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当民间借贷发生时,一方处于同居状态,认定其是否属于事实婚姻状态?对于认定民间借贷是否属于一方夫妻共同债权或债务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 确立夫妻关系的前提是:符合《婚姻法》规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并取得结婚证。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今天我们就以一个小案例为参考,简单分析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会如何审查认定。
案件名称
薛玉侠与王林平、张怀民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5民终1180号
案情简介
王林平与张怀民系朋友关系,张怀民和薛玉侠2016年12月12日依法登记结婚,2014年以来,张怀民分五次向王林平借款总计340万元,约定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2017年4月25日,王林平、张怀民、薛玉侠经协商算账,张怀民将全部借款利息清偿至2015年4月25日,并将原始条据更换,重新向王林平出具五份借据,五份借据金额分别为50万元、170万元、40万元、30万元、50万元,借款条据合计金额为340万元,利息计算办法按以前月利率2分计算。
2017年10月份,王林平向薛玉侠、张怀民索要借款,张怀民将其一台丰田越野型小车的车钥匙交给王林平,双方商定宽展半个月时间的还款期限,2017年11月上旬,王林平联系车辆买主,张怀民向王林平提供其车辆产权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王林平通过西安市二手车交易平台将张怀民的丰田牌越野车以36万元的价格变卖。
案件一审过程中,王林平向原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法院作出裁定:对张怀民、薛玉侠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位于澄城县城关镇和谐园小区D座19楼02室单元房一套及第24号地下车位和位于西安市莲湖区龙首村十字宫园壹号小区5号楼2单元2501室单元房一套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一审法院认为
王林平、张怀民对双方之间存在34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约定无争议,双方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薛玉侠、张怀民系夫妻关系,依法应对王林平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张怀民对王林平变卖其丰田越野车有异议,因王林平卖车过程中与张怀民进行了协商,张怀民又主动将车辆钥匙、产权证和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告,且王林平变卖张怀民车辆是通过二手车合法交易平台进行的,王林平主张车价款36万元抵偿借款本金,不损害张怀民利益,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判决
判决:张怀民、薛玉侠于判决生效后清偿王林平借款304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5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上诉理由
薛玉侠认为其与张怀民于2016年12月12日依法登记结婚,根据王林平一审向法庭的陈述及提供的五份《借据》来看,涉案借款于2015年4月25日之前都已经形成,2017年4月25日形成的五份《借据》均系对2015年4月25日之前债务本金及利息金额的确认。上述所谓的“借款”均发生在薛玉侠与张怀民建立婚姻关系即2016年12月12日之前,属于张怀民婚前个人债务。但一审法院并未严格审查该事实,径行判决上诉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实属认定事实错误,损害了薛玉侠的合法权益,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审查
二审法院查明:薛玉侠与张怀民于2016年12月12日在澄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该结婚登记系薛玉侠与张怀民申请补办的结婚登记,二人一并向澄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了其“本人与对方自1992年10月1日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均未再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自愿结为夫妻。”的声明。除以上查明事实之外,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对于一审认定事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院认为
张怀民向王林平借款,王林平出借了款项,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张怀民对此事实亦予认可,故借款人张怀民应按约还款,但张怀民在履约过程中未能及时还款,且经王林平多次催要的情况下,至今仍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还款责任。
薛玉侠与张怀民系补办结婚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其婚姻效力从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起算,张怀民的借款处于其与薛玉侠婚姻效力期间,且薛玉侠在与王林平之妻的谈话录音中,薛玉侠知晓借款事项且表示愿意偿还借款,仅是因为资金困难无法偿还,即薛玉侠之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本案所涉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予以偿还。
二审薛玉侠上诉主张其不承担本案借款及利息的偿还责任之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薛玉侠在一审时通过案外人李俊(经询问该人为薛玉侠的兄弟)领取一审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相应权利的放弃,一审程序合法,不存在违法之处。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1999〕第15号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71号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主席令第51号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修订)法释〔2017〕6号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8〕2号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当民间借贷遇上事实婚姻,法院该如何判断是否为共同债务?
作者:乔磊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现实生活中,当民间借贷发生时,一方处于同居状态,认定其是否属于事实婚姻状态?对于认定民间借贷是否属于一方夫妻共同债权或债务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