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复工需要为劳动者提供口罩吗?

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文章摘要
疫情还未远去,但社会运转仍需继续,如今“一罩难求”的局面仍未得到缓解,企业已陆续通知复工。不少劳动者因为买不到口罩,面对企业的复工通知左右为难。那么,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复工所需口罩?

疫情还未远去,但社会运转仍需继续,如今“一罩难求”的局面仍未得到缓解,企业已陆续通知复工。不少劳动者因为买不到口罩,面对企业的复工通知左右为难。那么,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复工所需口罩?口罩短缺情况下复工会面临什么问题?笔者将根据现有规定及现实情况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企业是否应该为劳动者提供口罩?
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在2月5日发布的《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中在着力强化企业复工复产管理部分提到“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风险隐患排查彻底,安全培训到位的企业可于2月10日复工。”以及在严格落实复工复产防疫措施部分提到“企业要根据防疫需要,为职工配备口罩、手套、测温仪等防护物品和洗手液、消毒水、酒精等消杀用品。对厂区内生产、办公区域进行全面卫生清理和彻底消杀。”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于2月11日上午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对企业复工问题进行解答,其中提到:“企业要配备消毒液、体温枪等物资,为职工配发口罩等防护用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云南各企业应该遵守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的通知内容。
结合以上内容,笔者认为企业如果要复工复产,最终需要满足疫情防控措施到位这一条件。口罩属于防疫措施的一部分,《通知》中列举口罩的根本目的是满足企业的防疫需要。但是如今面临两方面问题,一是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面临的风险不同,在口罩提供的问题上需要结合实际判断;二是口罩稀缺,企业全面复工后采购也存在一定困难,在口罩提供的问题上需要灵活应对。
1、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的通知》中,规定“对于公共交通工具司乘人员、出租车司机、公共场所服务人员、武警、交警、安保人员、媒体记者、快递人员等行业人员,因日常接触人员较多,存在感染风险,其所在单位应为其配置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或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以及手消毒液、消毒纸巾、体温计等物品,并做好工作环境的日常清洁与消毒。”
对于以上日常接触存在高危的人员,《通知》规定必须为其提供口罩,且对于口罩的规格也有明确要求,企业应当按照遵守《通知》所规定的要求。此外,《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疫情期间涉及国计民生的行业由于需要保障社会基本运转,需要大量人工坚守岗位,且难以做到灵活用工,虽然为此类劳动者提供的口罩是否属于《劳动法》中所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目前尚无具体定论,各类理论与实践有不同意见,但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此认定的可能性较大,则企业在复工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及通知的要求,为前述行业的相关人员配置符合安全标准的口罩。
2、对普通劳动者来说,并无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提供的口罩类型,笔者认为企业可参考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制定的《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与使用技术指引》的通知来进行安排,对面临不同风险的劳动者提供不同程度的防疫措施。
但是企业逐渐全面复工之时,必然会面临口罩需求量激增的状况,尽管如今政府与社会各界对企业复工的防疫物资采取保障措施,但是随着复工人数的陡然上升,企业能够采购提供的物资也是有限的。复工面临难关之时,不仅需要企业的行动,也需要劳动者的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疫情期间,各地都出台了相应措施,积极落实疫情防控政策,而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是此次预防措施的重要手段,也是每个公民的法律和道德义务,毕竟在抗击疫情的情况下,佩戴口罩不仅是企业的义务也是每个员工个人的义务。
笔者认为,如企业大量采购口罩存在难度,而劳动者少量采购口罩有一定社会供给的情况下,此时可不强制企业为其提供口罩。《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中需要用人单位提供口罩的目的最终还是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而在能够保障劳动者复工有口罩防护的情况下,更需要劳动者与企业的互相理解,才能战胜本次疫情,顺利渡过难关。
二、劳动者无口罩,企业的口罩储备也不充足时应如何应对?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中指出,“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在疫情时期可以开展灵活办公的形式,企业与劳动者可在尽量保障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协商解决用工问题。
2、如果在劳动者无口罩、企业也无法提供口罩、劳动者工作环境及上下班过程中面临的风险程度需要口罩防护,而双方协商后企业拒绝了远程办公等灵活用工方式,仍然要求劳动者到公司复工,笔者认为劳动者有权利拒绝,且这是一个正当理由,企业也不能因此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人社部对“对不愿复工的职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问题的回答为:“ 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根据云南省《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可知,“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风险隐患排查彻底,安全培训到位”是企业复工的条件,如劳动者无口罩、企业也无法提供口罩、劳动者工作环境及上下班过程中面临的风险,说明此时防控措施没有到位,则企业也不具备复工条件。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此时劳动者有权以企业不具备复工条件,且自身的健康与安全面临的风险为由拒绝这一要求,这应当被认为是正当的拒绝返岗的理由。
况且,企业如果在不具备上述复工条件的情形下强令劳动者复工,有面临法律责任的风险。企业复工后容易出现工作单位人群聚集的情形,假设防控措施不到位,疫情将很容易在人群中扩散。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第六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人社部近期对部分实务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目前的官方解答中,企业员工感染本次疫情不认定为工伤,则笔者认为劳动者因确实缺乏防护而拒绝返岗的诉求就更应该得到重视与回应,不宜让劳动者在没有工伤待遇这一后续保障的情况下承受过高的风险。
3、如果持续不具备复工条件,企业经济状况不佳的,企业也可根据适用自身情况的相关政策向有关部门与机构寻求帮助。人社部等各部门陆续公布了对企业经济困难的扶持计划,各级地方政府也结合本地情况提出针对企业的帮助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等多个文件都提出了对企业不同方面的扶持措施,例如帮助企业完善员工培训、线上招聘;一定时期内对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进行减征和免征;实行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等等。
疫情的阴霾仍未散去,企业与劳动者也都遭受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复工之际,我们既需要在纷繁的事件中保持对规则的遵守与权利的尊重;同时,更需要的是企业和劳动者理解互助,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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