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药业公司生产的“复方金银花颗粒”案涉药品外包装,于2016年9月12日,首次在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药品包装备案,而后投入使用,销售范围遍布全国各个省市区。自销售之日起,甲药业公司为宣传 “复方金银花颗粒”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先后与多家卫视、多家媒体签订合同投放其广告,同时,也投放在高铁、动车组上。甲牌“复方金银花颗粒”在2017年至2021年分别位列中国非处方药产品综合统计排名(中成药)清热解毒类榜单第三名、第三名、第四名、第四名、第五名。
乙药业公司系医药生产、销售企业。其生产的被诉侵权药品乙牌“复方金银花颗粒”,该药品外包装于2021年10月20日首次在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药品包装备案,而后投入使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乙药业公司立即停止对甲药业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甲药业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12万元。
乙药业公司不服,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甲药业公司提交2023年9月7日乙药业公司在多家网站、多家购物app上销售该产品,直到开庭之日案涉侵权产品仍在继续销售的截图,对此乙药业公司不予否认。二审法院认为,甲药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系认为乙药业公司生产、销售的“复方金银花颗粒”与甲药业公司生产、销售的“复方金银花颗粒”外包装、装潢近似,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造成混淆或认为二者存在某种联系,让消费者产生误解,损害其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依据在案证据,确认甲牌“复方金银花颗粒”销售范围广、宣传力度大、设计独特、色彩鲜明,已经形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乙药业公司生产的“复方金银花颗粒”药品包装、装潢与甲药业公司生产的“复方金银花颗粒”包装、装潢近似,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在确定赔偿损失数额时系综合考虑案涉企业名称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过错程度、甲药业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而酌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故一审法院判决乙药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甲药业公司“复方金银花颗粒”药品包装、装潢近似的药品,并赔偿甲药业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2万元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法治环境下,才会有公平的竞争。本案中,甲药业公司为宣传“复方金银花颗粒”投入了大量的成本,销售范围广、宣传力度大、设计独特、色彩鲜明,已经形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甲牌“复方金银花颗粒”在2017年至2021年分别位列中国非处方药产品综合统计排名(中成药)清热解毒类榜单前列。乙药业公司采取仿冒搭车、混淆视觉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打击恶意侵权行为,净化市场,保护知名药企的驰名商标,保障和促进了民营企业的品牌利益与市场形象。
擅自使用与知名药企驰名商标近似的包装、装潢丨法院:系不正当竞争判赔12万元
作者:赵慧颖来源: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甲药业公司生产的“复方金银花颗粒”案涉药品外包装,于2016年9月12日,首次在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药品包装备案,而后投入使用,销售范围遍布全国各个省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