上的劳资关系,是值得思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2〕36号)》也适应“乙类乙管”方案出台,文件中指出:“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助企纾困、促稳定促发展、复工复产等政策要求,正确理解和参照适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等制定的相关政策文件,准确把握新阶段疫情防控各项政策,妥善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积极引导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确保用人单位有序复工复产,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用人单位稳定有序发展相结合,努力寻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最佳利益平衡点和结合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就业稳定,为用人单位生存发展、有序运转创造条件。”
文件核心观点就是认为,用人单位应着眼于长远发展,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找到最佳利益平衡点和结合点,利用国家政策红利,结合企业实际灵活用工,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疫后之路,带给我们的一定是阳光,人力资本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希望我们相互扶持,劳资关系共生共长,使企业健康发展。
新冠“乙类乙管”后,企业用工管理应对
作者:李果霏来源:微行律师事务所

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