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员工工作中突发疾病去世,公司是否需要赔偿?

来源: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以下内容均由小律同学法律及政务AI生成,仅供参考。 尊敬的用户,您好!针对您提出的“返聘员工工作中突发疾病去世,公司是否需要赔偿?

以下内容均由小律同学法律及政务AI生成,仅供参考。
尊敬的用户,您好!针对您提出的“返聘员工工作中突发疾病去世,公司是否需要赔偿?”问题,我将基于检索到的最新法律依据(截至2025年12月19日)进行专业分析。您的问题涉及退休人员被重新聘用(即“返聘”)后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我将从法律概念、适用条件、权利义务关系及实务建议四个维度展开分析。所有分析均严格依据检索到的法律条文原文,不使用模型内知识或过期数据。
一、法律概念和基本原理
返聘员工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被用人单位重新聘用的人员。根据检索到的法律依据,此类情形的关键在于:
• 是否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返聘关系的性质:返聘通常不建立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明确,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在工作期间伤亡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而非完全排除适用。
• 赔偿责任主体:若认定为工伤,由聘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若未认定为工伤,则可能涉及其他责任(如非因工死亡时由原退休单位负责)。
二、适用条件和关键要素
根据检索到的法律依据,返聘员工突发疾病死亡是否构成工伤,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时间与地点要素:必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
    • 检索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引自深府行复〔2021〕24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正文)。
    • 深府行复〔2021〕20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明确:“职工亲属在申报工伤前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反映死者系在工作期间突然失联而后被发现猝死在工作岗位上的情形”,该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2. 死亡与工作的关联性:需证明突发疾病与工作直接相关,且无证据显示系因私外出或个人原因导致。
    • 检索依据:
    • 深府行复〔2021〕24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指出:“李某2因身体不适,从深圳市宝安区中心医院回到申请人处后,其是在工作时间于办公室内突发疾病死亡……结合用人单位承担证明职工不属于工伤的举证责任,以及本案李某2确系在工作岗位上被发现猝死的客观情形,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因私外出导致突发疾病’毫无事实依据”,最终认定视同工伤。

  3. 是否属于“因工”情形:
    • 若突发疾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则由聘用单位负责;若非因工死亡,则由原退休单位负责。
    • 检索依据:
    《广州市聘用企业退休职工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退休职工受聘再工作期间,其退休费(包括各项补贴)、医药费、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和救济费以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均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发给。退休职工在受聘期间因工伤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补助费、丧葬费、抚恤费等项劳动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按现行职工因工伤亡的有关规定负担全部费用。”
    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4. 聘用单位(公司)的义务:
    • 若返聘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且符合视同工伤条件,公司需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
    • 检索依据:
    《广州市聘用企业退休职工若干规定》第十条明确:“退休职工在受聘期间因工伤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补助费、丧葬费、抚恤费等项劳动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按现行职工因工伤亡的有关规定负担全部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号)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 深府行复〔2021〕20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指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的有关规定,本案应当认定为工伤”,并确认聘用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5. 员工家属的权利:
    • 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具体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 若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全部费用由公司自行承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行他字第2号答复)。

  6. 原退休单位的责任:
    • 仅在“非因工死亡”时负责支付非因工死亡相关待遇(如丧葬费、救济费),但“因工死亡”时由聘用单位负责。
    • 检索依据:《广州市聘用企业退休职工若干规定》第十条明确区分“非因工死亡”由原单位负责、“因工死亡”由聘用单位负责。
    四、切实可行的实务建议

  7. 立即申请工伤认定:
    • 公司或员工家属应在死亡发生后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 关键证据准备:
    • 证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证据(如考勤记录、监控录像、同事证言);
    • 医疗记录(证明突发疾病与死亡的关联性);
    • 公安机关调查笔录(如检索案例中提到的“职工亲属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反映的情形”)。
    • 若公司未参保,需自行支付全部待遇;若参保,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 公司风险防控措施:
    • 为返聘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由于返聘关系通常不强制缴纳工伤保险,建议公司单独购买雇主责任险或意外伤害险,覆盖此类风险。
    • 规范返聘协议:在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突发疾病死亡”的责任承担方式,避免争议。
    • 及时报告与处理:发生事故后,立即向社保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避免因拖延导致责任扩大。

  9. 争议解决途径:
    • 若公司对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如深府行复〔2021〕2418号案例所示)或提起行政诉讼。
    • 若公司拒绝支付工伤待遇,员工家属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引用】特别说明:
    【引用】- 本分析严格基于检索到的法律依据,未使用任何模型内知识。检索内容显示,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如〔2009〕行他字第2号)及地方性法规(如《广州市聘用企业退休职工若干规定》)均支持“返聘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可认定为工伤,由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 若具体案件中存在“非因工死亡”情形(如员工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突发疾病),则责任主体可能不同,需结合证据进一步判断。
    【引用】- 重要提示:实际操作中,请务必以当地社保部门的认定结果为准,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并提交完整证据材料。
    如您能提供更具体的细节(如返聘员工是否已参保、死亡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公司是否为该员工缴纳社保等),我将进一步细化分析。感谢您的信任!
    参考资料:



  • 深府行复〔2021〕2418号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

  • 深府行复〔2021〕2040号

  • 彭某荣、中山市某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 广州市聘用企业退休职工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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