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如造成环境污染,侵权人以商业保险保单中的免责条款包括环境污染主张免除责任,是否应予支持?

来源: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以下内容均由小律同学法律及政务AI生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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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环境污染时商业保险免责条款适用问题的法律分析
尊敬的用户,针对您提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造成环境污染,侵权人以商业保险保单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包括环境污染为由主张免除责任,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我将依据检索到的法律依据和司法案例进行专业分析。
一、相关法律概念与基本原理
(一)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确立了环境污染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保险责任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3条(对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三)保险法关于必要费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7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二、关键要素分析:交通事故导致的污染与保险条款中"污染"的区别
根据检索到的司法案例,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特别关注交通事故导致的污染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污染"是否属于同一概念。关键分析如下:
(一)"污染"概念的界定差异
在"某生态环境局诉金某、某物流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中,法院明确指出:"本案中污染系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载柴油泄漏产生,与某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第25条中规定的'污染'并非同一概念,条款中约定的'污染'并不适用于本案情形。"
在"江西省遂川县生态环境局诉某和财保荆门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进一步阐明:"某和财保荆门公司与荆门某燃气公司签署的《特种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载明的免责条款中的'污染'与地震及其次生灾难、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核反应、核辐射并列,系指与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核反应、核辐射同一级别的不可抗力情形而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后果的污染事件。本案中的'污染'系因交通事故导致投保车辆所载原油泄露产生的,明显非'污染'免责条款中表述的具有不可抗力性质的'污染'情形。"
(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适用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将交通事故导致的污染解释为免责条款中的"污染"属于对格式条款的扩大解释。在"某生态环境局诉金某、某物流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中,法院指出:"某保险公司将肇事车辆柴油泄漏界定为免责事项中的'污染',系对格式条款的扩大解释,限制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某保险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在"江西省遂川县生态环境局诉某和财保荆门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也明确表示:"某和财保荆门支公司在《特种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中将'污染(含放射性污染)'解释为'被保险机动车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和第三方财产的污损、状况恶化或人身伤亡',并在本案中以该免责条款主张免责限制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与投保人的投保目的相悖。投保人荆门某燃气公司对该解释亦不予认可,理解分歧明显,依法不予支持。"
三、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关系
(一)侵权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



  1. 侵权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9条,侵权人应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公司责任:交通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损失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财产损失范畴。在"某生态环境局诉金某、某物流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处置费用即环境污染损失依法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范畴,故即使是在环保行政部门将其作为代履行费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情况下,对该费用的赔偿仍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所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赔偿规则进行处理。"
    (二)环保部门的追偿权
    在"某生态环境局诉金某、某物流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中,法院指出:"行政机关代履行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等行为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相关责任主体追偿。"
    四、实务建议

  3. 保险公司免责主张的审查重点:当保险公司以商业保险保单中"污染"免责条款为由主张免除责任时,应重点审查该"污染"是否属于与地震、战争、核辐射等不可抗力相关的污染,还是交通事故导致的污染。如属后者,则不应支持保险公司的免责主张。

  4. 投保人注意事项:投保人在购买商业保险时,应特别注意保险条款中"污染"免责条款的具体定义和适用范围,避免因条款解释歧义导致理赔纠纷。

  5. 证据收集建议: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被侵权人应收集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关联性的证据,包括环境污染监测报告、损失评估报告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30条,被侵权人应当提供证明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被侵权人的损害以及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

  6. 诉讼策略:在涉及环境污染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建议将侵权人、保险公司一并起诉,以便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的规则确定赔偿责任,避免因单独起诉侵权人导致理赔程序复杂化。
    结论
    根据检索到的司法案例,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侵权人以商业保险保单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包括环境污染为由主张免除责任的,不应予以支持。原因在于交通事故导致的污染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污染"并非同一概念,保险条款中的"污染"通常是指与地震、战争、核辐射等不可抗力相关的污染,而非交通事故导致的污染。保险公司将交通事故导致的污染解释为免责条款中的"污染"属于对格式条款的扩大解释,限制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与投保人的投保目的相悖。
    本法律意见仅供参考,具体案件处理需结合实际情形。建议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参考资料:



  • 某生态环境局诉金某、某物流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 江西省遂川县生态环境局诉某和财保荆门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孟某诉某采油厂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 张某等12户农户诉某运输公司、李某、罗某、某盐矿、某保险公司等盐卤水泄露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 最高法院公布的九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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