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全球能源转型加速推进与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深化实施的双重背景下,中东欧地区正成为中国新能源海外投资的重要目的地。波斯尼亚与黑塞哥维那(以下简称“波黑”)作为巴尔干半岛西部的关键节点国家,凭借其丰富的太阳能资源禀赋、积极的可再生能源政策导向以及加入欧盟的战略需求,为光伏项目的开发提供了可观的市场空间。然而,波黑独特的“一国两实体三族共治”政治架构、碎片化的行政审批体系以及欠缺透明度的商业环境,使得项目前期开发面临远超一般海外市场的法律复杂性和操作难度。
近期,波黑莱加利与莫斯塔尔地区光伏试点项目的前期推动经验引起业界关注。该项目在选址评估、行政许可获取、土地权属协调、电网接入谈判及投资架构设计等环节积累了具有实务参考价值的开发策略。在本文中,道可特国际业务团队拟以该项目为切入点,结合波黑新能源领域的法律框架与中资企业的实操经验,从项目开发的全流程视角系统分析海外光伏项目前期推动的核心法律问题与风控路径,以期为从事国际能源投资的企业和法律服务机构提供参考。
一、波黑新能源市场的制度背景与投资机遇
(一)能源结构转型的政策驱动
波黑的电力结构长期以火电和水电为主导。根据波黑国家电力调节委员会的统计数据,全国发电总装机容量约 4600MW,其中大型水电和火电合计占比超过 90%,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的装机规模极为有限。然而,波黑政府将加入欧盟作为基本国策,而欧盟对候选国在可再生能源占比方面设有明确的准入门槛。为满足这一要求,波黑于 2018 年颁布《可再生能源法》,并于 2020 年修订《可再生能源行动方案》,为风电和光伏分别设定了 840MW 和 825MW 的上限配额。截至近年,光伏配额的实际利用率仍然较低,这意味着波黑光伏市场存在显著的增量开发空间。
与此同时,波黑参与的《能源共同体条约》和《西巴尔干六国倡议》等多边框架,正在推动其电力市场与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对接。波黑国内电力生产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剩,约 30% 的发电量用于出口周边欧洲国家。随着跨境输电网架的扩建和区域电力市场的深化整合,波黑新能源所发电力的消纳条件将持续改善。对于寻求欧洲市场切入点的中国光伏企业而言,波黑不失为一个兼具政策红利和市场潜力的投资目的地。
(二)太阳能资源禀赋与区位优势
波黑太阳能资源总体优于欧洲平均水平,年等效利用小时数约在 1841 至2353 小时之间,全国大部分地区年总辐射量约为 1240 至1600 千瓦时/平方米。其中,西南部高原山地地区——包括莫斯塔尔、比莱恰、莱加利等——的光照条件最为理想,是大规模光伏电站开发的优选区域。莫斯塔尔地处黑塞哥维那地区核心,地中海气候特征显著,日照时间长、辐射强度高,兼具平坦地形和相对完善的交通及电网基础设施,因此成为多个光伏项目的集中布局地点。
二、波黑政治体制与行政审批的法律复杂性
(一)“一国两实体”的权力分割格局
理解波黑项目开发的法律环境,首先需要把握其独特的政治体制。根据 1995 年《代顿和平协议》确立的宪政框架,波黑由两个高度自治的实体组成:波黑联邦(Federation of Bosnia and Herzegovina)和塞族共和国(Republika Srpska),此外还有布尔奇科特区(Brčko District)作为独立行政单元。两个实体各自拥有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体系,在经济政策、税收制度、土地管理以及能源监管等领域享有广泛的自治权。
这种权力分割格局对新能源项目开发的影响极为深远。以光伏项目为例,项目位于不同实体或跨实体边界时,所适用的审批程序、环评标准、土地制度和电价机制可能完全不同。莱加利位于塞族共和国境内,而莫斯塔尔位于波黑联邦的黑塞哥维那 - 内雷特瓦州,两地的项目开发需要分别遵循各自实体层面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这大幅增加了合规管理的复杂性和前期推动的时间成本。
(二)多层级、碎片化的审批流程
波黑的能源项目行政审批涉及国家级、实体级和市镇级三个层面的主管机构。在国家层面,波黑电力调节委员会(State Electricity Regulatory Commission, SERC)负责跨实体电力输送和批发市场的监管;在实体层面,波黑联邦能源调节委员会(FERK)和塞族共和国能源调节委员会(RERS)分别管辖各自辖区内的电力项目许可、电价审批和并网监管;在市镇层面,城市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建设许可等事项由地方政府负责。
从项目开发的实操角度,一个典型的波黑光伏项目前期许可流程大致包括:选址确认与土地权属核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与审批、能源许可证(Energy Permit)申请、城市规划许可与建设许可获取、电网接入协议签署以及购电协议(PPA)谈判与签署等环节。各环节之间存在复杂的前后依赖关系,任何一个节点的延迟都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实务中,中资企业反映,波黑行政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较差,审批时限缺乏刚性约束,基层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这些因素构成了项目前期推动的主要障碍。
三、项目前期开发的核心法律问题与风控策略
(一)土地权属与使用权的获取
土地问题是波黑光伏项目前期开发中最为棘手的法律难点之一。波黑的土地登记制度在战后重建过程中遗留了大量历史问题:产权登记记录不完整、部分区域存在多重权利主张、战时流离失所人口的土地返还诉求尚未完全解决等。对于大规模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企业通常需要整合大面积连片土地的使用权,这就不可避免地面临产权核查、权属纠纷风险评估和多方协商谈判的挑战。
在莱加利与莫斯塔尔项目的前期推动中,项目团队采取的策略包括:第一,在选址阶段即委托当地律师对拟用地块进行全面的产权尽职调查,核查土地登记簿(Cadastral Records)和法院不动产登记记录,识别抵押、查封、优先购买权等权利负担;第二,对于涉及国有或市镇所有土地的项目用地,通过政府授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长期租赁方式获取使用权,并在协议中锁定租期和费率调整机制;第三,在合同架构中设置土地权属瑕疵的陈述保证条款和补偿机制,以防范交易完成后因土地问题引发的法律风险。
(二)环境影响评价与社区关系管理
波黑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参照了欧盟的 EIA 指令框架,但在实施细节上各实体有所差异。一般而言,装机容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光伏电站项目需要进行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评报告并提交主管环境部门审批。审批过程中通常包含公众参与环节——利害关系方有权对项目提出异议。实务经验表明,环评阶段的公众参与不应被视为程序性障碍,而应成为企业主动进行社区关系管理的重要契机。
莫斯塔尔项目的前期经验显示,在环评程序启动前即与项目所在地的社区代表和地方官员进行充分沟通,介绍项目的经济带动效应(如当地就业、税收贡献、基础设施改善等)和环境效益(如减碳、减排、促进能源转型等),能够有效降低公众反对的风险。此外,在项目设计中预留一定比例的社区利益共享机制——例如向当地社区提供一定的优惠电价或设立专项发展基金——也被证明是化解社区阻力的有效手段。
(三)电网接入与购电安排
电网接入是光伏项目能否成功落地的关键瓶颈之一。波黑全国输电线路由 110 千伏、220 千伏和 400 千伏网架组成,总长度约 6457 公里,由波黑电网管理公司统一运营。但配电网的管理则分属不同实体的配电公司。光伏电站的并网方案需要根据项目容量和所在区域,分别与输电或配电运营商签署电网接入协议(Grid Connection Agreement),明确接入点、接入容量、技术标准及费用分担等核心条款。
在购电安排方面,波黑现行的可再生能源电价机制以参考电价(Feed-in Tariff)为主,对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给予固定期限内的保底收购电价。然而,随着波黑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和区域电力市场整合的深化,电价机制正在经历从固定电价向竞价上网(Auction-based)模式的过渡。企业在项目开发阶段需要密切关注电价政策的演变趋势,评估不同购电安排模式——包括参考电价、企业 PPA 和跨境绿电交易等——的适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项目财务模型中充分考虑电价波动对投资回报的影响。
(四)投资架构设计与外资准入
波黑对外国投资总体持开放态度,外国投资者依法享有与国内投资者同等的待遇。但在实际操作中,投资架构的设计仍需要考虑多重因素:税务效率(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预提税以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适用)、资金跨境流动的便利性、投资保护条约的覆盖范围、以及项目融资结构的可行性等。
从已有的中资企业投资实践来看,通过设立中间控股公司(SPV)进行间接投资是较为常见的架构选择。例如,北方国际在投资波黑科曼耶山光伏项目时,即通过其匈牙利子公司收购项目公司股权的方式完成投资。选择匈牙利作为中间控股平台,主要基于以下考量:匈牙利与波黑之间签有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可以为投资提供条约层面的保护;匈牙利作为欧盟成员国,其公司在波黑的市场准入和经营活动方面可能享有更为便利的待遇;此外,匈牙利较为成熟的金融和法律服务体系也便于项目后续的融资安排和退出操作。
值得提示的是,中国与波黑之间虽然已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但该协定的条款内容和保护力度与现代 BIT 标准存在一定差距。企业在架构设计中应当综合评估不同投资路径下可获得的条约保护水平,必要时通过第三国 SPV 来“条约规划”(Treaty Planning),以确保在投资争议发生时能够获得充分的国际法救济。
四、项目开发中的特殊法律风险及应对
(一)政治与政策风险
波黑的三族共治政治体制决定了其政策环境的高度不确定性。联邦层面和实体层面的政府更迭、民族政治博弈以及欧盟入盟进程中的政策调整,都可能导致能源政策和外资待遇发生变化。对于投资周期长达 20 至25 年的光伏发电项目而言,政策稳定性是决定投资回报的关键变量。企业应当通过争取政府层面的投资保障函件、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纳入稳定化条款(Stabilization Clause)、以及购买政治风险保险(如 MIGA 担保或中国信保的海外投资保险产品)等方式,建立多层次的政治风险防线。
(二)反腐败与合规风险
波黑在透明国际的腐败感知指数中排名长期处于中下游水平。项目前期推动涉及大量与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交互,企业面临的反腐败合规风险不容忽视。中国企业在波黑开展业务时,不仅需要遵守波黑本国的反腐败法律,还可能因为项目涉及国际金融机构融资(如 EBRD、世界银行等)而需要满足更高标准的合规要求。此外,如果企业在美国或英国有业务触点,还需要关注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和英国《反贿赂法》(UKBA)的域外管辖效力。
在合规管理层面,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代理人和中间商管理制度,对商业合作伙伴进行反腐败尽职调查,严格规范与政府官员的交往行为,并建立内部举报和合规审计机制。莱加利与莫斯塔尔项目的经验表明,聘请当地声誉良好的律师事务所作为行政许可代理,既能提高审批效率,又能在企业与行政机关之间建立合规的沟通渠道,有效降低不当利益输送的风险。
(三)争议解决机制的预设
海外投资项目的争议解决机制设计应当在项目开发初期即予以重视。在波黑投资的中国企业可能面临的争议类型包括: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行政许可争议和特许权争议、与合作伙伴之间的股东纠纷、与承包商之间的工程建设纠纷、以及与购电方之间的合同履行争议等。对于不同类型的争议,应当设计差异化的解决机制。
一般而言,商事争议建议在投资协议和股东协议中约定国际仲裁条款,以 ICC、LCIA 或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VIAC)等仲裁机构为优选。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在中东欧地区具有较高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对于波黑项目而言可能是兼顾各方接受度的务实选择。对于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议,企业应当确保投资架构能够触发可适用的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条约,以便在必要时启动投资者 - 国家争端解决(ISDS)程序,向 ICSID 或 UNCITRAL 仲裁庭提起仲裁。
五、中资企业波黑光伏项目开发的实务建议
第一、强化前期尽职调查的深度与广度。波黑项目的前期尽职调查不能仅停留在法律和财务层面,还应当涵盖政治风险评估、社区关系摸底、环境基线调查以及电网技术可行性分析。建议企业在项目可研阶段即组建跨学科的尽调团队,聘请同时具备国际视野和当地经验的法律、财务和技术顾问。
第二、充分利用多边合作框架和政策性金融工具。波黑项目的推进可以借助“一带一路”合作框架和中国 - 中东欧国家合作机制的政策支持。在融资层面,企业可以考虑引入丝路基金、中国 - 中东欧投资合作基金等政策性资本,以及 EBRD、IFC 等国际金融机构的项目融资,后者不仅能够提供长期优惠贷款,其参与本身也是项目质量和合规标准的背书。
第三、重视本地化运营和政府关系管理。波黑项目的成功开发高度依赖与各级政府和监管机构的有效互动。企业应当建立常态化的政府沟通机制,积极参与行业协会和商会活动,通过赞助或参与当地社区发展项目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伊沃维克风电项目被波黑政府授予 2022 年度最佳外国投资者奖的经验表明,良好的政府关系和社会声誉是项目持续运营的重要保障。
第四、建立动态合规管理体系。鉴于波黑法律环境的复杂性和易变性,企业应当建立覆盖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动态合规管理体系,持续跟踪波黑国家及实体层面的法律法规变化、欧盟能源政策的传导效应以及国际制裁等外部风险因素的演变。合规管理不应仅是法务部门的职责,而应成为项目管理团队的核心能力之一。
结语
波黑光伏市场的开发机遇与法律挑战并存。莱加利与莫斯塔尔光伏试点项目的前期推动经验表明,在制度环境复杂的中东欧市场,项目成功的关键不在于技术方案的优劣,而在于对东道国法律框架的精准把握、对多层级行政体系的有效沟通以及对系统性风险的前瞻性管控。中资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应当以战略耐心和法治思维应对项目前期的复杂局面,将前期推动的投入视为长期投资回报的保障。
从更宏观的视角来看,波黑新能源项目的成功开发不仅是企业层面的商业实践,更是中国 - 中东欧合作和“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理念的具体落地。道可特国际业务团队认为,在全球能源转型的大背景下,中国企业携带技术优势和资本实力参与波黑可再生能源开发,既能够助力波黑实现其欧盟入盟进程中的能源转型目标,也为中国新能源产业的国际化布局开辟了新的市场空间。合规经营、深耕本地、共享共赢,是中资企业在波黑乃至整个中东欧新能源市场行稳致远的根本之道。
“一带一路”框架下中资企业波黑光伏项目开发的法律实务与风控路径——以波黑莱加利与莫斯塔尔光伏试点项目前期推动为视角
作者:国际团队来源:道可特法视界

引言 在全球能源转型加速推进与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深化实施的双重背景下,中东欧地区正成为中国新能源海外投资的重要目的地。