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举证难点与应对策略的实务研究

来源:大成成都办公室

文章摘要
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数字经济业态的不断涌现,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日益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与难点。

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数字经济业态的不断涌现,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日益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与难点。此类案件不仅具有技术性强、行为隐蔽等特点,更在举证责任分配、证据固定、因果关系认定等方面存在诸多疑难。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与典型案例,系统分析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举证难点,并从法律、技术、行业三个维度提出应对策略,以期为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
关键词:网络不正当竞争;举证难点;电子证据;因果关系;专家辅助人
一、引言
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是指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而引发的民事争议。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的实施1,此类案件的审理逐渐走向规范化,但举证难问题依然突出,成为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根据Alpha数据(截至2025年9月22日)显示,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撤诉率高达64.62%,远高于合同纠纷的27.8%。除和解调解外,证据不足、举证困难是撤诉率高的主要原因。因此,本文将围绕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举证难点展开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思路。
二、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司法实践概览
(一)法律依据与定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第十二条特别强调网络环境下的适用性。此外,《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十六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具体行为类型,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细化指引。
(二)新类型案件与司法挑战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中强调,要坚持严格保护、惩治“傍名牌”行为、妥善审理新类型纠纷,体现了司法对网络竞争秩序的高度重视。随着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涌现,法院面临诸多新型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断难题。例如,数据抓取、算法歧视、流量劫持、关键词隐性使用等行为,往往不在传统列举范围之内,需依靠兜底条款进行裁判,对法官的专业能力和裁判智慧提出更高要求。
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举证难点分析
举证责任被誉为“诉讼的脊梁”。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中,普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然而,在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中,这一原则的刚性适用常常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正。关键证据如后台数据、算法逻辑、利润构成等,往往由侵权方或第三方平台所垄断,形成了“证据偏在”现象。权利人作为外部一方,在举证能力上处于绝对劣势,若严格适用传统原则,将使其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从而无法获得司法救济。为应对这一结构性难题,我国司法实践在恪守基本原则的同时,发展出了一系列灵活变通的规则:
举证责任的转移与缓和。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2条和人民法院入库案例(2022)浙01民终1203号,当权利人已提供侵权行为存在的初步证据(如通过公证购买证明侵权事实)后,举证责任可转移至被告,由其证明其行为正当或利润低廉。对于“主观恶意”“不正当性”等难以直接证明的事实,法院可通过间接证据和经验法则,基于“高度盖然性”标准予以认定,降低了权利人的证明难度。
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由第三方平台控制、当事人客观上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如搜索引擎的关键词设置数据),权利人可以积极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法院的积极介入,是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的关键途径。
举证妨碍制度的适用。参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若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其掌握的证据(如账簿、后台数据),法院可以作出对其不利的推定,直接支持权利人的相关主张。
通过对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动态调整,司法实践旨在平衡双方诉讼地位,为实现网络竞争环境的实质公平提供程序保障。下文所述的具体举证难点,均需在此更为灵活、能动的举证责任框架下加以理解和应对。具体如下:
证据易失、易篡改,固证要求高
网络环境下的电子数据具有易修改、易删除、易灭失等特点,证据保存难度大。当事人若未能及时采取有效固证措施,极易导致关键证据丢失。
应对策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第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2018)鲁民终1607号3,可以通过公证处电子存证平台、可信时间戳等服务进行证据固定,在发现侵权行为的第一时间启动存证流程,确保证据的原始性与完整性。有条件的情况下,仍旧建议进行公证
技术性强、行为隐蔽,取证难度大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依托技术手段实施,如爬虫程序、流量伪装、关键词隐性设置等,普通当事人难以察觉和取证。
应对策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诉北京高术天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高术科技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审案4中,确认“陷阱取证”方式的合法性及正当性。因此,可以采用“陷阱取证”方式,通过购买侵权服务、与侵权方沟通等策略获取证据。此外,聘请第三方网络安全公司、技术专家协助分析行为路径与技术逻辑。
侵权主体身份隐蔽,确定被告难
网络环境中,侵权主体常使用虚假身份、境外服务器或通过多层代理隐藏真实身份,导致被告身份难以确定。
应对思路:通过工商、IP/ICP地址等方式主动查询,或向网络服务提供商(如微信、支付宝、云服务器商)、人民法院申请调取侵权主体信息。在难以确定侵权主体时,可采用“广撒网”式起诉,将可能关联的主体一并列为被告,由法院在审理中进一步查明责任主体。
因果关系链条复杂,损害结果难以量化
网络竞争行为的影响具有多因性、滞后性和扩散性,如何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成为难点。例如,用户流失可能源于市场竞争、政策变化、公关事件等多重因素
应对思路:通过数据对比分析,如侵权方用户增长与权利方用户流失的时间关联性;引入经济学分析、行业报告等辅助证明损害程度;在无法精确计算时,争取法院酌定赔偿,依据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主观恶意等因素综合判定。
四、以关键词影响使用为例的举证策略
在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类型中,关键词隐性使用案件较为常见。关键词隐性使用是指将他人的商标、企业名称等设置为搜索引擎关键词,但不直接显示在前端链接中的行为。以此作为案例再进一步阐述如下:
(一) 关键词隐性使用的证据一般构成
在此类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证据通常包括以下几类:1.主体证据,如原被告双方的营业执照、经营资质等;2.权利证据,如原告的商标注册证、著作权证书、数据权益证明等;3.侵权行为证据,如关键词使用网页截图、公证书、可信时间戳等;4.损害结果证据,如案涉期间的财务报表、用户数据、维权费用票据等;5.主观恶意证据,如权利通知、禁止侵权告知后仍继续侵权等。
(二)关键词隐性使用的举证难点与对策
该类不正当行为具有高度隐蔽性、举证难度大,主要体现:
难点:原告及其商标、产品“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标准模糊;应对策略:提供行业或产品排名证据,例如:某行业榜单排名、年度产品排名等。
难点:关键词后台投放数据的直接证据难以获取;应对策略:申请法院向某搜索引擎公司(平台)调取关键词设置、点击量、转化率等数据。
难点:平台控制数据,配合度低;应对策略:申请某搜索引擎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难点:对证据所呈现的专业名词理解差异;应对策略:引入专家辅助人对专业名词进行通俗解释,或者提前咨询专业人员后由代理律师代为转述。
难点:是否达到“混淆”的程度;应对策略:结合行业惯例、参考案例论证其混淆意图,必要时引入行业专家提供论证支持。
此外,关于因果关系多因性、损害赔偿计算等综合性问题,一般是由代理律师通过大量间接证据、结合行业逻辑来综合论证,最终由法院综合考虑行为性质、持续时间、主观恶意、维权成本等因素来认定。因此,目前难以量化分析,唯有根据个案情况,充分准备并通过专业来说服。
五、应对举证难点的系统化思路
在实务中,应对举证难点,应当遵循法律、技术、行业三维融合的系统化原则。首先,以法律为依据,确保证据收集方式合法,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证据无效。其次,以技术为手段,利用电子存证、数据溯源等技术手段保障证据真实性。第三,以行业为逻辑,从商业惯例和竞争本质出发,论证行为的不正当性。最后,在三者融合基础上,搭建有利于自身诉讼策略的举证体系(证据链条)。
同时,在应对新业态、新技术等特殊情形时,可以考虑引入专家辅助人,将复杂技术问题“翻译”为法官可理解的语言,增强裁判的技术性。同时,强化司法裁判对商业道德的引导,通过典型案例明确行为边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最后,无论是资深法律人,还是初学者,都应坚持终身学习,以加强对新技术、新业态的理解,提升对竞争本质的洞察力。
六、结论
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举证难点源于技术复杂性、行为隐蔽性、因果关系多因性等特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法律、技术与行业知识的深度融合。未来,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丰富与技术手段的持续进步,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举证机制将逐步完善。然而,道阻且长,唯有法官、律师、技术专家与行业参与者共同努力,才能在保障竞争自由的同时,有效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清朗的网络竞争环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修订通过,并于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由2024年5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91号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3题述案件典型意义:本案详细论证了电子数据取证系统按照统一规范固定的证据,具有事后可追溯性等应予以采信的理由,是丰富权利人取证手段、降低权利人取证难度、减少维权成本的典型案件。
4题述案件裁判要旨:在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因侵权行为隐蔽性较强,权利人取证难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本案涉及俗称的“陷阱取证”方式合法性及正当性的认定,再审判决对原告取证方式的合法性进行分析,同时又从利益衡量、价值取向的角度对其取证方式的正当性予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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